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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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傅攀峰:《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与法国仲裁法的几点比较

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黄进:仲裁公信力建设的要件与仲裁公信力评估的意义山东省司法厅课题组:新时代背景下《仲裁法》修改研究学术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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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重视仲裁意思表示 统一规范临时措施——新修订仲裁法与国际接轨带来新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加大对仲裁案件的监督力度的建议》的答复湖南省司法厅课题组:仲裁行业面临的困境及改革路径研究王钢、吴梦恬:在线仲裁的正当程序考量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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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 海南国际仲裁院成功举行两场《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研讨会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加大对仲裁案件的监督力度的建议》的答复湖南省司法厅课题组:仲裁行业面临的困境及改革路径研究王钢、吴梦恬:在线仲裁的正当程序考量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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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构提交答辩书。仲裁机构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及其附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02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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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 《仲裁法》拟修订内容对比表【附仲裁法修改专题推送文集】

(第四届仲裁圆桌发言稿)解常晴:《仲裁法》修订应体现包容和整合(第四届仲裁圆桌发言稿)第250期【仲裁圆桌】陶景洲
202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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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傅攀峰:《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诉令:特殊性及其应对》

2004)[29]美国第八巡回法院曾在Goss案中对自由主义路径做了比较精到的总结,指出该路径不太强调国际礼让,而是把考察重点放在如何防止重复诉讼、无理诉讼以及如何避免裁判冲突之上。See
202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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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杨玲:境外仲裁费用面面观

肖璟翊:从成本--利益分析看商事调解立法第174期【域外仲裁】杨玲: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202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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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 || 如何认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如何认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经审查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虚假诉讼情形,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依法应予以支持。该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方式,与旧债务并存,债权人既可以根据新债主张继续履行、违约责任,也可以恢复旧债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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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刘晓红:《新加坡公约》背景下的商事调解制度构建

明确符合本国国情的调解协议执行程序,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是提升商事调解法律属性并且促进其可执行的关键一步,也有利于舒缓诉讼压力,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3.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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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肖璟翊:从成本--利益分析看商事调解立法

蓝海现代法律肖璟翊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执行理事长、蓝海大湾区法律服务研究院院长。导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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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海:互联网仲裁需制度支撑和规范

互联网金融案件审理的大趋势第57期【仲裁论坛】互联网时代下的仲裁新模式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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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惠岭: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机遇和展望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加大对仲裁案件的监督力度的建议》的答复湖南省司法厅课题组:仲裁行业面临的困境及改革路径研究王钢、吴梦恬:在线仲裁的正当程序考量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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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仲裁公信力建设的要件与仲裁公信力评估的意义

仲裁公信力的核心要素是实现公平正义,也就是说,通过不断提高仲裁质量和水平,办好每一个案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定分止争,来实现公平正义。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仲裁公信力。
2021年3月2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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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冯硕: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的政策动因与法治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加大对仲裁案件的监督力度的建议》的答复湖南省司法厅课题组:仲裁行业面临的困境及改革路径研究王钢、吴梦恬:在线仲裁的正当程序考量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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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钢、吴梦恬:在线仲裁的正当程序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加大对仲裁案件的监督力度的建议》的答复湖南省司法厅课题组:仲裁行业面临的困境及改革路径研究
202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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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课题组:仲裁行业面临的困境及改革路径研究

个仲裁委的驻会组成人员无一人专职,尽管湖南省司法厅下发了整改通知,但是由于机构编制冻结、人员选任等多个原因,目前还一直没有整改到位。此外,仲裁机构还存在权责不对等的情况。目前,湖南省13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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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靳建丽:对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法律路径研究——以虚假仲裁为视角

