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高院:不同法院对执行标的轮候查封,案外人主张权利排除执行,轮候查封不能实际产生法律效力应当向首查封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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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不同法院对执行标的轮候查封,案外人主张权利排除执行,轮候查封不能实际产生法律效力应当向首查封法院提出
实务要点
第一、本案的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向轮候查封法院提出,青海高院裁定驳回起诉。值得注意的是受理费162432.50元予以退还。本案能否针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换言之,执行法院处置财产损害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包括所有权等物权),故,向处置财产的执行法院查封。轮候查封法院是否是财产处置法院,首先需要审查轮候查封的法律效力,与之对应的概念是正式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第二、我们注意到,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产生的仅是一种预期效力,类似于效力待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04]执复字第25号)。按上述规定,本案中青海高院评价“本院的轮候查封在首查封被解除或者执行完毕之前,并不能实际产生查封的效力,案外人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不能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江苏地区亦明确,只能针对首查封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依据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五、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查封行为的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1、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查封行为的,案外人只能针对首查封行为提起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坚持对轮候查封行为提起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2、首查封法院将其对执行标的处置权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首查封法院应于立案后3日内将案外人异议情况以能够及时获悉的方式告知实施处置行为的法院。实施处置行为的法院在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首封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作出裁定后,应将异议裁定及时送达处置法院。
第四、细化的裁判逻辑:轮候查封不产生实际查封效力→查封行为暂时对执行标的无实质性影响→处置财产对执行标的的案外人实体权利影响→处置法院通常是首查封法院→首查封为正式查封→向首查封(正式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案情介绍
原告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雨寻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向青海高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西宁市越州国际广场9号楼7-15层房屋系原告拆迁安置所得并对此享有所有权;2.判决不得执行西宁市越州国际广场9号楼第7-15层全部房屋;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第三人价值19002561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院依法裁定查封第三人位于西宁市越州国际广场9号楼1-28层全部房屋。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对保全标的提出书面异议,2018年6月14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2018)青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原告认为,该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裁定结果错误。现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本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裁判要点与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院执行案卷中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2018)(查)第157号关于查封、解封的告知单可知,本院对第三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本案诉争标的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登记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本院的轮候查封在首查封被解除或者执行完毕之前,并不能实际产生查封的效力,案外人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不能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另外,在本案审理期间,成都雨寻贸易有限公司亦于2018年10月22日,对诉争房产的轮候查封提出解封申请。案外人若认为自己对诉争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应向首查封的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432.50元,退还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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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113号“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雨寻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审判长边红丽审判员韩辉审判员刘尚英),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8103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五、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查封行为的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
1、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查封行为的,案外人只能针对首查封行为提起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坚持对轮候查封行为提起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首查封法院将其对执行标的处置权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首查封法院应于立案后3日内将案外人异议情况以能够及时获悉的方式告知实施处置行为的法院。
实施处置行为的法院在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首封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作出裁定后,应将异议裁定及时送达处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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