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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治理生态研究—基于“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融合创新视角


一、作者简介

牛亚丽(1985一),女,河南义马人,南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与农村经济

二、引用本文

牛亚丽.农业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治理生态研究一基于“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融合创新视角牛亚丽[J].经济与管理,2021(3):1-10.

三、文章摘要

“互联网+”不仅能有效革新农业产业链的技术供给方式,而且能充分调动资金、人才等有关资源进入农业领域,进而推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产业链逐步融合,革新农业产业链的商业模式与产业形态。“互联网+农业产业链”被视为发展创新型农业经济、实现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更是积极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国家农业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之一。“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创新效应体现为拓展效应、共享效应、优化效应、创新效应、标准效应。“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理论模式体现为环节融合和链条融合两方面。“互联网+农业产业链”通常选择全产业链融合、互联网多层融合、混合云计算融合、现代农业主导融合的战略体系架构,且实践模式表现为合作社主导型、龙头企业主导型、产业联盟主导型、电商平台主导型四种模式。“十四五”时期,应从顶层设计、相关制度和配套服务、技术保障、人才引进、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为“互联网+农业产业链”提供系统支持。

四、原文作者

牛亚丽

五、原文刊发

《经济与管理》2021年第3期

六、关键词

互联网+  农业产业链  产业链  农业

一、“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融合创新效应

(一)“互联网+农业产业链”:提出背景

农业产业链是根据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要求,基于纵向视角实行产加销一体化,把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进行有效整合,使之成为有机整体,且高效组织人、财、物、信息、技术等要素的流动,并在此基础上获得农产品的价值增值。伴随新一代互联网通信技术的蓬勃发展,我国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和现代体系加速完善,初步产生集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于一体的现代产业格局,但仍凸显诸多困境,尤其是农业生产组织模式较为单一和农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一系列环节无法获得持续、高效的融合,进而造成传统的农业价值链在构建过程中凸显诸多问题(表1)。

当前,中国的农业生产还是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生产模式,而农民更是缺乏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延长农产品价值链以及增加农产品附加值的认识。这是农产品的销售渠道无法获得有效拓展的原因之一。针对传统农业产业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将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而2015年、2016年、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提出“推进农业产业融合”,优化农业资源配置,重构农业经营主体,转变农业发展方式。201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将“互联网+农业”视为率先“互联网+行动”的“示范行业”。作为“互联网+农业”的升级形态,“互联网+农业产业链”能有效革新农业领域的上、中、下游产业,而与此相关的环节涵盖养殖、加工、销售、物流、服务、消费等。同时,“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形成的农产品全产业链的发展模式主要与农资电子商务、农村互联网金融、农业信息化等方面紧密相关,并会进一步推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加工业、流通业、物流业等产业融合、创新,从而增加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推动农业朝着规模化、标准化、效益化的方向发展,最终增加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提升农业生产的整体效益。实际上,“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具有较高的发展空间和潜能,能有效解决传统农业产业链存在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相互割裂的困境,亦可提高农业物流技术水平、促进物流信息共享、简化农户贷款程序、促进农产品网上销售,更是可高效克服农产品规模效益低、信息非对称、物流运输速度慢、交易成本高、物流成本较高等一系列问题。“互联网+”正逐步优化农业产业链的全流程,进而提高农产品体系建设、冷链生鲜、品牌农业等整个产业链的收益,从此意义上看,“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融合发展被视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之路。

(二)“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多重效应

“互联网+农业产业链”是指依靠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对现代农业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改造与升级,并在此基础上陆续完成“互联网”与“农业产业链”的深度嵌入,从而创造出一系列崭新的发展生态,最终增强现代农业的竞争优势和提高现代农业的附加值。其一般折射出多重含义:第一,互联网被视为一种技术、工具、途径或媒介,而“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核心在于把互联网的信息技术、通信渠道、思维方式渗透于现代农业;第二,“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主旨体现为大幅度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故应从现代农业发展的视角运用相关的互联网技术,且促进二者深度融合;第三,“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归宿是“增值”,即利用互联网技术的收益要超过因此而增加的成本。“互联网+”在政策、技术、市场等相关因素的推动下依靠塑造网络平台有效集聚资源,并逐步产生开放、共赢的农业互联网生态圈,最终推动农业产业链全流程一体化的发展。“互联网+”对传统农业产业链的优化重构,在本质上可被看成是依靠逐步释放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能量,在进一步提高农业发展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高效处理“农业生产多样性”与“对接市场精准性”和“农业增产(成本领先)”与“农民增收(差异化)”之间的矛盾。“互联网+农业产业链”是实现“互联网+模式”战略转变的关键,其具有拓展效应、共享效应、优化效应、创新效应和标准效应。

