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第238期【修法】仲裁研究院 || 大韩商事仲裁院与法大仲裁研究院共议仲裁法修改

仲裁研究院 仲裁法一本通 2022-10-05


            


大韩商事仲裁院与法大仲裁研究院共议仲裁法修改



编者按:仲裁法是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根基。关于修改仲裁法的呼声,虽近十几年来在业内持续不断,但一直未付诸实施——直至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将仲裁法修订列入二类立法规划,再次引发修法热议。而致力于发展为东亚仲裁中心的邻邦韩国,则自1999年全面修改仲裁法以来,已连续三次修法,这对中国仲裁法修改有何启示和借鉴意义?

2018年10月16日上午,大韩商事仲裁院院长李镐元到访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双方在法大学院路校区科研楼举行了“韩国2016年仲裁法修改评析与中国仲裁法修改研讨座谈会”。大韩商事仲裁院国际仲裁中心对外交流处主任权熙焕、大韩商事仲裁院上海代表处主任李妍妍、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员苏晓凌律师随行。仲裁研究院院长杜新丽教授与法大韩国法研究中心主任吴日焕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陈景善教授、国际法学院金哲副教授,及研究院副研究员薛童等作为特邀嘉宾共同参加了座谈研讨会。研讨会由仲裁研究院副院长姜丽丽主持,中韩专家共同就韩国与中国仲裁法的修订,及两国商事仲裁的异同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

仲裁研究院院长杜新丽教授对李镐元院长一行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她高度评价了韩国仲裁机构近些年的发展和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为中韩两国仲裁界能有这样形式的交流感到高兴,希望大家珍惜今天的研讨契机,共同为中韩两国仲裁事业做出贡献。

李镐元院长首先就“韩国2016年仲裁法修改评析”主题做了主旨报告。他指出,韩国本次修订仲裁法过程中最先讨论的问题是就仲裁法采用示范法的做法是否还要保留或是采用更为先进的制度创立独立的仲裁法。世界范围内的仲裁先进国家如英国和法国虽然考虑了示范法但是立法上并没有全面采纳,新加坡和香港地区采纳示范法的同时也引入了自己独有的制度,所以当时方案之一也是韩国要制定独创性的仲裁法。但是最后讨论结果认为现在韩国制订独创性的法律还为时尚早,因此最终基本采纳了示范法保留了旧仲裁法的体系。

在仲裁协议方面,一是基本保留之前的书面性要求,同时放宽规定,即无论是书面还是电子方式皆可;二是法院有权指定仲裁员,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以指定仲裁员的机构。

在合议庭的临时措施和事前命令方面,修订示范法扩大了临时措施的范围并使其形式也更为多样化。该法设定了第四章临时措施和出国命令,从1个条款增加到11个条款,规定了通知对方以后做出的临时措施和单方做出的出国命令。

在询问证人方面,如果法院可以命令证人出庭,仲裁庭直接询问证人可以形成正确的新证,所以要增加相应的协助方法;同时在法院进行证据调查时,仲裁员或者是当事人获得审判长许可可以参与证据调查。法院可以要求证人或者是持有文件的人出席仲裁庭或者是仲裁庭可以命令提交必要文件,仲裁庭委托的法院进行证据调查时可以允许仲裁员或者是当事人参与证据调查。

在仲裁裁决效力的部分,为了消除旧法中存在的解释混乱,修订仲裁法规定,有拒绝承认和执行事由的,即使未撤销也不具有拒绝判决相同的效力,35条规定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确定判决相同的效力,但有拒绝承认和执行事由的情况除外。

在仲裁裁决的执行部分,仲裁裁决执行程序的改善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裁决执行程序实际上是禁止实体审查的,仅审查仲裁合议是否存在、是否遵循了程序正义,以及是否有违背公共秩序等特定事项。目的是将裁决执行程序简约化。关于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要提交的材料内容,修订仲裁法仅要求仲裁裁决时提交仲裁裁决的原件及附件,对外语做成的仲裁裁决也没有规定必须提供翻译。

最后,李镐元院长就仲裁裁决书的法院保管、仲裁费用和迟延利息部分的修订也做出了讲解,他相信修订后的仲裁法不仅在韩国国内可以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国际也会有很大的帮助。

姜丽丽回应了李镐元院长的演讲内容,并就中国仲裁法修改的难点与热点做了简要介绍。她表示,韩国仲裁法的修改思路和修改内容,对于中国仲裁法修改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中国的仲裁法自1994年制订以来没有机会得到全面修改,在今年才刚刚列入全国人大二类修法目录,意味着真正启动修改可能还需要一定时间。今年是《纽约公约》制定60周年,仲裁界在纪念《纽约公约》对仲裁发展的推动作用时,也都普遍关注联合国贸法会推出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能否在进一步的仲裁法修改时被全面接纳。因为中国的仲裁法在立法时,虽然借鉴了“示范法”的很多内容,但仍然有较大差距。中国仲裁法有自己的特色,比如它对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两套仲裁程序的区分,对机构仲裁为主的立法态度,以及对仲裁机构的组织设立规定等。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仲裁国际化需求的不断增长,一方面是中国仲裁要更为国际化的呼吁,另一方面是中国仲裁特色问题的激烈争论。因此,在仲裁法修改方面,甚至出现了两种思路:是在现有仲裁法基础上修改出一部更为完善、统一的仲裁法;还是专门出台一部“国际商事仲裁法”,将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分开,也有人在探讨。

在嘉宾座谈交流环节,吴日焕对李镐元院长的主题演讲做了四方面的解读,认为首先韩国仲裁法在2016年修改之后既有的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总体维持UNCITRAL示范法框架的前提下加入新的内容;第二是为了适应仲裁的迅速性和便捷性做出的修改;第三是效益型层面的修改;第四是对于可仲裁性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扩大。并就临时措施、国际仲裁特殊性、当事人可和解的非财产纠纷的可仲裁范围等问题与李镐元院长互动。薛童则就体育类兴奋剂仲裁是否属于韩国仲裁法规定可仲裁的范围、仲裁服务市场是否是开放、仲裁机构的属性等问题与韩国嘉宾代表展开讨论。韩国嘉宾代表权熙焕表示,大韩商事仲裁院是韩国仲裁法唯一的一家常设法定仲裁机构,大韩商事仲裁院也为其多样性作出努力,会对所有下设仲裁机构、海事仲裁或者是今后的体育仲裁邀请专家进行评估,有专门委员会或会邀请专家以咨询方式完成相关工作。

李镐元院长回答了嘉宾互动环节的相关问题,非常钦佩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对仲裁事业的支持、投入和研究力度,并邀请姜丽丽副院长对研究院的研究工作和活动进行进一步的详细介绍。 他对研究院作为“仲裁研究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和纠纷解决智库“的成绩和“仲裁学科建设、仲裁人才培养、仲裁科学研究、仲裁法治建设、仲裁咨询服务”五位一体的定位表示赞许。他希望中韩两国仲裁界可以“常来常往,多做一些好的事情,多做一些研究”。

本次研讨会的主旨发言和嘉宾座谈为中韩仲裁事业的沟通、联结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与会中韩仲裁专家纷纷表示,希望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与大韩商事仲裁院建立紧密、切实联系,加强沟通,为进一步合作创造条件。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