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杨玲:境外仲裁费用面面观
通常而言,境外仲裁费用包括三大部分:仲裁机构费用、仲裁庭费用、律师以及其他费用(如专家证人)。根据一项国际调查,上述费用的比例大约为:2%、15%和83%。对于当事人,境外仲裁中的费用有三个基本面向:支付什么?怎么支付?以及如何受偿?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的收费分析可以作为观察视角。
仲裁机构收费的“非营利性”
HKIAC机构仲裁的特点之一是区分仲裁机构收费和仲裁庭收费。
HKIAC的案件受理费为8000港币(约为7200人民币)。根据《HKIAC2018机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HKIAC2018规则》)第4.4条及附录1,缴付受理费是仲裁程序启动的要件之一,通常由申请人在提交仲裁通知时一并提交付款记录。除特殊情况外,此项费用不予退还。受理费由申请人承担。即使申请人增加新的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均不增加受理费。
HKIAC的案件管理费,则根据争议金额大小收取。争议金额包括本请求和反请求,也适用于抵消答辩和交叉请求。根据《HKIAC2018规则》,除特别情况外,管理费上限为40万港币。通常,案件管理费的预付款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平均分担,并需要在第一次支付预付款时一次性交清。此外,各方当事人对案件管理费负连带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在HKIAC启动一项仲裁程序成本较低——而启动仲裁程序本具有多重法律上的效果。另外,HKIAC向全世界的仲裁(包括临时仲裁)提供一流的开庭设施服务,并根据不同场地和服务收取相应费用。
仲裁员收费的双轨制
从境外仲裁的普遍实践看,仲裁员收费大体分两种模式:按小时收费和按争议金额收费。而HKIAC把仲裁员收费方式的决定权留给了当事人。
2013年起,HKIAC就引入仲裁员收费的“双轨制”,即由当事人合意决定仲裁庭收费方式——按小时收费或者按争议金额收费。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仲裁员默认按小时收费。例如,在争议金额大但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庭按小时收费控制成本;而在争议金额小但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中,当事人选择按争议标的额支付给仲裁员则更划算。
当事人应该是最了解自己案件的理性人,由当事人而不是由仲裁机构来决定仲裁员的收费方式,是不是更好?
仲裁员收费的封顶制
如果仲裁员按小时收费,那么小时费率如何确定?
在境外仲裁中,仲裁员靠经验、技术和口碑在争议解决市场谋求委任并收取费用。HKIAC近年数据显示,一半以上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委任或由当事人委任的仲裁员共同委任。那些经验足、口碑好、价格合理的仲裁员受到争议解决市场的青睐。因此,仲裁员的小时费率首先是市场机制的结果。在个案中,当事人提名的仲裁员费率首先由该仲裁员和提名一方当事人商定。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名的仲裁员,或者共同提名的独任或首席仲裁员无法协商一致的,由HKIAC决定仲裁员的小时费率。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仲裁员一般由当事人提名产生并自行协商费率,但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自2013年起,在HKIAC机构仲裁程序中,除非当事人同意或特殊情况,仲裁员的小时费率不得超过6500港币(约5800元人民币)。顺便提及,如果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临时仲裁,则无此上限。另外,HKIAC还对紧急仲裁员费用进行了封顶。即紧急仲裁员除了受6500港币/小时封顶限制外,每次紧急仲裁程序的收费不得超过20万港币。
HKIAC仲裁员收费“双轨制”和“双重封顶”的内在逻辑大体可以理解为:更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对仲裁员费用的决定机制。当事人通过参与程序性事项的决策过程(例如,是否需要更复杂的程序性安排)从而对仲裁员的费用有合理预期;仲裁机构收费是固定且低廉的,为帮助当事人控制成本,仲裁机构将仲裁员的费用进行限制,进一步回应当事人对降低成本的期待。
仲裁庭秘书的费用
在复杂的境外仲裁中,仲裁庭通常会聘用仲裁庭秘书。境外仲裁中的“仲裁庭秘书”与境内仲裁机构的“仲裁秘书”仅一字之差,但工作内容和法律地位完全不同。仲裁秘书代表仲裁机构按所适用的仲裁规则推动仲裁程序进行。而仲裁庭秘书协助仲裁庭处理辅助性非实体性工作,使得仲裁庭能尽快作出实体裁决,减少当事人支付给仲裁员的整体费用。
