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
今天会议的主题是“联合国商事仲裁示范法和中国仲裁的发展”。联合国示范法已经成为内国仲裁立法的典范,为国际商事仲裁的融合趋同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国际仲裁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想藉此机会利用十分钟时间分享三点个人意见。
01
我国仲裁法与示范法之异同要点通过将我国仲裁法与示范法进行简要对比可以看出,二者相同之处主要在于,一是均确认了协议仲裁和一裁终局的仲裁制度,二是确立了“法院最大程度的支持和最小程度的干预”这一基本原则,三是均明确了撤销为对裁决进行追诉的唯一方式。
二者之间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一是适用范围和仲裁形态不同。示范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而仲裁法则主要规范中国仲裁,既适用于国内仲裁,也适用于涉外仲裁;示范法主要规范调整临时仲裁,而仲裁法则仅规范机构仲裁,不允许临时仲裁。二是有效仲裁协议的条件不同。仲裁法规定有效仲裁协议必须明确选定的仲裁机构,而示范法则依国际通例无此要求。三是案件管辖异议的决定主体不同。示范法依自裁管辖学说由仲裁庭决定自己案件管辖权,而仲裁法则规定由仲裁机构决定案件管辖权。四是为当事人代为指定仲裁员的主体不同。在一方当事人未选定仲裁员时,示范法规定可由法院或指定机构代为指定仲裁员,仲裁法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五是对仲裁员资格要求不同。示范法无此要求,仲裁法则有“三八两高”的最低要求。六是仲裁员裁决依据不同。示范法规定,当事人明示授权,仲裁员可以“友好调和人”的身份仅依衡平规则裁决案件,而仲裁法则无此规定,仲裁员只能依法裁决。
02
以示范法为示范
从我国仲裁法修改完善的角度看,可以示范法为示范,一是改变规范仲裁机构的传统视角,从规范仲裁活动的角度出发,对在本国领域内进行的仲裁活动予以统一规范,妥善调整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以及本国仲裁和外国仲裁。二是在基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弘扬中国仲裁优势的同时,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条件以及案件管辖权等方面与示范法保持一致,在仲裁程序中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03
示范法也为网上仲裁提供了示范网上仲裁基于互联网在虚拟的网络世界进行,没有物理世界中的国家疆域之分,如何确定网上仲裁地以使虚拟仲裁和物理世界中的特定地点所属国家相联系,从而使网上仲裁得以适用仲裁地国家仲裁法,获得该国法律的调整,为仲裁提供支持,对仲裁进行监督,赋予裁决效力,在国内外依内国法和《纽约公约》得以承认和执行,是网上仲裁必须回答的问题。示范法给出了答案。示范法确认了国际仲裁地是指仲裁法律上的所在地(而非仲裁活动实际进行地)的理念,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予以确定,有效地解决了网上仲裁地的确定问题。
仲裁法修订专题:
增加国际仲裁的“中国特色”:修订仲裁法列入立法规划引热议专家建议
赵平:以联合国仲裁示范法为范本,制定国际仲裁法 (第四届仲裁圆桌发言稿)
林志炜:仲裁法修订对仲裁机构的"一增一减"(第四届仲裁圆桌发言稿)
孙宪忠:《仲裁法》修订的基本定位 -放弃机构思维 (第四届仲裁圆桌发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