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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注意啦!5月1日起开展信用评价

江西住建 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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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

明确2022年5月1日起
对在赣勘察设计企业(含施工图审查机构)
及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推荐参加

各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评优评先活动

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等重要依据

对信用评价较好的企业或人员
在办理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业务中
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措施

对信用评价较差的企业或人员

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
……

关于对在赣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

开展信用评价的通知



赣建字〔2022〕7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我省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增强在赣从业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要求,决定对在赣勘察设计企业(含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价对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含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四章有关规定,已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人员),不参与评价。

、评价方式

在赣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采用“江西住建云·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自动评价方式。系统根据收集的企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当日录入次日生效),每日计算出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经公示后定期(每个季度)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公布。

、评价得分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分由基本分、良好信用分和不良信用分三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一)企业基本分底分为50分,满分70分,包括:工程业绩、资质等级、纳税贡献等,由企业按照《在赣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试行)》(附件1)进行填报。(二)良好信用分起始得分为0分,实行加分制,加分上限为30分。包括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自主创新,自我提升,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等信息,按照《在赣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试行)》(附件2)执行。(三)不良信用起始得分为0分,实行减分制,不设下限。包括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以及经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在赣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试行)》(附件3)执行。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分由基本分、良好信用分和不良信用分三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在赣正常从业人员即可获得基础分60分,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分起始得分均为0分,分别按《在赣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良好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试行)》(附件4)进行加分,按《在赣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试行)》(附件5)进行减分。评价系统每日公布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的当日得分和上季度得分。具体计算公式为:当日评价总分=基础分+良好信用分-不良信用分;企业上季度得分=企业上季度每日分值总和/上个季度总天数。

四、信用信息申报

信用信息由企业或从业人员自行申报,通过社会(包括行业协会或学会、媒体、公众等)反映,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等多种方式获取。具体认定时间以相关公告、证书、通知书或文件等发文日期为准。

首次评分,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自计分日起追溯二年。本通知执行后,企业应在三个月内报送有关良好信用追溯信息,逾期不再受理。每季度评价上季度的纳税信息,有效期至下一季度的纳税信息纳入评价。良好信用分和不良信用分由企业或从业人员在信息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平台进行申报,并报送有关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

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信用信息修复

企业或个人申报和修复信用信息的,登录评价系统后,下载《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申报表(试行)》(附件6)和《企业(个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试行)》(附件7),按要求填写并将相关证明材料送至相应权限的信息归集单位审核。归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录入。

六、其他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报送工作,加大对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开力度,及时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作出的行政奖励或处罚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误报。(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或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对信用评价较好的企业或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业务中,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措施;作为推荐参加各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评优评先活动、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等重要依据。对信用评价较差的企业或人员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三)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归集的信用信息,在录入上传评价系统的同时将相关纸质文件报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信息成功录入评价系统的,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协调和配合,将勘察设计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效应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

(五)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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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申报表(试行)附件7:企业(个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试行)



来源|江西住建

制作|徐亚楠

编校|李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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