对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法律路径研究——以虚假仲裁为视角靳建丽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摘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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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加大对仲裁案件的监督力度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607号建议《关于加大对仲裁案件的监督力度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仲裁案件的监督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整体部署,加强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力度,促进仲裁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一是发布《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明确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程序和报核程序,规范和指引仲裁机构规范运作、健康发展。二是通过《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两个司法解释,统一了仲裁执行裁判尺度,纠正了“先予仲裁”的违法创新,向社会展示了规范、监督、支持仲裁的司法态度。三是通过《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四类国内国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上诉案件交由涉外审判庭或合议庭归口办理,进一步提高我国仲裁司法审查专业水准和办案效率,维护裁判尺度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上述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引导仲裁业规范运行,为保障仲裁公信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准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仲裁的职能,依照仲裁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仲裁活动予以有力支持的同时,对仲裁活动进行相应的监督,保障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监督力度进一步提升。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必须向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如案件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或拟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裁决的,高级人民法院还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作出裁定。通过报核制度的实施,仲裁司法审查法律适用问题得到有效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办理质量不断提高。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按照中央部署,遵循仲裁客观规律,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自愿选择,不断健全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机制,使仲裁司法审查和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同时加强对仲裁理论的深入研究,对仲裁法的立法修改提出相应建议。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加大工作力度,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规范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保全、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程序,支持和监督仲裁机构依法仲裁。今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发布《2019年度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白皮书》和具有指导意义的仲裁案例,总结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经验,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提供裁判指引和参考,努力营造仲裁友好型的司法监督环境,加大支持仲裁力度,保障和促进仲裁公信力的提升。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2020年8月24日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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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 || 在职公务员兼任仲裁员相关问题研究——以H省为例

在职公务员兼任仲裁员相关问题研究——以H省为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仲裁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解决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对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公正及时解决矛盾,妥善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改革任务。而仲裁员的身份和素质直接影响到案件裁决的质量及仲裁公信力。公职人员兼任仲裁员参与仲裁案件并领取报酬,相关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往往以公职人员违规兼职为由申请撤裁,并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提出质疑,客观上也不利于仲裁公信力的提升。一、在职公务员兼任仲裁员及收费情况实践中,在职公务员兼任仲裁员现象并不少见,以笔者所在的H省为例,全省18个仲裁委共聘任仲裁员2687人,除40人为专职仲裁员外,其余2647人为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中主要群体系律师,有1486人,占比56.14%;银行、协会、医院等行业专家有368人,占比13.90%;具有在职公务员身份的为363人,占比13.71%。从在职公务员隶属单位情况看,房管局、法制办、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财政局人数较多,总人数为263人,占公务员兼任仲裁员总数的72.45%。对于仲裁员办案酬金支付,各仲裁委一般都制定有仲裁员办案酬金支付办法。根据支付办法的规定,兼职仲裁员在不办理案件时并无固定报酬,仲裁员酬金一般是在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受理费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具体酬金数额根据仲裁委所在地域、案件难易有所不同。以某仲裁委为例,目前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1名,边裁仲裁员2名组成)办案报酬区间为1000元——38000元之间,如以最高报酬领取标准38000元计算,首席仲裁员可以领取报酬19000元,2名边裁各领取9500元。二、问题分析一是在职公务员兼任仲裁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不符。对于在职公务员兼任仲裁员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7月28日颁布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规定:“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受聘为仲裁员,但是不得因从事仲裁工作影响本职工作”。该规定对在职公务员兼任仲裁员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实践中,仲裁委聘任在职公务员兼任仲裁员大多也是依据该条规定。但对于在职公务员兼职问题,颁布在后的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根据该条规定,公务员兼职仅限于工作需要,且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而公务员在仲裁机构兼任仲裁员,显然不属于因本职工作需要。同时,兼职仲裁员在不办理案件时虽并无固定报酬,但一旦担任仲裁员办理案件,则必然要收取报酬,报酬数额虽不畸高,但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相悖。二是不利于仲裁公信力的提升。公务员的职责在于处理公共事务,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在其长期工作实践中容易形成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思考方式。但仲裁相比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在制度设计上更具有民间性,更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选择。此时,在职公务员的行政色彩必然与仲裁的民间性发生冲突。在职公务员兼任仲裁员的比例过高,会淡化仲裁的民间性本色。同时,仲裁委聘任在职公务员为仲裁员,客观上使得仲裁委更容易得到政府的支持,使其在与其他仲裁机构竞争中占据优势。而公务员也可以通过仲裁员的身份提升自己。这样的“交易行为”让人对仲裁的公信力产生质疑,危及仲裁制度的实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实践中当事人以仲裁员系在职公务人员为由申请撤裁或不予执行中仲裁裁决的案件数量虽不高,但此类案件当事人情绪往往比较激烈,息诉罢访工作难度大,不利于仲裁公信力的提升。三是不利于构建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专业性是仲裁的特色之一。商事争议往往涉及较为复杂的经贸和技术问题。因此,将争议交由相关专业的专家来裁判显然更具有权威性和可执行性,亦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但在目前仲裁机构仲裁员的构成中,在职公务员以及职业律师所占比例过高,其他行业的专家仅占很小的比例。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难以构建。同时,在由官员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中,非官员仲裁员或者下级官员仲裁员畏于其权势,可能不愿、不敢发表不同意见,影响仲裁的公正性。三、相关建议一是对于在职公务员兼职问题,因施行在后、效力等级更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经作出了不同于国务院办公厅《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的规定,且2019年10月份生效的新法官法、检察官法中也均明确规定了法官、检察官不得兼任仲裁员。故对于实践中大量出现的仲裁委聘任在职公务员兼任仲裁员的行为,应明确予以禁止。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虽然规定了担任仲裁员的条件,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资格和准入制度,实践中都是由仲裁委自行聘任,仲裁员的素质难以保证,身份较为多样。在仲裁员管理方面,虽然各个仲裁委均制定了多项规章制度,但对面向社会聘任的仲裁员,特别是官员仲裁员,很难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2月31日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要“改进仲裁员选聘和管理工作”。根据该意见要求,建议探索构建仲裁员执业统一资格和准入制度,强化对仲裁员的内部监督和管理。三是应扩大各行各业的专家仲裁员比例,合理配置各种成分的仲裁员,满足当事人选择的需要,积极发挥仲裁的专业性特色,提升仲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鼓励根据不同案件性质和矛盾纠纷解决需求,聘任不同专业、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建立分类别、适用多层级需求的专业化仲裁员队伍,使仲裁真正成为具备自身特色的、与诉讼并举的争议解决方式。四是构建司法和仲裁机构各个工作环节之间的衔接机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会对仲裁程序的进程和裁决效力产生直接影响。为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的准确性,避免因对仲裁案件审理情况掌握不够而造成案件处理失当,法院与所在地市仲裁委应建立日常沟通联络机制,加强业务交流,强化信息共享。共同探讨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凝聚共识。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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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课题组:新时代背景下《仲裁法》修改研究

