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期【仲裁规则】杨玲:中国仲裁规则的创新需要中国法的支持
中国仲裁规则的创新需要中国法的支持
作者:杨玲,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14日第7版。本文仅作学习交流之用!
正 文
晚近,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创新成为亮点。借助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国际仲裁机构正在实行的制度先后在中国落地,比如适用本机构之外的仲裁规则、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受理投资仲裁案件、紧急仲裁庭、合并仲裁等。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仲裁规则的每一次创新都需要得到中国法的确认和支持,唯有此,把中国建设成为“受欢迎的仲裁首选地”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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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适用《UNCITRAL 仲裁规则》
长久以来,仲裁机构适用本机构的仲裁规则是一种惯例。为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中国仲裁机构也开始接受整体适用其他仲裁规则。其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下称《UNCITRAL 仲裁规则》)的适用就是一例。《UNCITRAL 仲裁规则》制订于1976 年,后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2013 年,因涉及主权国家仲裁程序透明度的需要,《UNCITRAL 仲裁规则》又新增了《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作为规则的一部分。由于《UNCITRAL 仲裁规则》的确定性及中立性,它在临时仲裁中大受欢迎。晚近,国际仲裁机构也大有欢迎当事人在本机构适用《UNCITRAL 仲裁规则》之势。例如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适用《UNCITRAL 仲裁规则》的不同情况制订了四种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有专门适用《UNCITRAL 仲裁规则》的程序。另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示范仲裁条款纳入了《UNCITRAL 仲裁规则》。
中国法院实践中,至少在2003 年和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肯定了“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UNCITRAL 仲裁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UNCITRAL 仲裁规则》”的仲裁条款效力。但是,对于管理仲裁程序的仲裁机构而言,适用非本机构仲裁规则存在风险。例如2014 年,一项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适用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的仲裁裁决被中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其理由就是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约定不符。2016 年中国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明确适用《UNCITRAL 仲裁规则》中仲裁员指定机构、协助仲裁程序等问题,有助于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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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受理投资仲裁案件
目前国际仲裁最热门的领域在投资仲裁。由于中国(企业)涉足国际投资仲裁的实践较少,加上中国在加入1958 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明确将投资事项排除在“商事”之外,因此中国日益增长的实践需要和中国相关法律的缺位形成反拧。2011 年中国政府第一次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CSID)被诉,后和解结案。2014 年第二次被诉,中国政府不但参与仲裁庭的组成而且委任律师代理案件。某种程度上,这是中国正以积极姿态参与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虽然中国法律从未禁止投资仲裁的可仲裁性,但由于投资仲裁的一方主体涉及主权国家,加上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执行的不确定性,中国仲裁机构在是否受理投资仲裁案件上一直保持沉默。
理论上,中国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都可以受理投资仲裁案件。但实践中,中国仲裁机构至今没有受理投资仲裁案件的先例。2016 年,中国的仲裁机构主动将受案范围扩大至投资仲裁。乐观估计,中国仲裁机构未来受理投资仲裁案件的概率仍较低,但至少中国(企业)对外进行双边或多边投资谈判(合同)时,有中国的仲裁机构作为备选项。正如上世纪50 年代,中国法律百废待兴,彼时的政务院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方便中国当事人解决跨国贸易纠纷。打造具有国际公信力的中国仲裁机构,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争议在中国仲裁,不应该仅仅是仲裁机构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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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境外作为仲裁地或者适用外国法
理论上,中国仲裁机构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管理案件、受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或者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在中国现行法的框架下还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于是,仲裁规则默认境外某一地点是仲裁地或者规定仲裁程序适用外国法。在笔者看来,与其说这是中国仲裁规则的创新,不如说是无奈。
众所周知,仲裁地是国际仲裁中极其重要的概念。仲裁地至少具有以下三个法律功能:决定仲裁裁决国籍、确定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和分配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权。因此,默认某一境外地点是仲裁地,其法律意义在于由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外国裁决,由外国法院对其进行司法监督。仲裁规则如是规定,无疑是中国仲裁机构“以当事人为中心”和“以市场为导向”服务理念的体现。同时,中国仲裁机构建议当事人选择中国以外的地方作为仲裁地,这也是遗憾的。一方面当事人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一方面又选择境外地点作为程序法律的适用地,这折射出仲裁当事人对中国现行仲裁法制的不信任。实际上,晚近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每一次创新,都隐藏着中国仲裁法制的缺位。
由于仲裁没有级别和地域要求,因此中国仲裁机构面临的是全球所有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或者仲裁规则的竞争。从法律层面看,仲裁机构的竞争实则是仲裁法律制度的国别竞争。建设具有全球公信力和影响力的仲裁机构,作为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应是支持仲裁的。因此,中国仲裁机构参与国际仲裁竞争,其仲裁规则的每一步创新之举,都需要中国法律的明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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