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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城建的债券与非标融资吃瓜~~~

这是贵州的融资案例。

地方债务问题,不光光是央地财权事权不匹配造成的呀。

人,也是关键原因之一。

难怪政府要国企宣布退出融资平台。

退的越多,后面市场化解决的动力就越强。


罗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受贿案  号(2020)黔2701刑初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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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9-11浏览次数288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2701刑初101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1969年7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丹寨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为都匀市,现住都匀市。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都匀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

辩护人柳玉勇,系贵州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以匀检刑诉〔202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海滨、检察官助理熊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辩护人柳玉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罗某收受上海络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李某感谢费人民币3万元。

2015年,都匀市人民政府以都匀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匀市城投公司”)作为融资平台,由国金证券公司发行5亿元公司债券。罗某时任都匀市城投公司副总经理,在负责该项目的融资事宜过程中结识融资中介上海络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李某。2015年11月,该融资顺利完成,李某得到融资顾问费后,2015年11月的某天,李某将3万元感谢费送给罗某。

(二)罗某收受中江国际高级信托顾问刘某感谢费共计70万元。

1、2015年,都匀市人民政府以都匀市城投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委托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中江国际金马337信托基金2亿元。2016年1月1日,融资完成以后,刘某为感谢罗某提供的帮助,在湖南省湘潭市盘龙山庄大酒店将20万元现金送给罗某。

2、2016年,都匀市人民政府以都匀市城投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委托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中江国际金马420信托基金4亿元。融资完成后,2016年10月,刘某在都匀市桥城宾馆停车场将40万元现金送给罗某。

3、2018年12月,罗某将自己女儿想出国留学的事情告诉刘某。12月底的某天,刘某以赞助其女儿出国留学的名义,在都匀匀庐花园酒店楼下将10万元现金送给罗某。

(三)罗某收受都匀市“东方记忆”项目管网工程负责人郭某好处费10万元。

2017年5月,个体老板郭某通过罗某认识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东方记忆”项目负责人宋某后,以挂靠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方式,分包获得都匀市三线建设博物馆下水道管网工程,201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郭某为感谢罗某,在现代城楼下将10万元现金送给罗某。

(四)罗某收受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设计经理祁某现金1.5万元。

2016年、2017年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设计经理祁某,为尽快和都匀市城投公司结算都匀环西大道设计费,分别将0.5万元、1万元现金,共计1.5万元送给罗某。

被告人罗某分别于2020年3月3日、3月13日将违法所得共计84.5万元上缴都匀市监察委员会。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都匀市监察委员会问题线索备案审批表、违纪违法事实材料、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职等文件、查封、扣押文书、搜查笔录、相关文件、会议纪要、项目材料、银行流水、账目明细、酒店入住记录、不动产登记信息、上交违法所得材料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忏悔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罗某供述等证据材料,认定被告人罗某在担任都匀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贵州未来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因罗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将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柳玉勇提出,1、被告人罗某收受刘某作为其女儿出国留学费用的10万元,不属于融资返点的费用,与罗某职务的廉洁性无关联,且刘某是站在朋友的身份赞助的,故认定该10万元为受贿金额的证据不充分,不宜认定为受贿的金额;2、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刘树和60万元的犯罪事实,认定有坦白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亲友将违法所得返还属于主动退赃,不是上缴,故对该情节应当认定为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而不是酌定从轻处罚;4、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且未采取不正当行为为他人实现不当利益,可以酌定从轻处罚;5、罗某对公司作出一定的贡献,公司员工也联名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综上,建议以公诉机关的最低量刑建议,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对罗某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都匀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系国有企业)聘请被告人罗某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负责融资工作;2017年3月13日罗某担任贵州未来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人代表,同年8月21日担任该公司总经理;2019年该公司变更为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罗某担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4月18日罗某兼任市城投公司董事长。被告人罗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4.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李某3万元

2015年,都匀市人民政府以市城投公司作为融资平台,由国金证券公司发行5亿元公司债券。时任市城投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罗某负责该项目的融资事宜。在此过程中,罗某认识了融资中介上海络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某。2015年11月,该融资顺利完成。为感谢罗某在融资过程中的帮助,2015年11月的一天,李某在都匀市口将3万元现金送给罗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干部任免审批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共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机关支部《关于取消罗某预备党员资格的报告》、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解除与罗某劳动合同关系的报告》、政协第十届都匀市委员会委员名册、政协都匀市委员会关于调整十届市政协委员的决定、都匀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市城投公司注册登记材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都匀市政府关于划转都匀市财政局所持股权的通知、关于研究市城投公司股东变更及增资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关于罗某任市城投公司副总经理及工作分工等相关情况的说明、市城投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纪要、都匀市人民政府文件(匀府任(2019)8号)、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陈永亮等6位同志任职的通知、贵州未来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贵州未来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都匀市财政局占有贵州未来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份划转至都匀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批复、贵州未来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股东会决议、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匀府函(2017)29号)、关于贵州省人员人事任命的通知、贵州未来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股东会决议、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任命书、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罗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将贵州未来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及营业执照、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岑家乡等同志任职的通知、都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市城投公司关于都匀市福丰酒店请求使用城投公司平台募债融资解决福丰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报告、市城投公司关于使用城投公司平台募债融资控股都匀市福丰酒店加快建设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市城投公司关于请求从融资资金中暂付福丰酒店工程款的请示、市城投公司关于请求从融资资金中拨付茶都格尼斯大酒店建设工程款的请示、市城投公司关于支付国金证券公司债利息的请示、市城投公司关于国金证券公司债募债资金使用出具相关函件的请示、都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搜查证、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人李某证言及自述材料、被告人罗某供述、罗某忏悔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收受刘某70万元