高质量的办理仲裁案件多年来,仲裁行业一直将仲裁案件质量作为生命线,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始终将提高案件的快速结案率、调解和解率、自动履行率作为促进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来抓,仲裁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80
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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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商事仲裁中仲裁规则版本的选择适用问题

商事仲裁中仲裁规则版本的选择适用问题来源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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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钟晓娜:实质正义观下不对称仲裁条款效力认定之路径探析

Inc.案等,认为仲裁条款因缺乏相互义务而不可执行,因为仲裁协议“不应被作为一方对抗诉讼的盾牌,同时又成为法庭诉讼的利剑”。并且,在此后的E-Z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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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刘炯: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定位、难题及重点

结合自身二十余年的办案经历,笔者总结出在推动商事调解结案时主要面临的两大难题:一是律师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可能“师出无名”,二是调解员专业化程度不够,调解结案的公信力不高。具体而言: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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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范愉:商事调解机制的发展与建构

翟晶敏:中国商事调解的机遇、挑战及其应对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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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398:仲裁胜诉方经过多年在内地不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都不成功,随后就裁决向香港特区法庭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拒绝,理由是即使在内地的强制执行申请程序在进行中,《时效条例》的时效累算不应暂停。2.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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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翟晶敏:中国商事调解的机遇、挑战及其应对

从国内到国际,都展现出商事调解良好的发展势头和发展前景,所以我说这是一个机遇。同时,通过我们近五年实践,我们也感到面临很多挑战,难得有这个平台,在这里研究一些问题。我觉得挑战有几个特别突出的方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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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 || 曾令健:仲裁人工智能化的“技术介入”与阶段性