1. 拓展效应。这一般体现为互联网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向现代化转型。中国农业经营模式主要停留于“播种一生产一收割一出售”的传统模式,这显然难以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尽量突破把产业局限于第一产业领域的传统做法,陆续延伸与农业生产有关的二、三产业,从而产生一体化的农业产业链条。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能极大突破产业间的边界,促进产业间的跨界融合,从而塑造集群化、信息化、网络化的全产业链。此外,“互联网+”能优化农村金融的社会化服务,即:依靠运用互联网技术研究消费者的行为动机,特别是通过手机银行分析农村金融发展面临的困境,而借助于手机植入农户的社交网络能搜集用户的交易数据信息,从而推进农户的信用评测和贷款评判。2.共享效应。“互联网+农业产业链”有效依靠信息技术渐渐完成农业的规模报酬递增,借助于流程、方式、规则创新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逐步实现在品质、服务、体验等方面的精确调控,从而陆续减少甚至消除低效的生产。“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发展的目标主要体现为“资源分享、效益提升”,其既能陆续构筑一体化经营平台和大数据治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高效提升农业的信息化发展和整体优化农业产业链,最终增强农业产业链内部不同成员之间的“协同度”,又可在很大程度上调动非农产业经营主体的参与热情和不断优化农业外部的发展资源,并进一步拓展、延伸农业产业链,塑造立足于“互联网+”的农业分享经济理念和模式。

2. 共享效应。“互联网+农业产业链”有效依靠信息技术渐渐完成农业的规模报酬递增,借助于流程、方式、规则创新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逐步实现在品质、服务、体验等方面的精确调控,从而陆续减少甚至消除低效的生产。“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发展的目标主要体现为“资源分享、效益提升”,其既能陆续构筑一体化经营平台和大数据治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高效提升农业的信息化发展和整体优化农业产业链,最终增强农业产业链内部不同成员之间的“协同度”,又可在很大程度上调动非农产业经营主体的参与热情和不断优化农业外部的发展资源,并进一步拓展、延伸农业产业链,塑造立足于“互联网+”的农业分享经济理念和模式。

3. 优化效应。“互联网+农业产业链”是一种多方参与、多重利益共生的实体组织,为有效预防组织行为的“碎片化”,应舍弃传统单向、线性、封闭式的发展思路,高效发挥“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知识溢出效应,极大优化产业链的发展流程。借助于集聚高校、科研院所、专业化协会等相关主体的知识资源,完成跨产业融合和协同发展战略,不断优化成员企业资源获取以及价值转化的能力,最终陆续产生资源、利益共享机制。利用“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农业产业化与服务业密切相连、有机协同,其基本目标旨在不断促进农业的信息化改造和升级。服务化能有效彰显迥异于产业化的动力效应,并借助于差异化生产、多样化服务、提价竞争等方式,极大推动农业的高端化、高附加值、高质量发展。

4. 创新效应。依靠“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传统农业可实现高效转型升级,尤其是现代农业在“产业化”与“服务化”融合期间,为满足消费者的多元化、差异化、特色化需求,需创造基于市场导向的创新驱动机制。“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可高效集成科技研发、生产监管、销售服务等集群化产业链,并在此基础上提供全方位、规范化的综合服务。依靠健全“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平台、大数据治理体系,充分展示互联网的黏合剂、催化剂的功能,高效、及时、精准保证产业链内部信息的沟通、共享、利用,从而不断减少信息非对称造成的无序生产、交易成本、销售风险增加等负面影响,最终大幅度减少产业链运行成本。

5. 标准效应。基于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技术能塑造智能化的农业生产体系,进而完成农业生产的自动化与精准化,把过去依靠农民的经验进行操作的生产过程,渐渐转为以大数据管理生产的智能化生产流程。此外,互联网有利于拓展农产品的销售途径。基于互联网为基础的农产品电商平台能突破农产品销售的困境,增加农产品的销售渠道,拓宽农产品的传播途径。

