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意见》将大幅提高产品召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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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意见》要求健全快速反应措施,综合运用降低信用等级等手段,实施与风险预警等级相适应的全国一体化快速反应措施;加强缺陷进口商品召回,完善缺陷商品召回管理法律法规,逐步扩大召回商品覆盖范围。
《意见》要求健全快速反应措施,综合运用降低信用等级、追溯调查、缺陷召回、加严监管、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查封扣押、退运、暂停销售、销毁等手段,实施与风险预警等级相适应的全国一体化快速反应措施,及时开展效果评价,动态调整风险等级直至解除相关措施。落实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强化执法协作,实现从口岸到市场的全过程有效风险防控。探索实施不合格进口商品口岸调离质量担保措施。
《意见》要求加强缺陷进口商品召回,完善缺陷商品召回管理法律法规,逐步扩大召回商品覆盖范围,实施进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开展缺陷商品和食品安全信息收集、调查、评估和处置,强化召回后续监管和效果评价。落实企业召回主体责任,鼓励制造商、进口商开展主动召回,对隐瞒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的,严肃追究责任。
《意见》同时指出强化质量信用激励惩戒。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将企业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风险消减义务履行情况纳入质量信用管理,推动将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持续推进质量失信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意见》提出强化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惩治。引导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鼓励同业监督、奖励业内举报。建立质量安全违法“黑名单”,加大曝光力度,强化联合惩戒,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强制退出制度,依法从严惩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树立质量安全示范标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设专业执法稽查队伍。
《意见》特别提出充分发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推进执法监管、行业管理、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健全跨国境的打假执法协作和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对假冒伪劣行为高发领域和区域,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完善专项整治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
《意见》还要求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公益组织、公职律师的作用,增强公益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共同惩治危害健康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意见》强调完善口岸风险应急处置。重点关注进出口大宗资源性商品、危险货物、固体废物等商品的安全风险,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准备和演练,开展应急响应和联动协作,提高口岸风险应急处置能力。
风险警示
从上述意见可以看出,国务院已将加强缺陷商品召回管理制度放到了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可以预计,未来适用强制召回制度的商品类型将从目前比较有限的汽车、玩具、食品召回扩大到更多类型的商品,并且政府会加大企业怠于主动召回的追责力度,未来中国市场产品召回风险将显著上升。同时,随着企业面临的召回风险上升,企业对于产品召回保险的需求也会上升。但值得保险人注意的是,目前很多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召回管理体系,甚至连召回计划都没有,一旦被政府要求发起产品强制召回,企业将不知所措。因此,保险人应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帮助企业建立与完善产品召回管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召回保险保障。
建立召回计划是企业建立召回管理制度的基础。那么,一个完整的召回计划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值得借鉴,其规定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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