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中的法律与保险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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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一场争吵,导致了15个鲜活的生命消逝。11月2日上午,重庆市公布了10月28日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的调查结果,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与公交车司机冉某发生争吵,双方争吵和发生抓扯导致了此次事故。
据悉,当天上午重庆相关部门举行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新闻通气会。通气会上,有关部门公布,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阻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
另据人民网的报道,对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几日生活轨迹调查,其行为无异常。事发前一晚,驾驶员冉某与父母一起用晚餐,未饮酒,21时许回到自己房间,精神情况正常。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平整,无坑洼及障碍物,行车视线良好。车辆打捞上岸后,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前车辆灯光信号、转向及制动有效,传动及行驶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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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分析
刑事责任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死亡的人,不能再审理并定罪量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事责任
作为死亡乘客的家属来说,法律提供了两条途径供选择,可以用来主张权利,要求民事赔偿:
首先,以《合同法》为依据,车内其他乘客家属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乘客买了票,上了公交车,就与公交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公交公司有义务把乘客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这个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公交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从本案公布的监控视频来看,同车的其他乘客并无过错,司机冉某虽有过错是直接责任人,但作为公司员工,他的过错不属于公交公司的免责范围。
其次,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要求公交公司和发生互殴的乘客家属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损失。发生互殴的公交司机与乘客的行为导致了其他乘客的人身伤害,损害了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人身权、生命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公交司机是职务行为,其责任应该由公交公司承担;与公交司机发生互殴的乘客虽然去世了,但是她的家属应该在她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已经披露的事实来分析,考虑到本案中合同之诉可能在举证和赔偿主体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笔者认为死亡乘客家属选择侵权责任之诉能够更充分地获得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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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分析
根据《中国保险报》的报道,两辆涉事车辆均投保了相关车辆保险,具体投保情况如下:
根据目前的事故调查结果,在小轿车与公交车两者之间,应由公交车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我们可以大致推断出本次事故的保险赔偿情况:
车险
小轿车:小轿车的车辆损失和司机的人身损失应该由大客车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具体赔付金额将以车辆定损金额和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实际金额为准。
公交车:如果最终确认没有购买车损险,那么公交车的车辆损失将由所属的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承运人责任险
公交车乘客与司机:将由公交车的承运人责任险按照每座40万的保额进行赔付。如果按照现阶段初步核实的15名失联人员,理赔总额将最高达到600万元。
值得思考的是,本案中有无责任免除情形?乘客刘某与驾驶员冉某能否得到公交公司承运人责任险项下的赔偿呢?要准确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看公交公司的保单措辞。根据市场上通用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条款,驾驶人的故意及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在本案中,事故发生的近因是驾驶员冉某与刘某的互殴行为,驾驶员冉某对于事故的发生起码有重大过失,但保险人在本案中为了履行社会责任,显然不太可能主张适用这一免责条款而完全对所有乘客拒赔。对于乘客刘某,通用客运承运人条款会除外乘客因为斗殴或者犯罪而导致的伤亡,其有可能得不到承运人责任险项下的赔偿。
意外险
如果乘客刘某与驾驶员冉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因为犯罪或者斗殴而导致的伤亡属于意外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他们两人的行为不应影响公交车上其他乘客在其自身意外险保单项下应获得的保障,而且保险公司应按照“公共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高标准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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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本次事件暴露了很多问题,包括桥梁护栏标准陈旧且亟待升级,三峡成库后的深水救援力量缺失,公交驾乘人员之间的长期矛盾亟待解决,市民道德及法制观念建设,以及如何将确保公交车驾驶安全尽快纳入法制化保护等,均需当地或相关部门汲取教训并予以整改。
众所周知,国内很多公交车都缺乏对司机驾驶安全的必要保障措施,公交车的管理方和监管方应考虑设立如下的保护装置,从最简单的事情做起。只有首先让公交车司机安全了,乘客才能安全。
最后呼吁一下:乘客朋友们,当你遇到侵害司机安全的违法行为时,为了大家的生命安全,该出手(腿)时就出手(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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