总体而言,“互联网+农业产业链”主要涉及的是将与互联网有关的一系列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领域进行密集结合,进而积极促进农业的持续性技术进步、生产效率的大幅度提升以及组织经营管理模式的“颠覆性变革”,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农业经济的创新优势和发展质量,最终产生相对广泛的基于“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新形态。积极促进互联网融入现代农业产业链发展的过程中,可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链的网络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充分利用制度和技术创新高效集成物质流、资金流、信息流,并以此为基础不断提高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的密切互动和高效衔接,最终促进农业产业链的共生、互利以及共赢。


二、“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融合创新逻辑

(一)“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融合:机理与模式

自2008年以来,农业产业链陆续趋于网络化和复杂化,并涉及政策、农资、科技、物流、零售、金融等一系列要素,其不仅涵盖创新链、生产链、营销链,而且涉及产品链、物流链、资金链等范畴。“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并不是“互联网”与“农业产业链”的简单相加,而是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为一项现代农业与互联网密切互动、有机融合的长期性、复杂性、系统性的工程。依靠互联网模式,现代农业产业链会陆续产生崭新的商业模式,从而为农资、农产品提供更加广阔的整合空间。这不仅体现为农资服务商具有较强的大数据分析能力和农业资源整合能力,从而高效、可持续地指导生产、服务体系,而且表现在生产资料流通方面,传统意义上的农资销售体系将陆续被农资电商所代替,更体现为在产品流通领域农产品电商代替原有的渠道,从而陆续产生新型的农产品交易体系。更为重要的是,依靠互联网技术,在农产品需求端,消费与工业企业完全可按照一定的偏好完成远程定制和订单农业生产(图1)。综合性服务的需求可逐步引导产业链上的大量经营主体相互促进、相互整合,且产生较为统一的平台运营商,进而提供优质、高效的综合平台服务。

“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环节的渗透体现为:农业的产前(农资生产流通环节)依靠“互联网+”能产生B2C、020等商业模式,产中(农产品生产环节)能产生C2B、众筹、定制等商业模式,产后(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能产生B2B、B2C、020等商业模式。同时,受制于互联网技术在信息化、质量安全等领域普及应用的影响,农业信息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应用,均可植入农业产业链的一系列环节。这实际上是农业的全产业链融合。具体而言,“互联网+”能有效切入农业产业链的一系列环节之中,在优化结构和机制的前提下推动全产业链的密切结合:(1)产业链上游嵌入。这一般体现为立足于产业链上游切入农资交易环节,并以此为基础有效借助于一系列相关平台、技术服务,使之呈现出一体化发展态势,不断精炼、优化农资流通链,陆续完成去中介化的发展目标,促进农业经营者、农资生产商、经销商三者彼此互动、紧密协同。(2)产业链中游嵌入。这一般体现为立足于产业链中游嵌入生产领域,借助于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塑造智能化、精细化的生产系统,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管理流程、商业模式的精准化。(3)产业链下游嵌入。立足于产业链下游嵌入营销、消费环节,依靠建设现代化、规范化、标准化的供应链追溯系统,并以此为基础塑造适宜多元化、特色化需求的020、C2B等销售模式。(4)全产业链嵌入。以农业龙头企业、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为核心,充分借助于现代化、前沿化、革命性的大数据技术,通过一系列途径多层次、全方面、宽领域与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高效对接和有效互动,并进一步为农业全产业链积极提供全方位的投融资、网络支付、信用担保等相关服务。