仲裁人工智能化的“技术介入”与阶段性曾令健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仲裁是当代中国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之一。人工智能极可能深刻地改变法律实践的面貌,仲裁实践亦莫能外。某种意义上,仲裁是诸多法律实践形式中与人工智能技术最容易产生亲和性的一个领域,毕竟仲裁以高效率、保密性为“生命线”。对于如何更加高效地推进仲裁程序、如何更好地保障仲裁活动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人工智能技术都拥有天然的优势。那么,当代中国仲裁智能化现状如何?人工智能对仲裁实践的深刻影响体现在哪里以及如何看待该种影响?进行中的仲裁智能化事实上,国内外已经有相当数量的仲裁机构在不同程度地“拥抱”仲裁的人工智能化潮流,并取得了大小不一的成绩。概括而言,大数据、文本挖掘、区块链技术和机器学习等对律师及其当事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从业人员的影响已有显现,尤其大数据与区块链技术。从仲裁主体出发,人工智能技术对律师与仲裁机构的影响较为直接。律师通过大数据分析仲裁员行为、预测仲裁裁决,从而给当事人提供更优的咨询建议、制定更优的仲裁策略。仲裁机构通过引入智能化技术,不仅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仲裁员、仲裁秘书及相关人员的工作量,也提高整个仲裁活动的效率、便捷度与安全性。从仲裁活动出发,除了律师借助大数据作为案件代理的辅助技术,当代中国仲裁的人工智能化主要体现在仲裁机构的程序运行与管理,且在仲裁程序推进方面业已取得了相当程度的经验积累,尤其在收立案、程序管理、文书撰写及管理、网络庭审等方面业已有所斩获。仲裁智能化中的“技术介入”仲裁的人工智能化乃至法律的人工智能化,本质上是科学技术介入仲裁实践、法律活动。现代司法正是基于将裁判者作为“活生生的人”,在正视其个人经历、喜怒哀乐、职业素养、价值观念的基础上,强调作为社会个体的裁判者在规范的约束下进行裁判。仲裁智能化则意味科学技术对法律活动的“入侵”,由是引发种种紧张与不适。首当其冲的是,仲裁智能化的“技术介入”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众所周知,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尤其商事仲裁的“灵魂”。在仲裁程序运行及管理“智能化”的过程中,如何在追求仲裁高效推进的同时确保当事人意思得到充分体现,这不仅涉及算法设计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还涉及“人工智能”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优先权,尤其当事人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充分保障与及时行使。当下仲裁程序智能化主要是仲裁机构及其人员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程序管理,因此,所谓“人工智能”与当事人的紧张关系本质上仍是后者与仲裁机构、仲裁人员之间的冲突、沟通与协调。进而言之,仲裁智能化的“技术介入”与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是现代司法的“灵魂”,正所谓正义不仅应当被实现,而且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仲裁实践中,其正当程序观念包含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理念且占有极大比重。这也是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本质区别:前者乃私法性质,后者乃公法性质。此外,正当程序也包含着各方主体的仲裁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尤其仲裁员通过综合整个仲裁活动中各种资料和信息进行的价值判断与选择。这些价值判断与选择,通常需要契合社会一般观念,或在特殊情形下作出充分的正当性论证。“技术介入”就意味着如何完成该种判断、选择及其正当性论证,尤其是特殊情形下的裁决。从理论上,完全有可能基于大数据、文本挖掘尤其机器学习,达到对世上包罗万象的事物作出有规律、稳定的判断,但刻下仍主要停留在理论层面。更甚者在于,在极端情形下,裁决极可能源于或者包含着仲裁员“某一刹那”的“正义感”“突发奇想”。其正当性基础往往源于人们对裁判者作为活生生的“人”这一维度的理解与包容,常常难以通过形式逻辑或价值选择予以充分说明。仲裁智能化的阶段性仲裁智能化发展势必是阶段性的,这是由人工智能的技术性所决定的。“拟”人脑思考乃至“超”人脑思考,乃人工智能化的本质。如何看待该种阶段性,及其与仲裁“技术介入”之间的关联?从逻辑上讲,但凡“技术介入”涉及的问题基本上均可以由“阶段性”予以解释乃至解决,即在智能化完全实现了“拟”人脑思考乃至“超”人脑思考之后,商事纠纷及其他纠纷则可能由一个公正、无私、高效的“智能人”来处理,由是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合理性几乎臻于至善。问题又来了,在没有实现人的智能化再造之前,那些“技术介入”引发的种种思考如何解答,是否有较为统一、简便的理论解释?事实上,传统司法中也存在“技术介入”问题,仅仅是程度和方式不同,比如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等。对于传统司法、仲裁中的“技术介入”,笔者认为,主要是通过理论解释与程序安排来排除或回避“技术介入”的司法风险,从而避免“技术支配司法”。日本司法也曾出现过“一个事项、两份鉴定”的事件。对于损害事实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两份鉴定的观点截然相反。裁判者认为,虽然科学上很难认定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医疗行为在前、损害事实在后,很难说二者没有因果关联,遂认定法律意义上因果关系是可能成立的。这样通过证据法、程序法的理论及制度安排来回避司法风险,或许可以提供一个视角,以理解仲裁智能化的“阶段性”。此外,有学者讨论司法智能化的限度问题,这与“阶段性”攸关。笔者认为,不是要否定仲裁智能化的限度,也不是说限度不存在,更不是说限度问题不值得讨论,事实上“阶段性”本身就是限度问题。当前讨论仲裁或司法智能化的限度或许为时过早,当前最迫切的是如何更好地挖掘人工智能的仲裁及司法适用,拓展适用边界,在客观看待仲裁智能化的“阶段性”的基础上,认真对待“技术介入”及其引发的种种难题。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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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李昙静、彭惠连:另案生效判决与本案生效仲裁裁决冲突的处理

