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图文实录!《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
主持人王宜华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2021年7月,我省出台了《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省住建厅厅长卢天锡先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润华先生,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傅行家先生,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凌云先生,省住建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李洪涛先生,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熊春华先生,请他们介绍《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下面,先请卢天锡厅长作介绍。
省住建厅厅长卢天锡
各位新闻界朋友,大家好!感谢对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我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我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下面,我就《条例》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出台《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需要。垃圾分类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的“关键小事”,总书记多次主持相关会议研究部署,多次深入一线调研,并作出系列重要批示指示,指出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强调要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
(二)出台《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2020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力争再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三)出台《条例》是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的需要。新修订的《固废法》设立生活垃圾专章,明确提出“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的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四)出台《条例》是提升我省生活垃圾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需要。近年来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速推进,工作成效正在逐步展现。但是,各地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不一,经费投入不足,分类投放准确度不高,有些地方分类收运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有的还存在“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的现象,处理设施建设“邻避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等等。这些都有必要通过及时出台实施《条例》,依法有力有效予以破解。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10章69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管理原则。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工作原则;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二)建设配套设施。要求各地因地制宜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设施、场所,对于不达标的应予以改造,确保正常运行。
(三)明确源头减量。通过建立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公共机构带头,避免过度包装,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四)规范投放行为。按照要求设置分类投放容器,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落实定时定点投放要求,有效督促分类投放、提高群众参与度和投放准确性。
(五)严格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强化源头分类,规定收集运输单位应分类运输,处理单位不得先分后混,应用先进技术,实现处理的资源化和无害化,逐步降低填埋比例。
(六)广泛参与强化监督。强化宣传教育,开展知识普及,设立开放日,接待公众参观和学习,增强公众分类意识和参与度;鼓励行业协会和志愿者参与治理工作。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检查,并开门纳谏。
(七)强化农村地区管理。结合我省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客观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模式。
(八)设定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为先,教惩并重,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三、《条例》特色亮点
(一)全国首个明确碳减排要求的省级《条例》。我们坚持绿色低碳导向,在总则中明确要求推动生活垃圾碳减排工作,在各有关章节中进一步提出完善源头减量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强低值可回收物政策扶持、优化全链条工作流程、鼓励技术和工艺创新等等,促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低碳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全国首个专设农村生活垃圾特别规定的省级《条例》。针对我省是农业大省且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客观实际,为统筹城乡一体,促进农村地区更好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我们制定了特别章节来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三)明晰生活垃圾管理各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着力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尽其责、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四)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全面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对标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要求,在分类投放、收运、处理等全链条上作出规定,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全面开展。
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条例》就要正式施行了。我们将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下,在各新闻媒体的宣传推介和监督支持下,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全力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持续扩大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和参与度,努力让垃圾分类工作真正成为新时尚,为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书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的精彩华章作出积极贡献。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王宜华
谢谢卢厅长!下面开始提问,提问前请举手,并通报一下所在新闻机构。
央视网记者
请问当前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重点有哪些?《条例》针对这些方面作出了哪些法律规定?
省住建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李洪涛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分城镇和农村2大区域;需要明确分类标准、责任体系、法律责任3块内容;流程上有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4个环节;历经了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5个阶段,《条例》对这些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条例》采用了国家四分类标准(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对城镇和农村垃圾管理作了区分和统筹。这是我省生活垃圾管理的基础,所有工作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展开的。
二是建立了全链条管理责任人制度。《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责任人是谁,他们的义务和责任有哪些。
三是规范了规划建设管理要求。《条例》要求编制专项规划,统筹设施布局,并要与相关规划有机衔接起来。要求建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四是设定了处罚条款。《条例》在坚持“教育为先,教惩并重”的原则上,重点对生活垃圾投放人、管理责任人、运输和处理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和管理措施,鼓励、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农民日报记者
请问为什么要专设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特别规定,这与城镇生活垃圾管理的最大区别在哪里?
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傅行家
其实,刚刚卢厅长也介绍了些,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近年来,我省城镇化发展迅速,2020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上升到60.44%,现在农村居民进城的人数还在增加,常住农村的人口在逐步下降,生活垃圾的产生量随之减少。二是由于历史原因,农村的环卫基础设施相对薄弱。所以,要在农村地区按照城镇的标准做法来做,既脱离实际也不经济,必然给农村带来不必要的财政负担。为此,《条例》根据城乡差异实际,因地制宜地提出针对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管理的特别规定,这是我省《条例》的特色亮点。
站在环境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角度来看,与城镇生活垃圾管理相比,《条例》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别规定:
一是管理模式。《条例》明确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模式为“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区域处理”。前三者比较容易理解,“区域处理”就是把农村的生活垃圾拉到市、县的处理终端去处理,这样减轻了农村层级末端处理压力。
二是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区分。城镇区域标配是4个桶,而农村地区常规配置的是厨余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集中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桶。
三是转运频次不作统一要求。城镇执行的规定是“日产日清”,而农村地区则是在保证环境卫生的前提下,乡镇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科学确定运输频次。
四是末端处理与前端分类结合。比如,厨余垃圾在农村可由村民自行收集用于沤肥,也可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选用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方式处理,这样就减少了外运量;另外,有害垃圾可交村保洁员或者自行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点。
江西日报记者
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对于老百姓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打击很大,请问《条例》在破解这个问题上有什么明确规定?