伴随经济转型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深度推进,现代农业陆续朝着复杂化、特色化、链条化的方向发展,基于互联网融合的视角来讲,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皆能依靠互联网技术而实现精密集成。总体而言,“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融合模式体现为环节融合和链条融合两方面:(1)环节融合。这一般涵盖生产融合、流通融合、消费融合三种。就生产融合来讲,“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融合模式可从生产服务和生产过程两个角度进行切入,其中生产过程涵盖可视化生产和精准化生产两种方式。可视化生产借助于现代远程监控技术,极大突破以往农业生产全过程受制于时空限制的困境。依靠可视化生产,全程监控农业生产全过程,以此控制农作物的生长状况。精确化生产是运用互联网技术高效完成精准化、高效化、标准化的决策模式。就流通融合而言,农业流通环节是生产与消费的连接环节,是“互联网+农业产业链”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基于现代农业的视角来讲,流通融合涵盖电子结算和电子商务两种。就消费融合来讲,消费环节涵盖消费单位和单个消费者两类,而消费环节融合模式亦涵盖适应消费单位的电子化消费记录和适应单个消费者的可查询式消费。(2)链条融合。“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链条融合模式涵盖链条全程可追溯、产销直接对接、链条信息共享、链条统一云端。就链条全程可追溯而言,构建农产品追溯体系可被视为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高效途径,也是全球发达国家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互联网技术优化农业生产的大势所趋,依靠全国统一的追溯数据、平台软件来智能化监管农产品。就产消直接对接而言,“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融合能有效突破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发展困境,从而实现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地缩短流通链条。消费者通过现代互联网技术远程把握农产品的生产过程,提升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信心。就链条信息共享来讲,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互联网+农业产业链”能有效完成订单采购和订单生产,实现农业全产业链条上下游环节之间的信息共享,这有助于推动链条利益共同体的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构建:采购主体可实现无库存生产或销售,借助于互联网自动下单和减少库存耗费,而供给主体能有效控制采摘时间,进而提高收益,尤其是能依靠信息共享,划定质量安全的责任方,进而高效解决“免费乘车者”的问题。就链条统一云端而言,应在国家层面按照差异化的需求塑造“农业生产服务云”,高效存储源于现代农业全产业链的大量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为农民提供快速、及时的服务,同时立足于统一的云端实现海量原始数据的共享和集成,进而将数据升级为具有较高价值的信息和报告,最终服务于农业生产过程。

(二)“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多重融合体系架构

作为一种工具或渠道,依靠“互联网+”能与创业创新、能源、金融、物流、交通等一系列行业或领域进行深度融合,而农业碎片化生产、多主体服务、产销链条长等独特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跨界融合模式迥异于其他行业领域。基于融合架构视角而言,“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融合方式体现多样性的特征,既有环节融合和链条融合,又有互联网企业或现代农业企业主导的融合。但基于现代农业、互联网特征来讲,“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融合逻辑体现为云端服务的农业云和网络服务的服务云、生产云、企业云、商务云等,以及应用技术方面的物联网技术、移动智能终端、电子商务,这三方面的相互协同、相互结合,并贯穿于生产环节、流通环节、消费环节(图2),这通常选择全产业链融合、互联网多层融合、混合云计算融合、现代农业主导融合的战略体系架构。

1. 全产业链融合体系架构。这主要体现为“农业全产业链高效融合互联网技术的产业链条架构”。伴随农业经济的发展、农业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农业服务体系的健全,现代农业并非限于生产环节,而是陆续产生一个体系完整的产业链条。实际上,只依靠生产环节来创造价值的时代已逐步被全产业链条合作创造价值的时代所代替,而全产业链各环节相互之间早已突破单纯的产品买卖关系,“合作共赢、信息共享、风险共担”的一体化特性陆续凸显。鉴此,“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可在某种程度上被看成是农业全产业链条综合选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生态,而唯有农业全产业链条皆选择现代的互联网技术方可产生合力,从而高效展示潜在的互联网优势,创造崭新的市场价值,最终彻底改造现代农业的生产方式和盈利模式。

2. 互联网多层融合体系架构。这主要表现为“应用技术+网络服务+云端服务”的互联网多层架构。伴随信息技术的深层次发展,互联网的内涵逐步宽泛,功能不断多样化,已极大突破以往“单向信息传播、数据数字化、固定终端相连”的时代,大数据、社交互联网、自媒体等新兴信息技术蓬勃发展,基于互联网为基础而陆续延伸的信息技术、网络功能亦呈现多样化的发展态势。在“互联网+农业产业链”融合发展的框架下,互联网会在更高层次、更多功能的基础上,全方位、立体式地服务于现代农业,这一般涵盖“应用技术+网络服务+云端服务”。基于服务现代农业的视角,应用技术涵盖移动终端、电子商务、手持终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服务涵盖信息传播、远程监控等,云端服务涵盖大数据汇聚、存储、软件平台研发等。

