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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诬告行为治理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法治辽宁
2024-10-24

案 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一则诬告陷害典型案例,2015年12月至2021年3月,孙某某在先后担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某分局局长和哈尔滨市某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期间,为使自身在提拔时获得竞争优势以及发泄对他人提任职务的不满,捏造事实,虚构举报人,撰写举报信60余封,指使他人向省纪委监委、哈尔滨市纪委监委等相关单位邮寄,反映哈尔滨市公安局6名党员干部行贿受贿、贪污、搞不正当男女关系等问题。经查,孙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同时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并涉嫌犯罪。给予孙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3年9月,哈尔滨市第八十八中学教师陈某某因对学校关于其工作岗位的安排等不满,向有关单位反映张某某贪污、违规吃喝、违规发放绩效工资、骚扰女教师等问题。经查,陈某某反映问题不属实。2023年11月,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认定陈某某构成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务要求中指出,“加强诬告行为治理”。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指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

诬告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诬告行为包括以下类型。虚构事实诬告:捏造不存在的违法犯罪事实或其他不良行为来诬陷他人;夸大事实诬告:将他人的一些小过错或一般问题故意夸大,描述成严重的违法或违规行为;歪曲事实诬告:对真实发生的事情进行恶意的曲解和篡改,以达到诬陷他人的目的;无中生有诽谤: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恶意散布对他人不利的虚假言论;恶意举报诬告:明知他人没有问题,仍出于报复、嫉妒等不良动机进行诬陷。

诬告行为本质上是监督权的异化。一方面,从个人层面来看,诬告行为对被诬告人的生活、工作等方面造成较大危害。一是个人名誉受损,职业发展受阻。被诬告人的政治声誉、社会声誉严重受损,可能失去晋升机会、项目参与资格,或者被调离重要岗位,影响职业发展的前景。二是产生心理创伤,带来心理压力,产生焦虑、抑郁、愤怒、无助等不良情绪。三是家庭关系紧张,家庭成员可能会因为外界的负面评价而感到困扰和承受精神压力,导致家庭内部关系紧张与不和谐。四是信任缺失,使被诬告人对他人和社会的信任度降低,由于被诬告事件迟迟没有得到澄清,让他们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信任危机,挫伤了他们敢干事、肯干事、愿干事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组织层面来讲,诬告行为干扰组织正常工作秩序,损害组织公信力。如果组织没有对被诬告者及时澄清,就会降低组织在成员和公众中的信任度,影响组织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一是匿名举报引发内部成员之间的猜疑和矛盾,团队合作失去信任,破坏组织的稳定和良好运行环境。二是影响干部选拔和任用,可能使优秀的干部因诬告受到不公正对待,错失晋升和发展机会。三是增加组织管理成本,包括调查诬告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以及为恢复被诬告者名誉和消除影响所付出的成本。

诬告陷害行为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破坏政治生态,浪费监督执纪资源,损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对诬告陷害行为要“零容忍”。为担当者担当,保护党员干部的正当权益,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激发党的生机与活力。

处理好党内监督与错告诬告之间的关系。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对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是党内监督的一种手段,依法依规真实举报可以发挥出正面效应,失实的举报可能会演化成诬告而产生负面效应,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失实举报体现为错告和诬告。诬告行为与错告行为的最大差别在于两者的主观故意性不同,错告是行为人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将错误事实上告,而诬告表现在行为人动机上是故意捏造、虚构所告内容,出于私心和畸形心理。因此,要正确使用党内监督和依法依规真实举报,错告的要给予及时纠正,对于故意造谣、诽谤诬告行为要给予严厉惩处和打击。

建立党员干部澄清机制,维护党员干部的名誉权。在查清诬告事实的基础上,对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撑腰鼓劲、大胆使用,这是杜绝诬告行为的有力措施。《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2016年8月《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对那些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撑腰鼓劲、大胆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予以澄清。从个人层面,有利于被诬告者恢复受损名誉,使他们放下思想包袱,无后顾之忧,重燃对工作和事业的信心。从组织层面,有利于正确表达单位和组织的态度,巩固组织的公信力。从社会层面,有利于鼓励广大党员和群众积极向上向善,不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严肃党的纪律,建立诬告行为严惩机制。对于一些进行造谣诽谤诬告的党员干部,党内要给予严肃处理,并作为典型通报,提高其惩戒成本,提高党纪处罚的有效性和震慑力,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通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杜绝诬告之风盛行。


文章来源丨《学习时报》2024年9月13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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