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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印发促进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到,深圳市内从事医疗卫生科研活动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简称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上缴国库。


通知显示,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授权医疗卫生机构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科技成果定价方式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鼓励在技术交易市场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公示相关交易信息。


同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从市场分析、技术水平、法律风险、医学评估等维度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确定协议价格或挂牌底价。鼓励成果受让方在成果转化阶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前景、市场风险、投资回报等方面的产业化评估。

通知提到,医疗卫生机构享有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通知还提到,医疗卫生机构对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职务科技成果将所有权或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医疗卫生机构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


(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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