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期【域外仲裁】杨玲: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与中国内地: 趋势与机遇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与中国内地: 趋势与机遇
来源:原载于《法制日报》2018年8月13日仲裁专栏。
1985年,几位热爱仲裁的商业和法律人士创立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HKIAC”),并在香港法下注册为“担保有限公司”。香港法下的这类“公司”,在内地现有法律体系中找不到对等的概念。基本上,HKIAC可以理解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民间组织”。HKIAC提供仲裁、调解、域名争议解决服务,但30多年来HKIAC也承载着“国际仲裁最佳实践”的功能。
作为香港法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HKIAC是商业界和法律界双向繁荣的产物。一方面,自由开放的商业氛围和充分无国界竞争的法律服务业是HKIAC发展的良好基础;另一方面,HKIAC吸引全世界的用户又进一步提升了香港仲裁法律业的水平。
传统上,香港与内地一直保持着地缘和文化上的亲近。回归后,受益于“一国两制”的安排,香港仍然保持着司法独立、终审权以及强大的普通法传统。这为香港仲裁优势的持续发挥提供了法治土壤。
坚持“轻微管理”
回顾历史,HKIAC前20年主要是在临时仲裁中扮演“委任机构”。“委任机构”对以机构仲裁为主的中国内地仲裁界而言,可能比较陌生。比如,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在香港仲裁”就是一个典型的临时仲裁条款。相比较机构仲裁,临时仲裁的最大特点是没有常设性的仲裁机构来管理程序。
在临时仲裁中,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庭的产生达不成合意(而这经常发生),仲裁庭如何组成?一种做法是由法院指定;另一种做法是由立法赋予某个机构来担任“委任机构”。HKIAC就是香港《仲裁条例》下法定的“委任机构”。在临时仲裁盛行的海事争议领域,HKIAC无数次扮演了这一角色。
而早在1986年,HKIAC就发布了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则,内容包括如何指定仲裁员,如何收费,如何辅助仲裁庭进行程序等。该实践持续至今,该规则也有了2005年和2015年两个版本。
直到2008年,HKIAC颁布《机构仲裁规则》。在全球仲裁机构管理权扩大态势下,HKIAC仍然保留了“轻微管理”的特色。从仲裁管辖权到仲裁裁决作出,HKIAC始终贯彻“仲裁庭是仲裁程序的主人”和“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现行的HKIAC2013年《机构仲裁规则》的主要特点有:由当事人选择的两套收费系统、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快速仲裁程序、紧急仲裁员制度、复杂仲裁案件的处理等。
必须指出的是,HKIAC的全球领先得益于香港——这一独立的司法管辖区域本身——完善且先进的仲裁立法、法院支持仲裁的清晰表达以及在全球顶级争议解决人才的活跃。“去香港仲裁”正在成为一种可靠的选择,例如香港之外的多家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将香港作为默认的仲裁地点。
扮演“中立第三方”
从当前境外仲裁机构的普遍实践看,中国内地当事人仍不是主要使用者。可能的原因有:一是中国内地当事人对国际仲裁的使用远没到精通的程度;二是英语为主的仲裁程序给内地客户带来了一定困难;三是基于谈判实力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原因,中国内地当事人在国际仲裁中总体不占优势。
中国内地当事人在HKIAC的发展基本吻合上述现状。2010年之前,西方用户是HKIAC的常客,虽然也有,但中国内地客户在HKIAC并不常见。晚近, “内地元素” 在HKIAC蓬勃发展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数量、法律适用和程序语言三大方面:
一是中国内地当事人是HKIAC的最大国际用户。2014-2017年数据显示,中国内地当事人,无论在所涉案件数量还是当事人数量上,均呈现稳步上升趋势。
在2017年新受理的仲裁案件中,一半以上的案件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来自于中国内地。具体而言,2017年在HKIAC 156个适用《机构仲裁规则》管理的仲裁案件中,有85个案件共计152位中国内地当事人。在2014年,这三个数据分别是110、62和81。
HKIAC的数据显示,中国内地当事人也大量参与香港作为仲裁地的临时仲裁。例如2014年,在HKIAC作为委任机构的88个临时仲裁案件中有40个案件共计59位中国内地当事人参加。
一种流行的说法是,中国内地当事人大都是被动卷入境外仲裁。但HKIAC的数据显示,主动提起仲裁申请和担任被申请人的内地当事人比例大约是1:1.1。