1、2015年,都匀市人民政府以市城投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委托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中江国际金马337信托基金2亿元,融资期限为2年期。融资完成以后,2016年1月1日,任时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信托顾问的刘某为感谢罗某提供的帮助,在湖南省湘潭市盘龙山庄大酒店将20万元现金送给罗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市城投公司关于中江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合同文件需盖章的请示、都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匀府常议(2015)13号)、中江国际金马337号都匀市城投应收账款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合作协议书、信托发行服务协议、市城投公司关于中江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事宜的请示、市城投公司关于中江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合同文件需盖章的请示、信托发行服务协议、市城投公司关于支付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息费用的请示、市城投公司关于中江国际金马558号利率调整的请示、都匀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都匀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的批复、刘某聘书、刘某银行流水、罗某入住酒店记录、证人刘某、陈某、韩某证言、被告人罗某供述、罗某忏悔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6年,都匀市人民政府以市城投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委托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中江国际金马420信托基金4亿元。融资完成后,2016年10月,刘某在都匀市桥城宾馆停车场将40万元现金送给罗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市城投公司关于中江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合同文件需盖章的请示、都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匀府常议(2015)13号)、信托发行服务协议、市城投公司关于中江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事宜的请示、市城投公司关于中江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合同文件需盖章的请示、中江国际金马420号都匀市城投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合作协议书、信托发行服务协议、市城投公司关于支付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息费用的请示、市利率调整的请示、都匀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都匀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的批复、刘某聘书、刘某银行流水、证人刘某、韩某证言、被告人罗某供述、罗某忏悔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8年12月,被告人罗某将自己女儿想出国留学的事情告诉了刘某。12月中下旬的一天,刘某以赞助其女儿出国留学的名义,在都匀市酒店门口将10万元现金送给罗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市城投公司关于中江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合同文件需盖章的请示、都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匀府常议(2015)13号)、中江国际金马337号都匀市城投应收账款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合作协议书、信托发行服务协议、市城投公司关于中江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事宜的请示、市城投公司关于中江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合同文件需盖章的请示、中江国际金马420号都匀市城投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合作协议书、信托发行服务协议、市城投公司关于支付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息费用的请示、市利率调整的请示、都匀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都匀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的批复、刘某聘书、刘某银行流水、刘某入住匀庐花园酒店住宿登记表、证人刘某、廖某、罗某证言、被告人罗某供述、罗某忏悔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收受郭某10万元

2017年5月,个体老板郭某通过被告人罗某介绍,认识了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东方记忆”项目的负责人宋某。郭某以挂靠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方式,分包获得“东方记忆”项目的下水道管网工程。2017年10月左右的一天,郭某为感谢罗某,在都匀市现代城楼下将10万元现金送给罗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关于都匀市归兰山景区人员人事任命的通知、都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都匀市归兰山景区及旅游集散中心PPP项目发包方的批复、都匀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都匀市归兰山景区及旅游集散中心项目立项的批复、都匀市归兰山景区及旅游集散中心PPP项目、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关于聘用宋某同志为公司业务副经理的通知、关于三线文化创意园项目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委派会议纪要、宋某与郭某签订的分包协议、付款申请单、证人郭某、宋某证言、被告人罗某供述、罗某忏悔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收受祁某1.5万元

2013年,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了市城投公司在都匀市工程项目设计,祁某作为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负责贵州市场业务工作。为尽快能从市城投公司结算到设计费,祁某分别于2016年、2017年,将0.5万元、1万元现金,共计1.5万元送给罗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都匀市工程项目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市城投公司专题会议纪要、都匀市工程项目增项内容设计补充协议书、科目明细账、委托书、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就都匀市工程项目设计的请款单、建行客户专用回单、进账单等凭证、证人祁某证言、被告人罗某供述、罗某忏悔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都匀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0月8日对罗某涉嫌受贿立案调查,同日对其留置。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的亲友分别于2020年3月3日、3月13日为其退赃共计84.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都匀市监察委员会问题线索备案审批表、立案呈批表、立案决定书、关于罗某受贿案移送审查起诉的函、启动刑事诉讼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批准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罗某同志违纪违法事实材料、到案经过、罗某、廖某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扣押通知书、交通银行客户回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转账交易单据、证人傅某证言、被告人罗某供述及思想汇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在担任国有企业副总经理及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有坦白情节,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退清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针对辩护人提出刘某赞助罗某用于其女儿出国留学费用的10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某证言及罗某在庭审中的供述、相关项目的批复等证据均能证实,刘某赞助10万元给罗某,是因为罗某是市城投公司副总经理,为拉好与罗某的关系,方便融资款的回款而送的,与罗某的职务具有关联性,该笔款项应当认定为罗某受贿的数额,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他关于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危害程度、后果及造成的社会影响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在被刑事拘留之前,被采取留置措施,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据此,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及退赃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某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红 颖
审 判 员 关   勇
人民陪审员 郭 显 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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