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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广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各地要配齐基层儿童工作专(兼)职人员

广东民政 2022-05-18

日前,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基层工作队伍,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指定一名从事儿童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确定基层儿童工作专(兼)职人员职责;要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阵地建设,强化两类儿童工作机构管理职责,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和功能。


《意见》指出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做好儿童救助保障、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意见》要求,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基层工作队伍

要配齐基层儿童工作专(兼)职人员,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指定一名从事儿童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乡镇一级儿童工作管理人员统称为“儿童督导员”,村(居)一级儿童工作人员统称为“儿童主任”。也可通过择优选拔大学生村官、志愿者,聘请专业社工人才等,充实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协助开展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确定基层儿童工作专(兼)职人员职责:

  • 村(居)委会儿童主任负责宣传儿童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掌握本村(居)两类儿童生活、教育、医疗、户籍、监护等基本情况,指导、协助困境儿童家庭申请有关福利和救助,及时通过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报告情况;

  • 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主要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对儿童主任报告需要救助的儿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向县(市、区)及乡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转介救助。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分层次、分批次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开展培训。


《意见》要求,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阵地建设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托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他合适的实体机构,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两类儿童工作机构管理职责

  •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主要强化以下工作职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协助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培训;为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直接提供生活照料、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监护指导、帮扶转介等服务,同时承担困境未成年人临时监护管理责任,以及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

  • 儿童福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承担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的养育及监护责任,其中包括弃婴弃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受委托养育的孤儿。


三要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和功能,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孤儿数量不断减少的实际情况优化布局,重点建设区域性中心儿童福利机构,调整、合并服务对象少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慎重新建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建强地级以上市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快县(市、区)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逐步拓展和完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功能,使其辐射城乡社区,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提供专业的替代照料、养育辅导、专业康复和矫治等服务。


《意见》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选准配齐工作人员,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要加强资金保障,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各地民政、编办、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履职;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督查,建立常态化督查考核机制;要加大针对两类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培训、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推动政策进村入户,增强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意识。


附《意见》全文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的意见 

粤民发〔2018〕145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编办、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局、团委、妇联、残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现对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的重要意义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是做好儿童救助保障、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站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高度,明确要求“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实现“幼有所育”“弱有所扶”。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就是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不断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2016年7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三级工作服务网络;2016年12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快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服务网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服务保障工作体系,就是将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推动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开展和督促检查儿童关爱保障工作。

    (三)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是解决儿童救助保障领域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但仍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特别是基层儿童工作力量薄弱、体系不健全,成为制约儿童救助保障工作的瓶颈。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就是要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形成家庭、政府、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完善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监护干预等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机制,使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基层工作队伍

(一)配齐基层儿童工作专(兼)职人员。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指定一名从事儿童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乡镇一级儿童工作管理人员统称为“儿童督导员”,村(居)一级儿童工作人员统称为“儿童主任”。也可通过择优选拔大学生村官、志愿者,聘请专业社工人才等,充实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协助开展保障工作。

(二)确定基层儿童工作专(兼)职人员职责。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从事儿童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和工作规范,以及适合本地的绩效评估办法。村(居)委会儿童主任负责宣传儿童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掌握本村(居)两类儿童生活、教育、医疗、户籍、监护等基本情况,指导、协助困境儿童家庭申请有关福利和救助,及时通过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报告情况;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主要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对儿童主任报告需要救助的儿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向县(市、区)及乡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转介救助。

(三)开展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培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分层次、分批次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开展培训。原则上,地级以上市培训到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县(市、区)培训到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培训要突出家庭走访、信息更新、强制报告、政策链接和推动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等基本内容,并颁发地市级统一样式的培训证书。

三、完善两类儿童工作机构阵地建设

(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托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他合适的实体机构,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已经成立机构名称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相应调整。

(二)强化两类儿童工作机构管理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是儿童工作的重要平台和服务载体。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主要强化以下工作职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协助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培训;为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直接提供生活照料、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监护指导、帮扶转介等服务,同时承担困境未成年人临时监护管理责任,以及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儿童福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承担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的养育及监护责任,其中包括弃婴弃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受委托养育的孤儿。

(三)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和功能。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孤儿数量不断减少的实际情况优化布局,重点建设区域性中心儿童福利机构,调整、合并服务对象少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慎重新建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建强地级以上市儿童福利机构。要做大做强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地级以上市儿童福利机构,完善设施设备,增强服务能力,在机构管理、医疗康复、收养等工作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要加快县(市、区)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鼓励服务对象少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将儿童托养到市级或周边县(市、区)公办儿童福利机构,逐步拓展和完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功能,使其辐射城乡社区,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提供专业的替代照料、养育辅导、专业康复和矫治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困境儿童保障指导服务,探索开展散居孤儿和社会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康复指导、心理疏导、定期探访、宣传培训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开放,提供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服务。打通儿童福利机构代养渠道,纵向上,要打通地市级和县级儿童福利机构之间的代养渠道,对于养育儿童数量少且基础设施条件差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要推动向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移交代养;横向上,要打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之间的代养渠道,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可将其临时监护的儿童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代养。机构内儿童不得跨地级市托养、不得托养到民办机构。

四、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托相关协调机制建立定期会商制度,通报重点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选准配齐工作人员,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财政部门要为关爱保障工作和困境儿童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监护或临时监护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提供经费保障。

(三)加强部门履职。民政部门要按政策保障好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公安部门要按政策为无户籍儿童办理入户手续、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进行训诫、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及其他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帮助。教育部门要落实适龄儿童控辍保学、教育资助等政策,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设特教学校(班),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孤儿、困境儿童就近入学提供保障。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职称评定等工作提供支持。司法行政部门要为困境儿童家庭申请法律援助,协助其他部门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提供帮助。共青团要牵头开通1235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统一接听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相关来电,探索“一门受理、多门处置”个案帮扶模式,联动民政、公安、教育、人社、妇联等单位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提供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就学升学、困难帮扶等线上线下服务。妇联要大力推进儿童之家创建,发挥基层妇联组织作用,为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残联组织要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提高康复保障水平。

(四)加强督查落实。各地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督查,建立常态化督查考核机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完善奖惩措施,对积极申报创建全国、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的地区给予适当的财政倾斜,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追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解读宣传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文件精神,加大针对两类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培训、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推动政策进村入户,增强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意识。要倡导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传统美德,宣传报道正面典型,形成全社会都来积极关心、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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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来源:厅事务处

广东省民政厅新闻宣传工作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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