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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基金,吃一下瓜******

天柱君 不周山的视野 2022-12-26

最近研究一个私募基金叫上海致邃投资,之前有篇文章,《暴击私募基金乱象系列2——如何通过法院判决书看乱象私募基金?》,还有观众投票,从业务情节上基本可以判定,这个公司之前搞过结构化,还爆仓了,关键还被判决书批露出来了。


研究来研究去,还有一个新的发现,感觉这个私募基金关连上一个公募基金公司了,说实话,在公开的诉讼判决上,这俩公司连续好几次挨在一块了。老一起出现,就忍不住想一起研究一下它了。想吃一下它的瓜。这个基金公司就是东吴基金。今天吃瓜,就是吃吃它给人打骨折甩卖债券,被人起诉的瓜,还有踩雷的瓜。知道打骨折甩卖债券是什么情节吗?知道出资人为啥要起诉它吗?请看我们娓娓道来。直接从判决书里面找原告诉讼内容吧。


1、83元抛售50万张“16芦淞债”


内容来源:《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熙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认为的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融资咨询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依据原告的需求,为原告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回售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并约定融资咨询服务费用为实际融资金额2.22亿元×0.99%×2年,暂计为439.56万元。原告在被告推荐的投资者上海致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完成融资后,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了两年期共计439.56万元的融资咨询服务费用。现被告推荐的投资者上海致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东吴基金于2019年7月11日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实施完成了50万张“16芦淞债”的抛售,折价达1196万元,导致原告实际损失850万元。原告认为,双方签订《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后,被告应当依约定向原告推荐合适的资金方且被告收取的费用是按照两年时间计算,但上述服务协议签订仅两个月时间,被告推荐的资金方即发生抛售行为,导致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向原告推荐的投资者不符合《融资咨询服务协议》的要求,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导致原告的目的不能实现,所以,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剩余期限的融资咨询服务费402.93万元(439.56万元÷24个月×22个月=402.93万元)。综上所述,被告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2、低价卖出“19鞍山旺通债”


内容来源:《海城市西柳市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晟孚投资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认为的事实和理由:一、西柳公司同晟孚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签订了《投资服务操作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西柳公司投资购买晟孚公司的基金“晟孚量化1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1号私募基金),晟孚公司通过1号私募基金或其他指定的资金定向购买和持有西柳公司指定的“19鞍山旺通债”(以下简称19债)。2019年4月、8月21日,西柳公司同晟孚公司签订了《1号私募基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西柳公司按照合作协议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晟孚公司管理的1号私募基金支付款项2800万元,认购了1号私募基金产品,确认认购金额为2800万元。西柳公司和晟孚公司经沟通和协议约定了西柳公司要求定向购买和持有19债的要求,因此西柳公司购买1号私募基金后,晟孚公司通过1号私募基金购买了东吴基金发行的东吴基金平江2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平江25号),东吴基金如约定向购买并持有了19债,东吴基金对于各方安排知情,东吴公司应按照事先的约定,持有19债。至此,各方初步完成了合作协议项下的约定的交易。此后,东吴公司存在如下违约行为:1、东吴基金公司在未取得西柳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19债低价卖出,严重影响了19债的信誉和定价;2、西柳公司一再强调反对出售19债,但晟孚公司和东吴基金公司不顾西柳公司的要求和合同约定,擅自低价出售了19债;3、东吴基金公司出售19债后,并没有将款项及时返还到平江25号基金托管账户,而擅自挪作他用,东吴基金公司为解决自身产品流动性问题,至今一直非法占用出售旺通债的款项,拒绝支付西柳公司赎回款。


