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贸跳楼事件与商场公众责任
每天叫醒你的不是闹钟,而是姿势
事件回顾
东方网记者李欢5月8日报道: 今天下午17时许,上海环贸iapm商场有一男子跳楼,跳下时砸到楼下两名女子。从网络上流传的现场照片来看,一男子趴在地上,身边有血迹,旁边另有一女子跪趴在地上。另一张照片显示,商场管理人员在尸体周边架起围挡。东方网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该男子跳楼时砸到两名女子。目前,跳楼男子已身亡,被砸到的两名女子一伤势较重,一伤势不明。
无独有偶,在离此次跳楼事件不太远的上海港汇广场因经常发生跳楼事件而为沪上很多人所熟知。有人发问:奇怪的是,为何总是港汇,而不是恒隆、正大、梅龙镇、八佰伴、伊势丹……偏偏就是港汇呢?是否港汇本身就存在某种设计缺陷呢?有没有办法减少这种事情发生?
一个地方出现连续自杀事件,原因多种多样。就拿金门大桥来说,从1937年开通至今已有超出1500人在那里自杀身亡,成为世界闻名的「自杀圣地」,自杀人数全球排名第一。有一类自杀者慕名而去,期望在这个死亡圣殿结束生命,这种行为被称为自杀的模仿效应。而有些自杀者到了那里莫名其妙的就跳下去了,在2003年纽约客刊登的「跳桥者:金门大桥的致命宏伟」中提到:
毫无疑问的是,这是全球首选的自杀圣地。在桥上,你潜藏的自杀倾向有可能还会被唤醒。有一位年轻的父亲,抱着两岁的小女孩,原本好好地走着,与一堆恶俗游客一起欣赏金门湾的风景,应该还照了一些相片;可是忽然,他把孩子扔下海,自己随即跳下。没有任何先兆,也没有任何理由。
法律责任
回看此次上海环贸跳楼事件,出于职业习惯,我不免想探究其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因为目前新闻媒体披露的事实有限,还不好断言在此次事件中商场的法律责任比例,但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我认为商场对于被跳楼男子砸伤的两名女子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赔偿责任,其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如何判断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呢?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
二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
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
在环贸事件中,据现场目击群众介绍,当时这名跳楼男子好像是从5楼至6楼之间的自动扶梯处坠落,至于男子坠落原因,目前警方正在调查当中。从这一证言中,我们不难推断商场的自动扶梯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最起码防护栏设计与安装可能存在缺陷,商场作为法定意义上的经营者可能存在因自动扶梯设备不安全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两名顾客受伤,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商场加强安全巡视可能也会避免这一悲剧的发生,这也可能成为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另一依据。
风险管理
对于商场来说,如何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水平以预防此类跳楼事件的发生并切实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一下金门大桥的案例。
作为「自杀圣地」的金门大桥,2000至2005年,平均每两周就有一人自杀。美国广播公司(ABC)在报道金门大桥持久不息的自杀潮时,抱怨金门大桥「简直就是为自杀者造的」,人们想在这里自杀太容易了。
尽管如此,金门大桥的自杀屏障提议了几十年也没能建成。重重阻力主要来自改建工程的实施难度、改建的成本高昂、对美观度的影响、影响安全性和民众的反对等原因。2008年10月10日,金门大桥的管理在投票表决后,终于准备在大桥下安装一个覆盖塑料的不绣钢网来预防自杀,投入资金预计为四五千万美元,到现在已经投入约七千万美元。为了预防自杀,金门大桥还在大桥上安装了多个安全摄像头和电话机,设立专门的自杀危机干预热线。有加州公路巡警和金门大桥的管理人员,使用用警车、自行车和模特车不断地在大桥上巡逻和随机调度。
借鉴以上金门大桥中的措施,我国商场的经营者可以从硬件与软件两方面来提高自身的安全保障水平,以尽可能的减少类似跳楼事件的发生。
1. 硬件方面
电梯扶梯等硬件设备在应符合法定安全要求的静态义务外,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还必须由商场经营者经常的、勤勉的维护,使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这是对经营者的动态的要求。它要求在整个运营的过程中,服务场所的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在经营过程中一直符合安全标准。比如扶梯的安全护栏要足够高;电梯要经常性的维护才能运转正常;灭火器材要及时换药粉;安全出口不能上锁;安全出口不能被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畅通;消防栓、灭火器材不能被遮挡、压埋。
2. 软件方面
商场应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一方面,加强人员配备,商场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另一方面,通过商场工作人员的服务工作,照顾、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至遭受来自外界、第三人的侵害。要求配备保安人员是一个硬件要素,而在这里要求保安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任务,认真积极的履行保护义务,防御来自第三方的侵害,不懈怠、脱岗,不在执行保安工作时醉酒、睡觉等,则是一个软件方面的要求。
当然,风险总是无处不在,作为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商场可以通过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不确定的对消费者依法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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