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
近日,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依法厘清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制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协助政府的工作事项清单,有利于推进我省基层治理法治化,深化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统一全省基层公共服务事项,规范公共服务行为,清晰界定基层权责边界,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基层职责体系,是新时代社区建设和基层社区治理的重要里程碑。
《目录》中村(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的事项,人员、经费等由原有渠道予以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行政事务事项,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遵循“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为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上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人员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依据。
《目录》对村(居)民委员会自治工作职责事项、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以及应取消和禁入事项的分类、事项内容进行详细划分。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包括:国防和军队建设、文体教育、安全保卫、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卫生计生、农业工作、水利工程、村庄规划、建设统计和普查工作、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
村(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包括:接受领导、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职、加强机构建设、综合管理、综合服务、发展经济、宣传教育、联系村(居)民等。
《目录》还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应取消和禁入的事项,各地、各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办理,村(居)民委员会也有权拒绝协助的工作。各地要结合社区减负专项治理工作,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应承担的“负面清单”,特别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得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建、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同时要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依法实施准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或修订等现实需要定期增加或删减相应工作事项,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或修改清单内容。
《目录》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快研究制定出台与当地相适应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目录,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基层政府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增强社区居民的参与,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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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来源:厅政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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