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税务总局明确责任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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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大使的朋友圈被一则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消息(如下图)刷屏了,好像我多出了很多来自财税界的朋友,实则不然,原来这则消息是有关责任保险的。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责任保险工作的专业人员,我和其他小伙伴一样,看到这则消息后大受鼓舞,对未来更加充满了信心(此处省略一千个👍...)。但是,冷静下来分析,发现还是有很多值得深思的地方。
上述《公告》发布不久,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及时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文中对《公告》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执行日期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责任保险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对企业分散经营责任风险、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近期,有关部门、企业反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为统一责任保险费税前扣除政策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更好地促进企业化解经营责任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
二、主要内容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是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出现保单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对第三者如损害赔偿责任时,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由于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保险法》也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告》明确,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执行日期
根据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的原则,《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深度解读
在我们展开深度解读之前,我们先看一组有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然而,责任保险,特别是雇主责任险是否属于上述法规中的“财产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直存在争议,包括税务总局、原河北国税等在内的很多官方答复都是不允许扣除。
其中原河北省国税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九条明确:企业缴纳的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不允许税前扣除。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这显然是过分解读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为只要是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就不得税前扣除。
“雇主责任险”虽然是依附于投资者或者职工这个载体,但被保险人不是员工,而是“用人单位”,承保的是用人单位对雇员依法应该承担的雇主责任。因此将其认定为“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显然是不合适的。
那么什么是财产保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此条是在保险法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中,主要是从监管的角度对保险业务进行了归类,并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狭义上的企业财产保险。因此,并不能据此条认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财产保险包括了责任保险。国家税务总局在解读中引用此条作为此次公告的理由之一,我觉得有点牵强,如果这么理解,是不是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货物运输险等非人身险业务的保险费都可以税前扣除呢?估计这不是税务总局的初衷。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显然,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与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不同的。
其实,我们可以理解此公告的立法基础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中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本条是一个授权性条款,授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相应的权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决定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而发生的哪些商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扩展解读
是不是适用于所有的责任保险?
《公告》明确,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除了雇主责任险与公众责任险这两个险种之外,其他企业购买的责任保险是否可以同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解释》中所谈到的出台背景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责任保险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对企业分散经营责任风险、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肯定了责任保险对于企业分散风险及促进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这一点与国十条的精神相吻合。因此,大使个人认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责任保险应该是适用企业购买的其以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所有责任险,不仅仅是雇主责任险与公众责任险,而且应包括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等。这一点需要税务主管部门在后续实践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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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会进一步替代团体意外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符合以上扣除标准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随着《公告》的出台,我预计会有更多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团意险)在未来会被雇主责任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取代,这主要是因为企业为普通工种职工所支出的团意险保险费按照上述规定并不能被税前扣除,这样对比雇主责任险和安责险,因其本身的被保险人并不是雇主,不能转嫁雇主依法应承担的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加上责任险保费根据《公告》又有减税优势,团意险的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雇主责任险从保障范围上比团意险要宽,但其费率往往低于团意险费率,在目前市场上雇主责任险整体赔付率逐年上升已经成为亏损险种的情况下,责任险承保人需要保持雇主责任险的费率充足性,控制好赔付率和费用率,这样才能让雇主责任险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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