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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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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为善意供乘人减责就是《民法典》的亮点内容之一。


近日,永川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为善意供乘人减责的交通事故纠纷。




案件经过




2019年4月,被告艾某驾驶车辆免费搭乘其同事,即原告方某等人,行至重庆市永川区宝峰镇某路段时与路外堡坎相撞导致车辆侧翻,造成方某、艾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艾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方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4天,艾某为方某垫付了医疗费3000元。

后方某起诉至永川法院,要求艾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续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14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方某的损失为13.7万余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艾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谨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车上搭乘人员方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原告系无偿搭乘,被告为善意供乘人,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80%即11万余元。抵扣其垫付的3000元后,还应赔偿10.7万余元,其余2.7万余元应由原告自负。




法官说法




在法律上,非运营机动车驾驶人无偿搭载乘车人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对于乘车人而言,好意同乘和乘坐运营车辆有实质区别。事故后,要求善意供乘人与一般运营者承担同样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但这并不表示完全免除善意供乘人的责任,绝不意味着搭乘人自担风险,供乘人不能因为无偿供乘而置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为此,《民法典》首次就好意同乘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020.9.2



供稿:民一庭 李军 张娜 图片素材:源于网络

编辑:审管办 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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