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熊春华
“前分后混、混装混运”是当前社会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分类投放的准确率不高;二是分类运输能力和分类处理设施不足;三是有关单位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针对这些因素,《条例》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环节作了相应的规定,以起到规范约束的作用。
一是完善前端分类投放。《条例》第3条要求按照四分类标准强制分类,第11条要求普及分类知识、第28条明确了具体怎么投,第42条要求增强公众分类的意识和能力,这些对于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准确率作出了规定。
二是提升分类收运处理能力。《条例》第34条对收集运输单位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不得混合收集、运输作出了规定。第14、16、18、37条对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对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作出了规定。从工作实际来看,近几年,我们增加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及接驳设备配置数量,优化完善收运线路,提升分类收运、中转能力。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督促各地加速提升分类转运能力,以达到分类运输的需要。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条例》第62、64条和65条对于乱投放、乱收运作出了处罚规定,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教育处罚。我们欢迎广大新闻媒体积极参与进来,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我们将严肃处理,绝不能让市民朋友文明、时尚的劳动成果付之东流。
通过上述工作举措,并持之以恒地执行下去,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的现象能够得到有力遏制、有效改观。
江西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记者
我们注意到《条例》中明确,设区市及有关县(市、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请问这是否能满足现实需要?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润华
这个问题很关键。在《条例》草案审议阶段,我们法工委认真听取了省住建厅的情况介绍,深入实际进行了调研,综合分析研究后同意将其列入《条例》第16条第三款。理由是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国家政策要求。国家发改委在2020、2021年先后出台了两个文件,《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和《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原则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具备焚烧处理能力的县(市、区)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主要作为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应急保障设施使用。
另一方面是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提升和垃圾产生量增量下降相互决定。截至2021年底,全省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38座,设计日处理能力3.25万吨;建成厨余垃圾处理设施30座(台),设计日处理能力1683吨;全省正在运营的生活垃圾填埋场23座,设计日处理能力0.32万吨,加起来全省焚烧和填埋处理能力将超过3.57万吨/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后,在总人口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需要处理的量将逐渐呈现下降趋势。也就是说,全省的处理能力能够满足需要,所有生活垃圾能够及时、有效、全面的无害化处理。实际上,在2020年底,我省11个设区市中心城区已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
综上,原则上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也能满足需要。
新法制报记者
请问《条例》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方面,如何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设定合理的处罚额度?如果平时垃圾分类做得不到位的话是否会被处罚?
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凌云
《条例》中处罚条款设置的原则是:一是依法设定原则,做到既不突破上位法的限额,又尽可能兼顾已出台的地方法规的限定。二是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坚持教育为先、教惩并重。三是不重复原则,我省的处罚情形与上位法相同时,原则上不再重复出现。
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将受到以下处罚:
一是未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的,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对于轻微违法的,以教育为主,不予以处罚。
二是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且逾期不改正的,处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于轻微违法的,以教育为主,不予以处罚。
三是收集、运输单位的运输工具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或者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生活垃圾或渗滤液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或者伪造管理台账的,处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处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管理员、操作员和处理设施,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接收生活垃圾,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处理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台账制度定期记录生活垃圾处理数量、类别、去向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或者未向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台账信息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我们要求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执法中,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贯彻督促教育整改为先的原则,如果能够按要求改正的不进入处罚程序;如果经教育仍然不改正或者是屡教屡犯的,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实施处罚。我们的目的是要通过督促教育,推动有关单位和个人自觉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并以严格的执法成效来保证垃圾分类的实效。
中国江西网记者
请问《条例》出台后,我省在如何依法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资源化利用方面有哪些政策导向和工作打算?
省住建厅厅长卢天锡
您刚刚的提问抓住了垃圾分类工作的关键,关键就是要抓住生活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我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实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要求,从五个方面依法推动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标准体系。对标国家政策动向,结合工作实际,强化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科技创新机制,可持续发展机制和生态保护机制。二是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行业部门、产生者主体、基层社区的法律责任。编写《条例释义》,明确细化各级各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分类投放收运处置体系。我们将继续推动从源头减量到末端设施的建设,要加快补齐处理短板。发布“十四五”专项规划,制定各类技术指引,督促各地严格按照规划标准,做好建设、运维和管理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强指导督促和考核。深入调研帮扶,细化明确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内容,发挥“指挥棒”作用。五是进一步加强宣传示范和引导。在本次新闻发布会召开前,我厅已组织完成了对11个设区市的《条例》省级巡回宣贯活动,从各地反馈的情况来看,大家认为我们的宣贯活动内容丰富、形式新颖,既通俗易懂地宣讲《条例》和有关政策,也深入社区小区与居民群众面对面互动传授垃圾分类知识,深受大家欢迎。3月份开始,我们还将推动市县乡镇(街道)多级联动,更大范围更加深入地宣传《条例》,普及分类知识。同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激发调动全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主持人王宜华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来源|江西住建综合江西省人民政府网、凤凰新闻客户端
制作|徐亚楠
编校|李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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