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是互联网保险一个好的样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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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引入
10月16日,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信美相互“)联手蚂蚁保险在杭州举行发布会,宣布二者合作开发的创新型重疾险产品“相互保”(其核心功能来自信美相互承保的“相互保团体重疾保险”)正式上线开售。从支付宝“相互保”的页面可以看到,参与人数突飞猛涨(如下图,截止北京时间17日晚9点,参保人数已近百万),异常火爆,估计将成为继众安“尊享e生”后,保险行业的又一个爆款产品。然而,从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视角,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同样值得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相互保”是通常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吗?
根据原保监会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虽然已经超过了试行有效期,但根据银保监会的通知,在修订版发布以前,仍然有效)中对互联网保险的定义,“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因为销售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可以跨区域销售等优势,自该文发布之初,就成为行业研究的热点和保险机构重点发力拓展的销售渠道。从该文的定义和行业专业人士的通常观点来看,符合互联网保险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投保人通过网络平台与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另据《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只能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然而,“相互保”的单一投保人是“蚂蚁会员(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蚂蚁会员公司”),是一个法人实体,不太可能通过网络平台与信美相互签订保险合同。
从“相互保”的参与形式来看,是支付宝用户(在相互保中称为“蚂蚁会员”)或其子女作为被保险人,通过支付宝平台参与该项保险保障活动。
因此,很有可能是蚂蚁会员公司与保险人信美相互在“相互保”在支付宝平台上线以前,已经在线下签订了保险合同。如果是这种情形,则不应当将“相互保”视为互联网保险,而应当是普遍常见的团险业务,不同之处在于,“相互保”通过互联网这个传播工具,“募集”了众多被保险人参与保障、缴纳保费而已。
“相互保”是通常意义上的团险吗?
根据监管文件的定义,“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特定团体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保监发〔2015〕1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从该监管文件的字面意思理解,一个合法、有效的购买团险的团体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不以购买保险为目。
从工商局网站查询可知,蚂蚁会员公司由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资持有,可以说,蚂蚁会员公司是一个虚拟的投保主体,在“相互保”出来以前,蚂蚁会员公司与支付宝用户不存在任何关系,这与一般团险业务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情形,具有本质的区别。“相互保”参与人员是奔着购买保险这个单纯的目的去的,不存在意图与蚂蚁会员公司建立除此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所以,可以认为,“相互保”的业务规则和针对受众群体所做的宣传,违背了团险业务的监管立法本意。
另外,根据相互保险的监管规定,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2条),支付宝用户显然不是这里定义的会员,也不可能与相互保险组织信美互助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相互保的投保人是蚂蚁会员公司,支付宝会员只是“相互保”这个保险合同的保险关系人,不具有签订保险合同的身份)。再者,“相互保险组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适用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规定。”自然,“相互保”这个团体保险业务也不例外。
正是因为“相互保”的目标受众是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的团体,其业务模式为将来被保险人的逆选择风险埋下了隐患。蚂蚁会员可能有一天会发现,他们每天都要给别人捐钱,而且可能是每天好几次,一年下来也要几百块了,这跟买个传统保险的区别没什么区别。如果要退出计划,那么之前的保费也就白交了;不退出,随着健康人群逐步流失,剩下高危人群,每个人承担的保费更加水涨船高。另外,无论如何,给平台10%的管理费还是不能少的。加上与蚂蚁会员公司不存在任何有约束力的法律关系,存在随时被蚂蚁会员公司抛弃的可能,从而丧失保险保障。
销售主体合规吗?
从平台资料显示,相互保由“蚂蚁保保险代理公司“(“蚂蚁保代”)代理,而“蚂蚁保保险代理公司”和蚂蚁会员公司一样,都是由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资持有。
首先,根据保险法规,保险代理公司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但在相互保中,蚂蚁保代代表信美相互,与同属一家母公司的蚂蚁会员公司进行交易,存在利益冲突之嫌。
其次,即便考虑到信美相互与蚂蚁的合作关系(根据信美相互的官方宣传,蚂蚁金服是信美相互的发起会员),以及相互保险组织的特殊性(相互保险组织没有外部股东,由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所以不存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问题得到了解决,但作为最终为“相互保”买单的支付宝用户,被保险公司、代理公司、虚拟投保平台和网络平台的内部交易安排裹挟其中,其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如何得到充分保护,将成一个问题。
结论及展望
不可否认,在支付宝大流量平台的助推下、在重大疾病高发以及民众对优质低价保险产品具有强烈需求的大背景下,“相互保”以大流量的入口,以及低成本的门槛、简便的缴费方式和清晰的保障范围等特点,确实具备了足够的吸引力和话题感,但存在的上述问题,同样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
假如相互保的上述问题,最终被认为不存在问题,那么这种模式同样推广到其他险种和服务上。比如,车险市场一直因为渠道费用高、违规套费、业务虚挂等问题,成为行业顽疾广受诟病,被视为保险“市场乱象”的典型,那是否可以开发一个车险相互保来解决这个顽疾呢?比如,保险公司开发一款团体车险产品,以虚拟平台为投保人、广大车主为被保险人,通过互联网面向全国销售。据统计,车险产品的费用率多年在40%以上,而近期推行的车险手续费“报行合一”,也已经接近阵亡了,因为车险“相互保”可以大幅消减展业成本,保费将大幅降低,自然会吸引车主蜂拥而至,而网络销售所具有的的统一、透明和投保行为可追溯的特点,也有利于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率,降低执法成本,如此一来,所有这些车险乱象都将一夜之间销声匿迹了。寿险公司投资型、保障型产品的销售也不再受制于银邮渠道,可以设计成各种团体人身险“相互保”产品,面向公众销售。我们相信,消减了销售展业成本的人身险“相互保”,一定能大受欢迎。
作者介绍:李召宽,某保险机构法务合规总监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官方意见,也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仅供学术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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