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在承诺,私募基金保本保收益吗???
上海迹寻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易仁涛。
原告上海迹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当代科技公司)、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当代明诚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迹寻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武汉当代科技公司、武汉当代明诚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52,060,109.59元;2.判令被告武汉当代科技公司、武汉当代明诚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4月14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50,27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暂计至2022年10月20日为2,660,919.78元);3.判令被告武汉当代科技公司、武汉当代明诚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权益所支付的费用280,974.17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差额补足承诺函》,承诺原告购买两被告公司的债券产品,如不能依约获得本金及收益,两被告直接向原告承担所有款项的还款责任。原告获得两被告的上述承诺后,2021年8月至12月期间,认购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福升天信稳健1号固定收益类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福升天信稳健1号)60,000,000元,并通过福升天信稳健1号持有被告武汉当代科技公司及被告武汉当代科技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被告武汉当代明诚公司发行的“18当代02”“21当代01”“21当代02”“21明诚01”“20明诚04”等多项债券。依据《差额补足承诺函》的鉴于条款,该承诺函旨在保证产品的安全性,第三条第2款约定,“认购人仅需依据已认购产品的事实即可要求补足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补足人承诺在收到认购人书面索赔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差额补足承诺函》第二条、第三条亦约定,该差补承诺函独立于产品合同,如原告不能赎回产品或获得足额收益,原告均可向两被告主张还款责任,其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收益、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产品本金及收益的一切合理费用等。同时如两被告未按约承担补足责任,就逾期部分,按照逾期罚息利率10.5%年利计收利息。2022年4月,原告已向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赎回福升天信稳健1号的全部份额,但原告仍有50,271,000元的份额未收回。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两被告发函,要求两被告按照《差额补足承诺函》的约定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但两被告至今未予以回复,更未履行任何差额补足义务。两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造成了严重影响。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订立《差额补足承诺函》本质上是一种增信措施,旨在促使原告方认购福升天信稳健1号固定收益类私募投资基金。两被告作为上述私募基金投资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人需保证原告认购的产品安全性,当原告认购的产品兑付不足时,两被告对原告认购的产品本金及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故该差额补足义务在产生上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即福升天信稳健1号私募基金未按约兑付。《差额补足承诺函》的性质、内容及责任承担等需要在信托合同法律框架内进行认定,本案并非单纯的给付货币纠纷,实际上是因信托关系衍生的差额补足义务之履行而产生的争议,本案应以两被告的住所地确定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被告武汉当代科技公司、武汉当代明诚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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