(2016)湛仲字第16号仲裁裁决实际上已履行完毕。另外,赣新公司已向执行法院告知仲裁裁决的履行情况,确认仲裁裁决已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审判深圳中院认为,已生效的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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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王杏飞:仲裁条款无效时地域管辖约定的效力认定

仲裁条款无效时地域管辖约定的效力认定王杏飞
202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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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全球首个互联网仲裁标准(“广州标准”)

既能突破空间阻隔,又能满足疫情防控需要,互联网仲裁在迅速解决纠纷、助力经济复苏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作为国内首家推行互联网仲裁的仲裁机构,广州仲裁委总结经验、勇于创新,制定了全球首个互联网仲裁标准。9月10日,在粤港澳大湾区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集聚区启用仪式上,广州仲裁委正式发布《互联网仲裁推荐标准》,参考国际惯例简称为“广州标准”。“代表中国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的规则竞争、制度竞争,充分展现中国智慧,力争打造全国乃至世界一流的仲裁机构。”9月16日,广州仲裁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州标准”的支持认可情况及2020年以来的工作进展。深耕互联网仲裁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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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姜丽丽:对仲裁法第七十五条的准确理解与修改建议

仲裁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是基于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发展阶段。随着中国仲裁实践的迅猛发展以及仲裁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其内容已经不适应时代要求和未来趋势,应及时修改完善。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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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生长:简述《民法典》有关仲裁的规定

第三类:关于仲裁机构对特定争议有裁判权的规定(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第533条、第565条、第580条、第585条)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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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张忠:关于仲裁程序推进与事实认定的几点认识

international(2012),148.[2]艾仑雷德芬,马丁·亨特.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第4版)[M].林一飞,宋连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3]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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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 || 全国人大代表丁光宏:加快制定商事调解法