3. 混合云计算融合体系架构。这主要体现为“公有云+私有云”的混合云计算架构。农业全产业链牵扯的领域较为复杂,通常涉及监管者、服务者、生产者、流通者、消费者等一系列的经济主体,这些经济主体虽有共同利益,且亦存在较大分歧,因此需通过政策措施来保护私人信息和商业机密。尤其是农业全产业链往往被看成是利益攸关、价值共创的较为齐全的产业链条,信息共享可被视为运用互联网提高农业附加值的关键举措之一,而唯有借助于信息共享方可把全产业链塑造为统一体,不断创新经营模式和盈利方式。鉴此,“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应充分维持信息保密与信息共享间的有机平衡。“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融合架构应选择“公有云+私有云”的混合云计算架构,充分依靠“公有云”来陆续完成数据的共享与公开,借助于“私有云”有效保护企业的机密信息,并高效提升环节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水平。

4. 现代农业主导融合体系架构。这主要体现为基于现代农业为本,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的主辅关系架构。“互联网+现代农业”并非二者简单相加,二者亦非平等关系,而是将互联网视为一种工具或手段,“互联网+现代农业”发展的主旨一般体现为充分借助于新一代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大幅度塑造农业的生产方式、创新农业的盈利模式、增加农业的产品附加值以及培养新时代的现代农民等。从此意义上看,现代农业可被视为主导,而互联网则被看成是辅助。实际上,对“互联网+现代农业”起主导作用的互联网企业、现代农业产销企业,均应基于现代农业有效开展“互联网+现代农业”的经济活动,坚持“管用有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使用互联网技术,有效探寻两者的融合模式,从而从根本上促进现代农业的革新和快速发展。


三、“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融合创新实践模式

“互联网+农业产业链”主要体现为政府、企业与农户、科研机构等多方主体参与和研发与创新、产业链延长、营销与管理平台等多重要素组成的复杂系统(图3)。政府在“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创新体系中处于“关键角色”,也是“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发展的重要引导者和积极推动者。政府需从行业整体发展出发,充分发挥政策杠杆作用,对农业企业、高校及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动进行协调、激励。农业企业、农户通常被看成是“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中坚力量和农业创新成果的转化者,而高校、研发机构往往被看成是知识传播、技术创造的主体,也是“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创新体系的坚实基础。“互联网+”营销管理平台能为“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各参与主体提供一系列的支持,其日益成为“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物联网、大数据、社交互联网等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农业生产方式、流通方式、产品品质的不断变革,而传统农业亦加速向现代农业转型。“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创新体系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合作社主导型、龙头企业主导型、产业联盟主导型、电商平台主导型四种模式。

1. 合作社主导型。合作社主导的“互联网+农业产业链”运营模式在实践发展过程中的运作逻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依靠形式各样的网站、相关媒体定期发布农产品的供销信息,以此来逐步吸引消费者,选择线下交易的方式,且通过淘宝网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定期开展在线交易方式,并借助于自建网站、微信营销、新媒体营销等途径,从事社区农产品的销售,配送等经济活动。这种运作模式不仅能提升传统生产者在产业链发展过程中的位置,完成农户与消费者直接对接,从而极大增加两者之间的紧密连接和互联互动,而且可增强生产者的电子商务水平和市场对接水平,突破生产者难以感知市场精确信息、被动销售的困境。需注意的是,这种运营模式难以治理农产品多元化、采后商品化、产品深加工等一系列难题,从而缺少产业链核心企业的控制、信誉能力,最终难以有效确保产品质量,特别是生产者各自为战的局面显然无法产生规模经济效应,这会限制高效的农产品产地、区域品牌的构建。

2. 龙头企业主导型。龙头企业主导的“互联网+农业产业链”运营模式在实践发展过程中的运作逻辑是:龙头企业陆续拓展生产范围,进而塑造基于育种一生产一加工一物流一消费的全产业链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消费者依靠手机、电脑等先进科技产品来扫描终端读取标签,并在此基础上审视农产品的品种信息、生长环境、储藏环境、质检报告、运输、销售等全产业链信息数据,及时发现产业链条上存在的问题,快速获得相关数据,进而有效避免农产品质量风险的形成。这种运营模式基于企业发展的视角而言,可极大增强龙头企业的品牌与特色,从而持续塑造基于质量安全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形象,最终加强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信誉。但由于整条产业链上产、供、销环节存在一系列的交易主体,彼此之间无法有机协同或内部协调管理成本较大,进而造成龙头企业不得不投入较多的耗费。这种模式虽能极大革新传统的农产品生产方式,但企业的商业模式整体上改变较小,一般展示的是“龙头企业+互联网”的概念。

