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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等3部门联合开展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工作(附评价办法+评价标准)

江西住建 江西住建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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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同意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省林业局联合印发通知

在全省开展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工作

提出到2025年,力争

全省20%左右的设市城市

进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行列

40%左右的城市(县城)

达到国家园林城市(县城)标准

70%的城市(县城)

达到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标准

20%左右的镇达到国家园林城镇标准40%的镇达到江西省生态园林镇建设标准

到2030年,力争

全省50%左右的设市城市

进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行列

60%左右的城市(县城)

达到国家园林城市(县城)标准40%左右的镇达到国家园林城镇标准

所有城市(县城、镇)

达到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标准

一起来看看吧!

文件原文

关于开展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镇)

建设工作的通知



赣建城〔2020〕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动我省城市(镇)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开展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工作对引领城市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工作对优化城镇空间布局、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提高生活品质等方面的作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镇)高质量发展,为推进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奋力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构筑舒适宜居环境,让城市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改善的集中体现,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大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力度,进一步提升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增强城镇综合承载力,优化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积极推动城镇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坚持绿色发展。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把握城镇发展趋势,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开展园林绿地增量提质,营造绿色宜居空间,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保障民生基本需求,走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的高质量发展路子,努力创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良好生态环境,推进全省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坚持统筹推进。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等工作,树立系统思维,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快补齐短板,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市政基础设施的增量、提质、增效,为推进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工作目标

(一)省级目标。到2025年,力争全省70%的城市(县城)达到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标准、40%的镇达到江西省生态园林镇建设标准;到2030年,力争全省所有城市(县城、镇)达到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标准。

(二)国家级目标。到2025年,力争全省20%左右的设市城市进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行列、40%左右的城市(县城)达到国家园林城市(县城)标准、20%左右的镇达到国家园林城镇标准。到2030年,力争全省50%左右的设市城市进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行列、60%左右的城市(县城)达到国家园林城市(县城)标准、40%左右的镇达到国家园林城镇标准。

四、工作内容

(一)强化综合管理。以生态文明战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开展绿地空间发展策略研究,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优化城镇生态空间结构,科学布局城镇各类绿地,突出生态本底、地域特点、人文特色和时代特征。建设完善城镇生态保护、园林绿化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强化绿线管控,严格保障各类城镇绿化用地。加强园林绿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园林绿化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学习力度。加大城镇园林绿化养护、设施维护管理等经费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建设,注重园林绿化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推动园林科技创新。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镇园林绿化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

(二)强化绿地建设。按照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持续推进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口袋”公园、“邮票”绿地和各类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建设,着力构建分布均衡、结构合理、环境优美的城镇园林绿地系统,实现居民“推窗见绿、出门见景、就近逛园”。推进裸露地、闲置地覆绿建绿,实施见缝插绿、拆墙透绿、拆违建绿、立体营绿、破硬增绿,增加城镇绿量。坚持适地适树,优先使用苗圃培育的乡土植物种苗,增加乔木比重,营建以乔木为骨干的乔灌草花合理配置的复层植物群落。实施老旧小区绿化提升改造,增加植物配置和游憩、健身设施建设,提升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服务功能。开展城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建设。完善城市主要通道、站点及出入口等重要节点的绿化,打造街头节点景观。倡导居民利用阳台、庭院种植花卉植物和垂直绿化。加强城镇道路绿化建设和既有道路绿化改造提升,提高道路绿化设计水平,提升道路绿化品质。推进林荫停车场建设,实施露天停车场绿化改造,增植补植冠大荫浓的乔木,改善停车场生态环境和景观效果。

(三)强化建设管控。加强城镇园林绿地管控,严守城镇绿地保护红线,依法查处占绿毁绿、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加强绿色图章管理和城镇园林绿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市场化。完善城镇公园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满足群众文化娱乐、运动健身、休闲游憩等需求。规范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行为,严禁在城市公园内设立私人会所。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开发建设及现有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完善城镇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设施。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举措推进城镇海绵化改造和建设。持续推进城镇绿道绿廊建设,推动城市绿色发展,倡导绿色生活。加大古树名木保护力度。不得随意移植大树、更换城市行道树。注重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加大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保护力度。加强园林绿化设计方案审核,推进生态型、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 

(四)强化生态建设。在识别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的绿色生态空间要素及其空间分布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保护、修复和治理,完善城市自然保护和生境营造,重塑城市绿色生态格局,逐步建设城内城外系统联通的生态绿地网络,塑造山水城景融合、自然宜居的城市形态,让城市再现绿水青山。开展破损山体、植被、工矿废弃地等生态修复。严格控制园林水景设计和建设,保护滨水岸线的原始自然生态特点,开展城镇江河、湖泊、湿地等水体生态修复,因地制宜打造滨水绿地和滨水公共空间。严格城镇湿地资源保护,坚决遏制城镇建设中对湿地的不合理利用。禁止盲目改造自然生态行为,纠正随意改变自然地形地貌、挖湖堆山、拦河筑坝、截弯取直、护坡驳岸过度硬化等现象。加强城镇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野生种群恢复、生境重建。推广应用乡土及适生植物,加大适生的宿根、多年生和自衍花卉的应用推广。

(五)强化宜居建设。持续推进城乡环境整治,深入推动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补齐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大力整治城镇脏、乱、堵等“城市病”。完善公共卫生设施,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提高城市道路网络连通性和可达性。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补齐城镇生活污水管网等设施短板。加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扎实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设施。完善城镇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加强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开展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推动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设施建设,推行“垃圾减量分类”。按照“有路就有树,有树就有荫”的原则,深入推进林荫路系统建设。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把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组织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引导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加强统筹,完善措施,精心组织,推进落实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各项工作。各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林业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主动作为、通力协作,形成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的整体合力。

(二)加快建设进程。尚未获得“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的要结合实际,对照《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评价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评,积极开展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工作。已获得“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的,要以提供更多更优的生态产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照《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评价标准》,着力完善体系、丰富内涵、提升水平,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镇)”,并积极争取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和国家园林城镇,促进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加均衡,结构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景观更加优美,人居环境更加优美舒适、和谐宜人。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拓宽宣传方式和渠道,多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的重要意义,普及园林绿化知识,让群众认识到建设生态园林城市(镇)的目的,营造全民动手、全社会参与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工作的浓厚氛围。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评选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28号)同时废止。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林业局2020年11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评价办法


附件: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评价标准



来源|城市建设处

制作|徐亚楠

编校|李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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