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集中通报典型案例
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核实了一批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为发挥警示作用,切实推动问题整改,现对第二批7个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公开通报。
典型案例1丨吉林省辽源市能耗双控工作不力 “两高”项目违法问题突出
2021年9月,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吉林发现,辽源市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不力,“十三五”能耗双控两项指标均未完成目标任务,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违法建设、违法生产问题突出,全市减污降碳形势极为严峻。
▶ 典型案例丨吉林省辽源市能耗双控工作不力 “两高”项目违法问题突出
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违法建设“两高”项目问题突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滞后,环境污染十分严重。2018年以来,该企业新建14个钢铁配套项目,均存在违法建设或投产问题。其中,120万吨/年炼焦项目在未取得节能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4月开工建设,2020年12月建成60万吨炼焦产能,2021年1月正式投产;18.8平方米竖炉、年产80万吨200H型钢等4个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验收擅自建成投产;年产180万吨热轧带钢、白灰双膛窑等9个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等手续就开工建设或投产。炼焦项目未按要求建设干熄焦、烟气脱硝设施,投产以来除尘、脱硫设施一直未投运,炼焦废气长期直排,现场检查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高达1928毫克/立方米,超《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18.3倍。
2021年9月1日,督察组现场检查时,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炼焦废气直排,二氧化硫浓度高达1928毫克/立方米,超标18.3倍
典型案例2丨山东省济宁市矿山综合整治不力 督察整改责任不落实
2021年9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山东发现,济宁市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不力,违规审批矿山开采,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进展缓慢、不严不实,督察整改不到位,部分矿山开采导致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问题突出。
▶ 典型案例丨山东省济宁市矿山综合整治不力 督察整改责任不落实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山东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也明确,济宁市等7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但济宁市仍多次以矿权整合名义将早已关停的废弃矿山重新办理采矿权,大幅增加矿区面积,进行露天开采。泗水县振发石材厂、夹谷山石料厂等6家企业的矿山早在2014年就已关停且矿权灭失,济宁市不仅没有开展修复治理,反而于2019年4月将上述6家企业的矿区重新设立采矿权,出让给山东泗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将矿区面积从0.0386平方公里(57.9亩)扩大到0.4433平方公里(664.9亩),增长约10.5倍。2019年4月,济宁市泗水县违规审批新建的山东泗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庄镇马头山露天矿山较原面积增长约10.5倍
典型案例3丨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滞后
2021年9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湖北发现,位于咸宁市通山县的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滞后,生态流量不能稳定下泄,影响保护区生态环境。
▶ 典型案例丨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滞后
2018年,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要求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水电站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退出,在保护区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的水电站,可以限期退出,但不得超过2022年。
督察组对地方提供资料核实发现,九宫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6座小水电站应在2020年底前退出,但通山县放松要求,将退出时间延迟至2022年底,截至督察进驻时仍有5座小水电站在运行。督察还发现,石凯电站于2014年进行改造扩建,装机容量由400千瓦和250千瓦各一台改造为2台400千瓦,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核心区内的集潭二级电站在相关材料中称其首次投产日期为2003年5月,并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效时间(2003年9月1日)前建设为由,认为其无需办理审批手续。但督察发现,集潭二级电站两台水轮发电机铭牌标识的出厂日期分别为2003年12月和2005年1月,不可能在2003年5月投产发电,该电站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却一直没有办理。
典型案例4丨广东省清远市生活垃圾处置短板突出 污染问题丛生
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广东发现,清远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作长期滞后,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 典型案例丨广东省清远市生活垃圾处置短板突出 污染问题丛生
2008年清远市开始谋划推进城区垃圾焚烧项目,2011年该项目列入广东省“十二五”规划建设重点任务,要求2015年底建成投运。但项目一拖再拖,前后历经12年,12次选址,直至2020年7月主体工程才正式动工,2021年6月才点火试运行。受此影响,清远市青山生活垃圾填埋场长期超负荷运行,实际日处理量1100吨,超设计能力57%;实际填埋量413万立方米,超设计库容27万立方米,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问题突出。2018年3月,青山填埋场库满停运,城区每天大量垃圾临时长途转运到英德、佛冈、阳山等市县应急处理,前后持续153天,转运垃圾多达12万吨,给周边市县带来较大环境压力。
典型案例5丨四川省眉山市违法开发房地产 黑龙滩水源地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四川发现,眉山市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黑龙滩水库周边违法开发房地产项目,挤占黑龙滩水库生态空间,严重破坏水源地生态环境,威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 典型案例丨四川省眉山市违法开发房地产 黑龙滩水源地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2017年12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增居民集中居住点。但督察发现,2018年4月以来,眉山市、仁寿县违反条例规定,在黑龙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大肆开发房地产项目,导致准保护区内居民集中居住点大量增加。其中,长岛未来城、天府生态城2个片区已审批房地产项目20个,规划建设楼房1097栋(其中低层楼房542栋),总用地面积约3222亩,建筑面积约332万平方米。截至目前,2个片区已建成楼房322栋(全部为低层),占地约546亩,建筑面积约37万平方米;在建楼房775栋(其中低层楼房220栋),占地约2676亩,建筑面积约295万平方米。大量低层楼房邻水而建,严重挤占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空间。
位于黑龙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部分正在邻水而建的低层楼房
典型案例6丨中国有色集团下属东方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违法违规建设生产
2021年9月,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发现,其下属中国有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违规建设生产。
▶ 典型案例丨中国有色集团下属东方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违法违规建设生产
东方公司下属钽业公司生产中产生的甲基异丁基酮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督察发现,钽业公司擅自将2017至2019年期间产生的约4500个甲基异丁基酮废包装桶作为普通废铁,分3批非法出售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石嘴山市亚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回收利用。为了掩饰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钽业公司于2021年6月伪造与原料供应商南京卓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包装桶回收协议(2016年至2020年每年各1份)和《宁夏东方钽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交接确认台账(甲基异丁基酮包装桶)》(2016年至2020年),并伪造原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员工的签字,试图让危险废物交接确认台账更加“逼真”,性质十分恶劣。
钽业公司伪造的甲基异丁基酮包装桶回收协议(2016年至2020年共5份)
典型案例7丨中国黄金集团部分企业推进矿山绿色开采和修复治理工作不力
2021年9月,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黄金)督察发现,中国黄金及其下属企业推进矿山绿色开采和修复治理工作不力,等待观望、不严不实等问题较为突出。
▶ 典型案例丨中国黄金集团部分企业推进矿山绿色开采和修复治理工作不力
2018年6月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指出,中国黄金二级公司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黄金)所属的黑龙江乌拉嘎金矿与新青白头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面积重合,且采矿证到期后仍违法生产。整改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退出自然保护区内的全部矿权并拆除生产设施。督察发现,该企业虽已停产并签订矿权退出协议,但一直未拆除生产设施。由于曾经长期违规露天开采,形成较大范围的露天采坑。因未落实边坡削坡减载治理措施,东、西露天采坑滑坡垮塌等地质灾害频发,进一步加剧生态环境和自然地貌破坏。该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提出,对采坑边缘治理,废石堆及排土场平整削坡覆土,并种植杨树、灌木14.5万株,但截至目前大部分工作未开展。排土场种树2万棵,不足计划的20%,平整场地仅7公顷,不足总面积的7%,地表裸露严重。近100万吨原矿石长期露天堆存在保护区实验区,既未清理也未采取“三防”措施。
编辑:卫雅琦、冯延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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