全国人大代表丁光宏:加快制定商事调解法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2020“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丁光宏,对自己即将带上两会的一件议案,有一种抑制不住的兴奋与期待。事关制定《商事调解法》的这件议案选题很有针对性,且经过精心准备,时长八九个月。2019年8月7日,46个国家在新加坡出席会议,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其中包括中国、美国、印度、韩国以及多个东盟国家。由于冗长的跨国商业纠纷会严重干扰跨国企业的商业运作,这部公约有助于防止商业纠纷激化,推进国际贸易、商务和投资,意义重大。“这是件很好的事情,但是签约后,我国国内却没有配套法律支持。一旦发生纠纷,在国内处理起来非常麻烦。”丁光宏说,这种情况一般只能参照其他法律,但我国现在只有人民调解法,与商业毫无关系;其他法律也很难和公约完全衔接,也不能体现公约精神。同样意识到这个问题的,还有民盟上海市委副主委、法制专委会主任厉明。8月8日,就在签约的第二天,两人就沟通了一下想法,一拍即合。丁光宏当天就决定组织盟内专家力量做这项工作。他马上联系华政智库的崔永东教授等专家学者进行线上讨论,为后期撰写提案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为进一步对议题进行更深入的挖掘,他和厉明商议,以民盟法制专委会作为发起方,联合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和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精心筹备一场专题研讨会。2019年12月6日下午,以“外商投资与国际商事调解”为主题的第27期民盟法治沙龙暨第3期企业法务沙龙,在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多功能会议厅举行。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会长黄峰和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主任张巍相继作主旨发言。与会者除民盟法制委委员,还有很多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的会员。丁光宏说,他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曾为《外商投资法》的通过投上庄严的一票,黄峰会长的解读让他对法律内容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张巍主任的解读能够为立法提供上海经验。中国是《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第一批签署国,他计划在全国“两会”上呼吁相关国内法抓紧出台。“讨论完,大家都很兴奋,所以我们立刻又拉起一个班子,准备把前期稿件和会上讨论内容结合起来,形成议案。”丁光宏说。接下来的几个月,对于丁光宏来说就像“闭关修炼”一样。非专业出身的他进一步深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收集的资料内容非常多。为了尽可能完善议案,他和班子成员以及相关专家作了大量沟通,数易其稿,最终在今年两会前,形成了这份沉甸甸的议案。这次议案的诞生还带来意外收获——通过企业法务沙龙,很多与会的盟外企业家和律师纷纷提交了入盟申请书。“感觉盟组织很温暖,盟员们真心为国家发展出主意、想办法。”从民盟人身上感受到精神共鸣的他们,不仅对此次议案的形成献计献策,相信在不远的未来,他们也会成为优秀的盟员,为祖国和社会发展贡献自己更多的力量。“现在,世界一体化、各个国家构成命运共同体的形势,对于中国非常有利,也符合我们改革开放的最基本精神。为《新加坡公约》量身定制这部法律,我相信,对中国融入世界也会是一份很好的助力。”丁光宏充满信心地说。学术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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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刘晓红、冯硕:制度型开放背景下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的改革因应

制度型开放背景下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的改革因应刘晓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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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康明:商事仲裁中调解的机理

合伙人执业领域:专攻涉外和国际商事仲裁近年来,仲裁作为民间解决争议的方式越来越受到业界的欢迎,国内各个仲裁机构的受案量均大幅度增加。同时,作为“东方经验”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在其中的作用也日渐突出。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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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张忠:关于仲裁秘书作用和地位的几点思考

年实施的《仲裁法》中并没有对仲裁秘书做出规定,倒是一些仲裁机构对秘书一职有所论及,其基本定义为仲裁秘书是仲裁案件程序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如我国最早成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其2015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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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广州检察院与广州仲裁委联签文件:明确将虚假仲裁作为监督重点

广州检察院与广州仲裁委联签文件:明确将虚假仲裁作为监督重点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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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译介:2020年新加坡调解公约法

修订了“2017年调解法”(2017年第1号法)第6条:(a)在第(1)款中的“subsections(2)”一词之后插入“(2A)”;并且(b)在subsections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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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王瑞华:仲裁实务中虚假仲裁的识别与应对(《北京仲裁》专题))

更多信息敬请关注:http://www.bjac.org.cn/page/cbw/bzzc.html。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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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文献综述:原则、结构和问题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文献综述:原则、结构和问题路阳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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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期【新书】傅攀峰 || 《法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以2011年<法国仲裁法>为中心》

《法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以2011年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版作者简介傅攀峰,男,湖南汨罗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9年),武汉大学法学硕士(2011年),武汉大学法学博士(201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2017年)。2017年12月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曾公派赴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访学一年,并赴法国巴黎Shearman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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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期【综述】《仲裁法》修订重大问题研讨会在法大召开