另外一个有趣的观察是,HKIAC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发生在中国内地、香港和台湾当事人之间,即HKIAC正成为处理两岸四地当事人争议的优选地点。非常确定的是,中国内地当事人已经成为HKIAC的最大国际用户,与时同时,HKIAC也是处理涉及中国内地争议最多的境外仲裁机构。
这一现象的背后,除了有地缘和文化方面的原因外,也与香港作为“中立第三方”和“交易促成者”的角色直接相关。跨境交易中,各方都不希望去对方的法域解决争议,而传统上香港是中外各方均可接受的“中立第三方”。同时,香港也是内地当事人跨境交易的“交易促成者”,在这一过程中香港获得了大量涉及内地交易的“知识”。因此,这类交易纠纷发生后在香港解决也顺理成章。
二是中国法作为实体法在HKIAC的适用增加。与中国内地当事人的增多相适应,中国法在HKIAC的适用也在增加。特别说明的是,中国法是作为争议解决的实体法而适用,而不是程序法。HKIAC2017年数据显示,所有新受理的仲裁案件,均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即仲裁的程序问题——包括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裁决的司法监督都适用香港法——再次证明香港作为支持仲裁的独立法域受到包括中国内地当事人在内的全世界当事人的喜爱。
就争议解决的实体法而言,传统(法律)发达国家的法律,例如英国法是国际仲裁中实体法的流行选择,而香港法因承袭普通法的强大血统也在HKIAC的案件中被广泛适用。近年来,HKIAC实体法适用呈现多样化趋势。2017年,共有14个不同法域的法律在HKIAC的仲裁案件中得以适用。晚近,中国法作为实体法适用也在大量增加,这是伴随着中国内地当事人谈判实力的增强、中国法的传播以及部分涉及中国内地交易强行法的规定而出现的现象。从HKIAC2017年数据看,中国法已经成为香港法、英国法之后第三大适用的法律。
三是中文作为程序语言在HKIAC的使用大幅提升。毋庸置疑,英文仍是国际仲裁的强势语言。这一现象的形成并非一日之功,它与英美法的强大影响、国际商业领域的广泛适用为基础。在HKIAC早些年的实践中,英文几乎是仲裁程序的唯一语言。晚近HKIAC实践中,中文或者中英双语作为程序语言的比例越来越高,2017年中文的使用比例超过了10%。
基于成本、效率以及仲裁员选择诸方面的考虑,虽然作者并不建议混合使用多种语言进行仲裁。但是,中文作为程序语言在HKIAC案件比例中的上升,至少传递出两个方面的积极信息:第一,跨境合同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谈判实力、合同语言文本、法律适用等综合因素),中文作为程序语言可以得到各方当事人认同;第二,使用中文进行国际仲裁,HKIAC天然具有多方面的契合度。
鲜见内地仲裁员
从HKIAC的视角看涉内地当事人的案件,另外一个维度是“人“,即参与这些案件的代理律所(师)和仲裁员。有趣的是,尽管中国内地当事人已经在一半以上的HKIAC案件中出现,但中国内地律所(师)和仲裁员数量并没有成比例的增长。
从代理律所来看,虽然有国内律所开始独立代理内地当事人的国际仲裁案件,但擅长国际仲裁的国际律所单独或国内律所与国际律所合作仍是主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代理国际仲裁案件没有严格的诉讼代理中的地域限制,而且国际仲裁也不区分“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因此国际仲裁的代理可谓竞争充分。
从代理案件的律师个体看,中外律师之间合作日益紧密。国际律所的仲裁团队中,常常出现中国律师的面孔;而国内律师的仲裁团队中,外国律师的加盟也是一种潮流。作者观察到的情况是,晚近HKIAC涉内地当事人的案件代理人,无论是国际所还是国内所,基本都有讲中文的中国(国籍、执照)律师的参与。国际仲裁领域的法律服务业开放以及人才的双向流动,造就了一批熟懂中英文、了解国际仲裁游戏规则并开始积累实践的中国律师。
相对不太乐观的数据是中国内地仲裁员。众所周知,就仲裁员的委任市场而言,首先是当事人选择,主要是代理律师对仲裁员的选择;其次是仲裁员同行之间选择,特别是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最后才是仲裁机构的指定。在国际仲裁中,毋庸置疑,选择仲裁员是当事人最重要的权利。有经验的代理律师在仲裁程序启动之前就已经准备好了仲裁员的委任方案。
2017年,根据HKIAC《机构仲裁规则》,HKIAC一共确认了86起仲裁员(当事人指定和边裁共同指定)的任命。这其中仅有4位中国内地仲裁员。另外,HKIAC在2017一共指定了97名仲裁员,这既包括在《机构仲裁规则》下的指定,也包括临时仲裁中的指定。而这其中,也只有6位中国内地仲裁员。一个普遍的印象是,即使是中国内地当事人指定的边裁,中国内地仲裁员被指定的比例也非常低。
这可能是国际仲裁实践中国内地仲裁员所面临的现实,但也不妨可以理解为是中国内地仲裁员的潜在机遇。一个恰当的比喻是国际仲裁中的律师可以看作是球员,仲裁员则是裁判。有足够经验的球员市场是产生好的仲裁员的基础,虽然球员和裁判的技术要求侧重不同。有理由相信,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内地当事人选择国际仲裁,中国内地律所(师)将有越来越多的机会代理国际仲裁案件,相应地,中国内地仲裁员被国内外当事人、仲裁员同行以及仲裁机构委任的机会也将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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