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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高效化解合同纠纷

法治辽宁
2024-10-25


编者按


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四所一庭”联动 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指导意见》,共建联动联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

“法治辽宁”微信公众号开设“四所一庭”专栏,集中报道我省各地全面推进落实“庭所联动”工作,发挥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作用,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最大限度推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的成功案例。


盘锦篇

联动单位:

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区辽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辽河司法所联动方式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盘锦市民于某向宋某获取3万多元的酒水饮料类货物后,始终没有支付货款。宋某数次讨要都遭拒绝,最终,宋某来到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请求帮助解决。

法院发现该案事实清楚,适于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了辽河司法所、辽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庭所联动”对该案进行调解。

在法官、人民调解员、司法所所长的共同调解下,于某表明了自己一直拖欠货款未能偿还是因为生意亏损,导致资金链断裂。针对于某的情况,人民调解员告诉于某,既然承认债务的存在,就不应该拖欠货款不还,起码应该联系宋某商量解决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如果对簿公堂,被判还债,在个人财产无法承担债务的情况下,还可能殃及家人,这就太不值得了。
于某表示,目前经济状况确实不足以一次性还清所欠货款,但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员提出的,以分期支付的方式还清债务的解决方式。
同时,人民调解员将于某的经济状况如实地告知宋某,并建议宋某接受通过分期支付的方式清偿债务。经过人民调解员的努力,宋某也同意了这个解决方案。
最终,双方当事人就矛盾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



稿件来源丨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编辑丨吴春芳校对丨房   斌审核丨荣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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