看了下,都在海城啊。



3、卷入“18鲁胜01”、“17金玛03”、“17精功05”、“18海科01”纠纷


内容来源:《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与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耐斯特公司诉称:为满足案外人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1公司)、案外人上海XX财务咨询中心(以下简称XX2公司)与案外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3公司)的资金募集业务需求,耐斯特公司作为次级受益人,出资人民币1.5亿元(以下币种同)购入了XX1公司、XX2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外经贸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由东吴基金公司任投资顾问的“外贸信托-汇鑫304号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汇鑫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成立后,东吴基金公司作为汇鑫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向外经贸信托公司出具一系列投资建议,由外经贸信托公司按照投资建议操作汇鑫信托计划购买有关产品。在XX1公司、XX2公司为XX3公司募集资金后向XX3公司索要服务费用时,耐斯特公司才得知XX1公司、XX2公司采用的是以汇鑫信托计划进行“换券”操作的方式为XX3公司募集资金,即XX1公司、XX2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换券协议,通过东吴基金公司向外经贸信托公司出具投资建议,由外经贸信托公司用汇鑫信托计划资金购买其他中介机构债券后,其他中介机构认购XX3公司的债券。XX1公司与案外人上海XX4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4公司)签订的《债券远期交易协议》约定,XX1公司于2018年7月6日以汇鑫304号信托资金购买海科、鲁胜、金玛、精功等债券,同时约定2018年8月6日由XX4公司将上述债券收回。但在换券过程中,XX1公司未能妥善履行其与XX4公司签订的《债券远期交易协议》,未要求XX4公司将“18鲁胜01”、“17金玛03”、“17精功05”、“18海科01”四只债券收回,其中“18鲁胜01”、“17金玛03”、“17精功05”相继暴雷违约。XX1公司、XX2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换券时,其目的只是为完成资金募集需求赚取利益,不考虑任何资金风险,换至汇鑫304号信托的“18国购01”、“18国购02”也暴雷违约,使耐斯特公司信托资金遭受巨大损失。经耐斯特公司向外经贸信托公司调取涉案信托的交易要素对比发现,涉案信托产品2018年7月6日交易明细与XX1公司、XX2公司换券交易要素完全一致,东吴基金公司与XX1公司、XX2公司明显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耐斯特公司认为,东吴基金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谨慎、有效管理的约束来履行投资顾问的义务,但被告受XX1公司、XX2公司操控,未履行投资顾问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产品的义务,致使耐斯特公司的资金遭受巨大损失,应当对耐斯特公司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卷入四川通融统筹jgh发行纠纷?


内容来源:《四川通融统筹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大公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认为的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6日,通融公司与大公锦公司、徐犟签订《居间服务协议》,约定大公锦公司为通融公司发行“四川通融统筹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PPN”,发行期限3+2年)提供资金募集等服务,并明确约定大公锦公司具有如下义务和责任:①促成通融公司与目标投资人达成合作协议;②协助德阳金泰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组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无任何成本的过桥资金与金泰公司成立定向资管计划,用于投资通融公司发行的PPN;③大公锦公司保证金泰公司投资收益达到或超过投资金额的5.5%/年。案涉协议另约定,若在通融公司PPN存续期后两年无投资人认购,则大公锦公司退还资金募集服务费1000万元,并由徐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金泰公司没有收到定向资管计划如前述标准的收益,大公锦公司应退还应得收益等额的资金募集服务费,同时按照应付金额的0.5%/天支付违约金。


被告答辩部分内容:经大公锦公司居间服务,通融公司与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由联储证券为通融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根据通融公司要求,本期11亿元PPN分期发行,经大公锦公司撮合、通融公司确认,根据联储证券的融资方案,通融公司2019年3月14日成功发行PPN,实现3亿元人民币的结构化融资(净融资额1.25亿),通融公司2019年3月26日根据《居间服务协议》6.1约定向大公锦公司支付了625万元资金募集服务费。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日,上海致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委托人,与资产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东吴鼎利9033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判决书内容列示完毕了,不过,大家可以看看全稿,更客观,不走偏。我们对这些业务行为不做出判别,有的诉讼还未结束,也不好发表不客观的说法。大家自己关注吧。



不过,对于相关业务行为,还是想看看市场的看法,做个投票,就在市场征集下市场意见吧。希望大家积极投票啊。



话说,这个回头还可以研究下联储证券,这里判决书上说,通融公司与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由联储证券为通融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


最后,基金公司风评一般,看起来最近好像年年处罚不少。



核心人物出走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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