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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华为前员工被拘251天谈雇佣行为责任保险

王大使 CPCU国际大使 2022-08-06


围绕华为前员工李洪元因离职赔偿金遭遇251天刑事羁押一事的舆论争议持续发酵。


昨天,华为对此事作出官方回应,称“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支持他(指李洪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


华为的这一回应被很多媒体批评认为缺乏同理心,一时间华为深陷于负面舆论的旋涡之中。


老规矩,每次出现热点事件,大使总想从中挖掘值得探讨的保险问题。今天下班回到家我想了想,借此机会,简单谈谈国内比较鲜为人知的一个小众责任保险产品——“雇佣行为责任保险”

事件回顾

2018年3月,李洪元过去所在部门的秘书,通过私人账户向其转款304742.98元(税后金额,交易摘要为“离职金额补偿”)。


同年12月16日,李洪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次年1月22日被逮捕。举报其敲诈勒索的系华为公司部门主管。


2019年8月23日,李洪元在被羁押251天后重获自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


10月24日,李洪元以“批捕后证据不足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要求龙岗区检察院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同时赔偿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789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11月25日,龙岗区检察院决定对李洪元予以国家赔偿,其中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79300.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7755元,并向李洪元原工作单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其父所在工作单位发函,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保险视角

如果李洪元决定起诉华为,要求华为承担因涉嫌诬告而依法应负有关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法院支持李洪元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可能导致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呢?如果有,那是什么险种呢?答案是:非常有可能启动“雇佣行为责任保险”(如果有)。


雇佣行为责任保险,英文为Employment Practice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EPLI,它起源并主要发展在美国保险市场,现在几乎是每一家美国大公司的标配保险保障。EPLI可以单独购买,也可以包含在董监高责任保险(D&O)中。


据了解,EPLI早在十几年前就被外资保险公司引入了中国市场,但一直没有被市场广泛接受并认可,我认为其主要原因是与中国劳动合同纠纷处理机制与雇员的维权意识总体比较低有关。


我就以某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报备的一款“雇佣行为责任条款”为基础,结合此次华为事件,来简单的分析一下。

01

保险责任

“对任何由于雇佣行为不当而在保险期间内单独或集体向被保险人提出且通知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依法所应当承担的损失负责赔偿。


在赔偿请求获最终解决前,保险人将依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预付抗辩费用


这里的赔偿请求不限于民事诉讼,而且包括劳动仲裁。无论李洪元针对华为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劳动仲裁,都可能属于启动EPLI保单的条件。此外,如果华为购买了EPLI保单,其因此预付的抗辩费用也将由保险人支付。

02

雇员的范围

“雇员”指任何过去、现在或将来受雇于被保险公司的自然人,包括任何全职、兼职或临时员工。但雇员不包括被保险公司的顾问、独立签约人、借调人员或代理人以及他们各自的员工(包括劳务中介机构的员工)。


虽然李洪元已经离开华为,与华为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其曾受雇于华为,属于上述定义中的“过去受雇于被保险公司的自然人”,其符合EPLI保单定义中的雇员。

03

什么是雇佣行为不当?

“雇佣行为不当”指被保险人于雇员过去、现在或未来受其雇佣期间,针对雇员实施的或被指称实施的任何下列行为:

1)  事实上存在或推定存在的不公正的、苛刻的、无理的、不公平的或非法的解雇或终止雇佣合同,且据此实际可获得或声称可获得法律救济;

2)  违反劳动合同;

3)  与雇佣有关的误导性的或欺骗性的陈述或广告;

4)  不予雇佣或提升、不公平地剥夺工作机会、不公平的处罚、不予保证雇用期间、对雇员的评估有疏误;

5)  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包括性冒犯、性要求或其他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且以此作为雇佣的条件、作为做出雇佣决定的基础或引致妨碍工作的不良工作环境;

6)  任何形式的工作场所骚扰,包括被指称引致或放纵有骚扰性的工作环境;

7)  与雇佣行为相关的:

a)      否定自然公正;

b)      非法干涉个人隐私;

c)      诽谤;

d)      非法施加情绪压力、精神痛苦或屈辱;

e)      非法歧视;

f)       非法迫害。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EPLI承保的雇佣行为不当范围相当宽泛,包括了不当解除劳动合同、不公平对待、骚扰、非法歧视、非法干涉个人隐私等多种情形。李洪元的遭遇主要是因为其劳动合同解除问题而产生,很有可能符合上述定义中第一种不当情形。当然,华为在解除李洪元劳动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公正的、苛刻的、无理的、不公平的或非法行为”还有待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04

损失的范围

“损失”指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赔偿请求相关的:

1)  判决或裁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金

2)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和解金

3)  判决或裁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诉讼/仲裁费用,但仅以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赔偿请求相关的判决、裁决或和解相关的费用为限;

4)  抗辩费用


“损失”不包括以下内容

1)  被保险公司根据法院判决或仲裁庭裁决恢复赔偿请求人的雇员身份时产生的欠薪,或者任何因为欠薪引致的补偿或损害赔偿;

2)  被保险公司根据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恢复赔偿请求人的雇员身份,但因某种理由而拒绝或者无法执行时产生之预付薪资、未来损失、未来赔偿金、未来补偿金或者未来经济救助(上述项目均从应恢复雇员身份时起算);

3)  任何雇佣相关福利或者可归因于雇佣相关福利之金额;

4)  被保险公司改建建筑物或房屋或提供任何服务,使之更加适合或有利于伤残人士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5)  被保险公司就雇佣行为不当而举办或制订任何教育性的、矫正性的、感受性的培训活动、制度或研讨会所发生的费用;

6)  民事或刑事的罚金或罚款;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包括惩罚性赔偿金,但不包括因损害名誉权所致的损害赔偿金);税金以及被保险人非依法必须承担的金额或依法不得承保的事故。


“雇佣相关福利”指:

1)  非货币福利,包括但不限于配备或支付公司汽车、出差补贴、移动和固定电话、医疗和人寿保险、教育和培训津贴和技能津贴;

2)  股份、股票、股份期权、股票期权或任何基于股权计划产生或存有的权益或权利;

3)  任何股份、股票、股份期权、股票期权计划或股权计划的分红;

4)  被保险人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或裁员而向雇员支付的经济补偿

5)  任何与有薪或无薪休假有关的福利、给付或权利

6)  红利或奖金,或其他基于红利或奖金计划产生或存有的权益或权利(该红利或奖金计划不包括任何基于佣金制度的给付、权益或权利);

7)  任何基于公积金、福利金、养老金、、退休金的给付或缴款;

8)  或与任何其它完全或部分为雇员退休、达到特定年龄或发生特定事件情形下,以为雇员提供福利为目的而设立的帐户、基金、方案或计划有关的给付或缴款。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EPLI承保的损失范围包括了损害赔偿金、和解金、诉讼仲裁费用与抗辩费用。损害赔偿金可以包括因损害名誉权所致的损害赔偿金,但不包括裁员而因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因此,李洪元如果向华为主张因华为涉嫌诬告而致其名誉权受损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金,这属于EPLI保单承保的损失范围,但华为因裁员而依法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则不在保障范围内。

结语

随着经济转型,我国对于劳动者权利保护的进一步加强,雇员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可以预见未来我国劳动争议纠纷数量将不断上升,国内雇主所面临的雇佣行为责任风险也将随之不断上升。


雇佣行为责任保险在中国市场不瘟不火十几年后,在不远的将来也许会迎来发展的良机。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正式法律意见或保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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