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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刘炯: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定位、难题及重点

刘炯 仲裁法一本通 2022-03-20

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定位、难题及重点文 | 刘炯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后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研讨会发言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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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译介:2020年新加坡调解公约法

     


      2019年8月7日,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2020年9月12日,《新加坡调解公约》正式生效,这说明商事调解的“新纪元”已然到来。《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对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有重大意义,为我国提供了发展争议解决机制的契机,但同时挑战也接踵而至。在实践中,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还面临诸多难题。


01中国商事调解处于早期阶段


    我国缺乏完善的商事调解司法体系,尤其缺乏独立的关于商事调解的立法。我国目前商事调解主要通过诉讼、仲裁程序中由法官、仲裁员组织调解以及诉前、仲裁前由调解机构组织调解。相较于诉讼与仲裁,通过商事调解结案的案件占比仍相对较低,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仍处于早期阶段。

 

02实践中推动商事调解发展的主要难题


      结合自身二十余年的办案经历,笔者总结出在推动商事调解结案时主要面临的两大难题:一是律师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可能“师出无名”,二是调解员专业化程度不够,调解结案的公信力不高。具体而言:

       第一,律师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可能“师出无名”。整体而言,相较于诉讼与仲裁等比较成熟的争议解决制度,当事人对于我国的调解制度通常了解较少,对于调解结案的接受度也相对较低。因此,对于某些可以调解的案件,尤其是诉讼前、仲裁前的调解,律师在向当事人解释调解结案的可行性时,当事人往往可能难以接受,甚至认为是否“别有隐情”。故而笔者在办案中遇到某些本可以调解的案件,最终仍未建议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二,调解员专业化程度不够,调解结案的公信力不高。调解员的专业化程度包含两个层面的“专业化”。一方面是相较于专业法官、仲裁员,人民调解组织中的部分调解员在某些专业领域(如金融、互联网、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业水平可能比较欠缺,难以很好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另一方面是调解阶段不同于当事人在诉讼、仲裁中的针锋相对,其重点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对调解员的要求可能侧重于其商业思维,并不强求其法律意识。由专业律师或者仲裁员担任调解员,不一定能够胜任。因此实践中专业调解员的数量并不多。

 

03我国商事调解发展的重点


     笔者认为,我国商事调解制度发展的重点,可以从解决上述面临的主要难题入手,具体如下:

    

     (一) 加强调解的宣传,促使当事人及律师了解、接受调解。笔者通过诸多案件总结出,大部分当事人对我国调解制度、调解机构等并不了解。因此调解,尤其是诉讼前、仲裁前的调解往往不是其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加强对调解制度、调解机构以及成功调解案例及数据(如调解结案率等)的宣传,使当事人、律师以及案件参与者充分了解调解制度,进而选择接受调解作为其争议解决方式。

    

     (二) 通过事先约定调解协议等方式让调解“师出有名”。调解制度的发展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愿意选择调解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当事人主动达成调解协议是实质推动调解制度发展的重要一环。调解与仲裁类似,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以仲裁协议为基础,调解亦可考虑事先约定调解协议,如约定在仲裁前应先行将争议提交某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在有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律师在做当事人工作时会容易很多,也使得诉讼、仲裁前的调解可以“师出有名”。 

      另一方面,若无调解协议,仅靠当事人在诉讼或者仲裁中自发地通过律师进行调解本身亦难以实现。因为案件进入诉讼或仲裁之前,当事人能够和解的部分大概率已经完成,真正进入到诉讼、仲裁阶段的争议往往已不可开交,仅通过当事人自发地进行调解往往不具备可行性。因此,调解协议本身对调解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

 

       (三) 培养专业调解员,提升调解公信力。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的水平,而专业的调解员对提升调解公信力亦必不可少。专业调解员的培养,是影响调解制度在我国推广的另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目前我国专业调解员的人才缺口极大,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专业调解员的培养:

        第一,整合现有人才资源,搭建专业调解员队伍。例如,吸纳退休法官作为专业调解员,同时整合专家学者、调解工作者、律师、仲裁员等现有人才资源,共同搭建专业调解员队伍。由于调解的特性,其可能更加看重商业思维,看重其技巧与耐心,因此,相较于当打之年的律师与仲裁员,选用丰富资历、技巧与耐心的退休法官更为适合,故而充分利用退休法官的人才资源,对于专业调解员队伍的搭建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培养行业、专业领域的调解员。一方面,对现有调解员队伍按照其擅长的行业、专业领域进行划分,充分发挥调解员的行业、专业优势;另一方面,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法律业务等新兴行业的专业调解员培养,提高行业、专业领域调解组织的专业水平以及社会公信力。

      第三,完善调解员团体行业性、专业性的规范化建设。例如,通过专门的调解机构等组织规范行业、专业调解员的选任及管理,制定调解员名册,加强调解员队伍的建设。同时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培训及考评机制,并组织开展专业培训与学术交流,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与调解技巧。

 

04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呈现行业化、专业化态势,依靠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难以解决;同时,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大背景下,对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需求也与日俱增,亟需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势在必行。

       相较于诉讼与仲裁,我国的商事调解制度尚未发展成系统、成熟的体系,仍面临着诸多难题。笔者认为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应直击痛点,着眼于提高当事人对调解的接受度,提升调解员专业化以及提升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只有先解决我国商事调解面临的现有难题,才能充分发挥《新加坡调解公约》对我国商事调解的积极作用,为我国的商事调解制度增砖添瓦。

目前,商事调解并不是一个统一的、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由多种制度、规则、实践构成的一个综合机制。商事调解主要是根据纠纷类型进行的一种分类,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为处理市场经济中各种商事主体和商事活动所产生的商事纠纷而建立的专门机制,其中包括协商、调解与仲裁等不同解纷方式。商事调解就是指各种以调解方式解决商事纠纷的机构组织、程序、制度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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