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省住建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重磅通知!
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
赣建保〔2021〕4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建立住房保障领域诚信管理制度,督促信用主体诚信履约,是解决当前住房保障准入、使用与退出中失信行为,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的有力手段。为切实推进我省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 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对象
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 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的管理工作。
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承租人(含共同承租人),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均为信用主体,接 受当地“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对其失信行为管理。
二、界定管理范围
各信用主体在住房保障申请、使用和退出过程中存在《江西省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附件)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按主体分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承租人(含共同承租人)失信行为,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失信行为;按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各级“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住房保障失信行为范围。
三、规范信息采集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在采集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时,要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做到采集及时、完整、真实无误,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单位秘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采集:
(一)信用主体自行申报、承诺;
(二)“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获取取的材料;
(三)相关部门提供涉及信用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材料;
(四)经查证属实的社会公众投诉、来信来访、媒体报道涉及信用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涉及信用主体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信息的情况。
四、分类实施惩戒
对一般失信行为,主要以告知、提示、教育、劝导其纠正失信行为等工作方式为主;
对较重失信行为,可采取警示、下达整改函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工作方式,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在其失信行为纠正之前,再次发生较重失信行为的,实施联合惩戒;
对严重失信行为,应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实施联合惩戒。“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可根据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措施按照《江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赣府字〔2016〕101 号)执行。
五、加强动态监管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建立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档案,加强对住房保障失信行为动态管理。(一)信息公开。应及时将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予以公开。
(二)异议申诉。信用主体可以向“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其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信息。信用主体认为其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有误提出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在信息核查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导致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受损的,“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恢 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三)信用修复。“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规范信用修复程序,建立有利于信用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对申请修复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核查,已整改到位的,允许信用修复,修复后不作为惩戒的依据,但不删除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在失信行为改正后,“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退出联合惩戒名单,及时通过原公开渠道发布公告,联合惩戒相应停止。六、完善工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 门”要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纳入本部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做好本地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工作。可将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纳入监管范围。(二)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加强与民政、人社、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数据联通,及时掌握住房保障申请人、承租人的经济状况、社保、住房等各方面信息,建立健全多部门审核联动机制,及时沟通解决住房保障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形成分工明确、定期协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保护信息安全。各级“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 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明确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等各环节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按规定需要披露失信行为案例的,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信用主体的隐私保护。(四)适时总结反馈。各市、县(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要适时总结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时反馈工作落实情况。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2021年5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 件
来源|住房保障处
制作|徐亚楠
编校|李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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