《仲裁法》修订重大问题研讨会在法大召开2020年1月11日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举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立法体例等修法重大问题研讨会”在我校学院路校区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巡视员段京连、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室副处长许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高晓力、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仲裁处处长石海与副处长刘世虎等国家机关特邀嘉宾参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武汉、北京、西安、石家庄、哈尔滨、合肥、海南、青岛、大连、重庆、深圳、淄博、贵阳、周口等十余家仲裁机构代表,与来自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等实务部门代表,北京市法学会及相关科研机构专家代表,以及法制日报社和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两家法治媒体代表应邀参会。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出席研讨会并致辞。时建中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对各位领导、仲裁同仁与嘉宾表示了热烈欢迎与诚挚感谢。他表示,《仲裁法》的修订对于仲裁界乃至整个法律界都非常重要,中国政法大学对《仲裁法》修订工作一直持续关注,仲裁研究院也从事过大量相关研究,本次会议作为2020年首次召开的针对《仲裁法》修订的重要研讨会,得到了学校的高度重视与各界的大力支持。他表示,仲裁研究院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能够发挥法大学术资源优势,为仲裁事业提供智库支持。为此,仲裁研究院研究建立了“仲裁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为仲裁公信力的提升付出了大量心血,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好评,这些工作的开展得益于诸位同仁对仲裁研究院的大力支持。他提出,《仲裁法》出台二十多年来,国内条件、国际环境、法律实施路径、法治观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例如在“反垄断”领域就一直存在反垄断争议能否仲裁的争论乃至司法案例,这些都期待修法能够予以回应。因此,《仲裁法》修订是符合社会发展、行业发展与国家战略发展的必然要求。仲裁研究院能够举办本次研讨会,并得到各国家机关与实务界重量级领导与专家的支持,相信一定能够对《仲裁法》的修订发挥重要影响,希望仲裁研究院与诸位专家同仁共同努力,为中国仲裁法治完善贡献力量。研讨会分为主题发言与主题研讨两个阶段,主题发言由仲裁研究院院长杜新丽主持。来自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仲裁处的石海处长首先向大家介绍了司法部关于《仲裁法》修订重大理论课题的整体情况。他表示,修订《仲裁法》纳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是司法部“中国仲裁2022方案”的重点任务。司法部于2019年5月向全国征求《仲裁法》修订的研究课题,共收到了280多项建议。经过梳理归纳,形成了《仲裁法》修订拟委托的研究课题共10个,分别委托给了国内高校科研机构进行研究,并要求课题组吸收仲裁机构作为成员。仲裁研究院承担了关于《仲裁法》立法体例研究的重大课题。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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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仲裁与调解的新发展

北仲中国仲裁的最新发展使我重新思考我在《仲裁在中国:法律与文化分析》(哈特公司2013年出版)一书中提出的问题:诸如中国这样的新型经济参与者将如何适应国际仲裁融合趋势?随着世界各国仲裁法律与实践的融合发展,中国是否正呈现适应国际仲裁当前趋势的迹象?中国的法律文化是否会影响国际仲裁的发展?我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仍然是肯定的:两方面的适应都在发生。一方面,中国正在做出调整,使其仲裁实践更加符合国际标准。另一方面,中国正在带来一些可能影响其他地方仲裁实践的创新。这些发展发生于中国启动雄心勃勃的经济发展计划,即“一带一路”倡议,并在世界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时刻。最高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司法解释虽然不具有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法律的效力,但实践中却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不仅解释或澄清国内法,而且补充国内法,特别是在法律变化迅速的领域以及法律无法解决新问题的领域。《仲裁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我国法院适用相关法律和条约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实践中,这些司法解释为下级法院适用《仲裁法》提供了重要指导,也填补了《仲裁法》未曾涉及的解释空白。自2017年5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文件,从而标志着中国仲裁发展的又一重要里程碑。这些解释和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解释》的不足。指导性案例: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中国最近建立的指导性案例体系及其对仲裁的潜在影响。虽然法学学者大多认为指导性案例对下级法院无法律约束力,但这并不排除指导性案例事实上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的可能性,即若不适当考虑指导性案例,法院的裁判将被上级法院推翻(Björn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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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期【访谈】《新加坡调解公约》助推国际商事调解深入融合发展

solving”(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也是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作为调解员很重要的就是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要让双方当事人都感到满意,取得双赢结果。二成立五年案件标的额超24亿新币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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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7期【解读】汇仲:北仲新规则对仲裁费用制度的重要改革

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附录收费标准的修改说明”,https://mp.weixin.qq.com/s/eTm0D8QRFxfZmI--BXr4yA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