为什么仲裁庭秘书可以整体降低仲裁庭费用?在境外仲裁中,仲裁庭一旦组成,既要推进仲裁程序,也要对实体问题进行裁决。相较于仲裁员,仲裁庭秘书的费用相对较低。例如,HKIAC的法律顾问担任仲裁庭秘书时,小时费率最低为700港币,最高不超过2500港币。
自2014年起,HKIAC作为全球首家仲裁机构开设“仲裁庭秘书培训项目”,向全球仲裁庭提供经严格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仲裁庭秘书名单。截至目前,HKIAC的法律顾问在61起案件中担任仲裁庭秘书。对有兴趣实践国际仲裁的青年法律人而言,仲裁庭秘书是接触国际仲裁实务,与国际仲裁员合作的路径之一。
仲裁费用的分期与分配
在HKIAC,仲裁庭费用分期支付。首先,HKIAC会根据仲裁庭人数向各方当事人要求预缴仲裁庭费用。之后,仲裁庭会根据预估的工作量要求当事人分期增缴预付款。对当事人而言,不需要一次性支付仲裁庭费用,可以根据程序进展来分期支付仲裁庭费用。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利用HKIAC仲裁规则中的费用工具进行策略安排。
各方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庭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实践难题是,一方当事人拖延或不支付仲裁预付款,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不预支所有费用,从而推动仲裁程序进行。《HKIAC2018规则》第41.5条规定,仲裁申请人可以在此情况下请求仲裁庭作出专项裁决要求欠款方补偿付款方为其代缴的款项。另外,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最新发展已经体现在香港立法的晚近修订中,《HKIAC2018规则》也首次明确仲裁庭在裁决相关费用分配时,可考虑任何第三方资助的安排。
境外仲裁中费用的分配,大体上有两种方式:“败诉方(按败诉比例)承担胜诉方(按胜诉比例)的费用”和“各自承担费用”。但笔者视力所及范围内,以前者为主同时辅以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通常以合理产生的费用为限。
降低成本的体系性安排
仲裁费用的实际支出值得关注,而仲裁规则系统性的高效灵活则是当事人更要关注的“隐性成本”。除以上费用规则外,《HKIAC2018年规则》还有一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系统性措施,进一步给予当事人参与程序决策合理预期费用的机会。试举两例:
仲裁语言。何种语言进行仲裁首先是当事人的选择。仲裁语言与仲裁员选任和成本直接相关。在英文仍是国际仲裁的主流语言时,《HKIAC2018年规则》第15.1条规定,在仲裁庭决定仲裁程序语言前,当事人可以中文或英文与秘书处和对方当事人联系。这对母语为中文的当事人而言,无疑是便利且便宜的。
多方当事人多合同仲裁。HKIAC近年来数据显示,相当比例的争议多方当事人多合同争议(即复杂争议)。复杂争议涉及多个关联交易,多方当事人和多份合同。如果一份合同提起一个仲裁,随之产生的费用可想而知。《HKIAC2018规则》提供了四种处理复杂争议的程序性安排:多份合同项下启动一个仲裁、合并仲裁、追加当事人和并行程序。虽然四种机制实施条件各有不同,但从程序安排上,为当事人提供了降低成本的方法。
另外,《HKIAC2018规则》鼓励在线文件送达,引入初期决定程序,明确作出裁决的时间节点都将进一步提高效率。
综上,上述费用机制体现了HKIAC作为“非营利组织”在费用安排上的“透明”“灵活”和“慷慨”。另外,HKIAC的费用安排还有如下特点:第一,启动仲裁程序的费用低。第二,支付给HKIAC的管理费用明确可控。第三,仲裁员的收费方式由当事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且有多项封顶。第四,案件胜诉方可在仲裁裁决中受偿合理费用。第五,一系列的旨在促进提高效率的程序性安排,亦可以达到降低仲裁成本的目的。
结语
从仲裁机构的角度看,力求费用透明可期,程序灵活便利,帮助当事人降低成本。从仲裁庭的角度看,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充分给予各方程序参与机会也是最低限度正当程序的要求。费用的最后承担者其实也是费用的实际控制人——选择有经验的代理律师、积极参与程序决策,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拖延都有助于降低成本。此外,仲裁机构的中立、透明和可及同样是成本的一部分。仲裁程序之外的仲裁业态,也会间接影响个案中的仲裁成本。对于最终费用承担的仲裁用户而言,境外仲裁费用的绝对值固然要考虑,但系统性的效率和公正更值得关注。
(作者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来源:《法治日报》2021年6月24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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