3. 产业联盟主导型。产业联盟主导的“互联网+农业产业链”运营模式在实践发展过程中的运作逻辑是:借助于互联网来塑造网络发展平台,并以此为基础集聚同产业链或有关产业链的“利益同盟者”,且将产业链上中下游不同业务单元汇聚于平台之上,相互之间实现优势互补、做大做强,而且其他大量的业务环节借助于网络平台实现“网络众包”。当前,产业联盟主要是基于农产品的销地、产地联盟为主,其基本运作逻辑体现为: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汇总和分享采集的一系列信息,渐渐强化全链条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督,不断拓展联盟成员的投资机会。产业联盟的引入在某种程度上可成功实现企业品牌溢价水平的提高,而联盟成员之间可极大经受住外部竞争环境的激烈变化。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产业联盟相互之间的合作并不是很强,进而造成联盟成员“各自为利”,职责履行缺位,信任风险层出不穷;还有些联盟的进驻门槛较低,合作伙伴之间的融合度有待增强,凸显“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为;仍有些联盟成员间的文化融合度有待加强,增大了联盟发展过程中的“隐性冲突”。

4. 电商平台主导型。电商平台主导的“互联网+农业产业链”运营模式在实践发展过程中的发展逻辑是:借助于大数据、云平台、物联网等技术,高效集成社会资源,提升农业产业的相关功能,积极促进农业产业融合快速、持续、高效发展的新兴业态。很多电商平台会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于高效处理农业产业链中的仓储物流、金融服务等薄弱环节,逐步加强农产品流通期间的信息非对称,不断稳固农产品价格,使之能较快速运输到经销商、消费者手中。当然,一些电商平台可借助于农产品种植基地传送到农产品批发市场,且在此基础上塑造农产品综合服务平台。电商平台主导的“互联网+农业产业链”运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驱动现代农业与现代服务业的深度融合,陆续革新农业产业链的经营模式。但是,这种发展模式往往会受困于国家专项政策、网络环境、链条价值分配等因素的制约,进而导致目前国内一些农产品电商模式未能实现盈利。若要实现农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应严格掌控农业发展的基本规律,充分吸收全球农业产业发展的相关经验。


四、“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融合创新治理逻辑

推进“互联网+农业产业链”融合,可被视为农业产业现代化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之一,而且是当前新经济发展的引擎、创新驱动发展的“代表力量”以及“十四五”规划纲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农业互联网、农资电商、农村互联网金融新业态,更是可在很大程度上不断增强农业产业链的整体效率,推动农业与现代技术的紧密结合,从而陆续成为拓展农业下游消费,革新销售途径,打通资金链、信息链、物流链的重要方式。鉴此,应从国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并在配套服务、技术体系、人才培养、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提供系统支持。

1. 强化系统化的顶层设计,进行针对性、特色化的加强指导。“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融合发展具有动态化、多样化特征,相应的规划设计必须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性。综合考虑我国农业发展现状和互联网发展趋势,农业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应尝试与科研机构、专业协会、涉农核心企业充分互动,并在此基础上按每五年制定一次“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发展规划纲要,共同研究和制定“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实施路线图以及保障措施。尤其应依靠不断强化顶层设计,指明农业产业链进行转型升级的方向,并对农业产业链经营主体进行严格规范。由于“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运作逻辑受制于区域异质性的影响,各省市区可考虑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与本地发展实际相匹配的整体方案。分区域、分层次、分阶段大力支持涉农大企强企、专业化服务组织的互联网运作能力,不断加强其带链竞争、综合服务水平。逐步增加对与农业相关的技术培训、指导力度,高效依托“互联网+”带来的技术、信息、资金等优势,保证“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科学、协调、合理、有序、持续发展,并不断向更高形态演化,并在更大范围内配置与共享资源。逐步强化农业政策引领与制度创新,依靠健全互联网众筹、信用保障机制,有效突破农业融资困难、信用保障体系缺失等发展困境。

2. 依靠完善制度、配套服务,为“互联网+农业产业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互联网+农业产业链”表现为体系化、复杂化的系统工程,不仅牵扯到一系列的经济主体,而且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鉴此,监管部门应高效优化平台结构、运营机制、保障体系等。由于农业生产率的提升是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生产服务社会化运作共同作用的结果,应在平台架构、功能构建的基础上,高效集成政策、科技、农资、物流、电商、金融等涉农资源,逐步完成产、加、销等环节的密切衔接、全链条整体开发服务。积极支持农业产业链的各环节组成生产集群,严格规划农业产业链运作模式,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提供产业链公共服务,夯实农业综合信息化的平台建设,逐步健全“互联网+物流”的管理模式。主动培育与发展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从业者,千方百计地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和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高效借助于P2P、C2B等模式,致力于培养和探寻发展“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一系列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大力支持互联网企业、电商、高科技企业,充分借助于投资、收购、合作等不同的途径,有效参与“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融合发展。

3. 依靠建设网络基础设施和培育技术体系来提供技术保障。当前,迫切需要促进广大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致力于建设大量特色化和专业化且适宜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的信息化平台、智能化终端以及便捷化工具,并加速推广、应用,并可根据重点突破、循序渐进的发展原则:在重点领域,千方百计地选取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有效依靠提高财政支持力度、吸引民间资本等方式,积极实施“互联网+农业产业链”重大示范工程,同时尽量结合精准脱贫、乡村振兴等发展战略,逐步加速欠发达地区的信息化建设。大力突破行业壁垒、部门界限、体制性障碍,并在此基础上塑造覆盖全产业链的农业信息和现代、前沿的技术系统。大力促进助涉农信息全面采集、深度技术开发、大数据应用服务,不断完善基于政府主导,涉农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多重经济主体有效参与的机制,择优选取具有一定规模、实力的企业锻造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环节的产业集群,大幅度推动产业链资源的相互融合和高效配置。

4. 依靠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体系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撑力度。“互联网+农业产业链”融合发展的关键体现为大量的农户和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众多涉农互联网企业等差异化类型的经济主体。这些经济主体可被看成是“互联网+农业产业链”构建的基础保障,地方政府部门以及涉农企业应尽量基于政策环境、薪资待遇、职业规划等领域,分门别类制定支持政策,合理引导一系列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塑造智能化、移动化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使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能积极参与“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融合发展,并使之成为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型市场主体,从而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嗯。以优势主导产业为核心,大力实施人才集聚、孵化、激励计划,充分吸收不同领域的有思想、有文化、懂技术、精管理、有创业热情的专业人才,使之可专注于农业产业链的构建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不断增强涉农人才专业素质和知识结构。同时,大力鼓励中产阶级、知识型农民、农村返乡能人、大学生村官等一系列经济主体,使其可充分挖掘产业链上游基地建设、中游加工流通、下游渠道拓展等环节的投资创业机会,使之充分适应农业产业链未来发展的需要。

5. 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融合发展需要借助于一系列的外在条件,要依靠持续、高效的安全监管。尤其是在当前网络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农业产业链”与公正化、合理化的监管更是密不可分。新一代信息互联网通信技术与农业产业链在互动、融合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凸显网络欺诈、网络窃密等多样化、复杂化的网络安全问题,从而威胁相关经济主体获得农业数据的安全性,从而会对经济利益主体造成较大的损害。因此,涵盖政府、农业企业、相关的农业中介组织在内的一系列涉及“互联网+农业产业链”融合发展的重要经济参与者,均应增强忧患、危机的发展意识。充分明晰“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多方、多层、多重监管体制与职责分工,逐步产生国家多部门密切联系、协同分工、紧密配合的监管体系和协调机制。科学引导“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有序发展、合理发展、高效发展以及依法发展,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加强法律对其的严格约束,并在此基础上对一系列经济利益主体的互联网农业行为进行有效监管。陆续强化相关的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督,通过有效完善市场的一系列规制,有效保护农民的发展权益。发扬“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行业自律精神,逐步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充分健全行业规范与自律公约,不断加强从业规范与宣传,以期大幅度增强互联网农业企业守约、守法的主动性与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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