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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加持的人生----趣说民法的权利体系

2018-01-15 段清泉 民法学人

人生而在权利之中,不管你有没有意识到,它就在那里。仿佛是菩萨赐给的一道佛光,全面笼罩、保护着你。

 
 民法学人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多了解一些你的权利,是对人生负责的表现,本文就带着大家浏览一遍你拥有的主要权利。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基本职能就在于对民事主体赋予各种民事权利,以作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请求公权力对权利予以救济。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就是要将利益之争翻译为权利之争。无权利则无救济,所以不在本文介绍之内的权利和利益受损害,一般不能通过诉讼获得保护。那么,权利又是怎么定义的呢?根据法力说,权利的本质为保护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立法者对生活利益进行价值判断,需要进行法律保护的利益规定为权利,从而赋予“法律上之力”,凭此力量,既可支配标的物,也可请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不同的权利,民法赋予了不同的法律上之力,而区分的标准就是不同的利益。下文将看到,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如何的变化。

一、人身关系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以对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具体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1、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信用、贞操等具体权利。

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自由、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内容。有具体人格权的,应该先适用具体人格权。

人格权是生而固有的,是每个人天生自带的光环,虽然我们不太宣传天赋人权的观念,但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认为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只能认为是法律规定给予保护的。如果权利来自法定,那样我们将不得不承认予取予夺,随意剥夺权利的恶法亦法,实定法还是要符合一定的公平正义。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提出拉德布鲁赫公式,表明:所有的实在法都应当体现法的安定性,不能够随意否定其效力;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实在法还应当体现合目的性和正义。若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是非法的法律。这是二战后对纳粹时期法律作用的深刻反省,在现代法治社会这种思考似乎是多虑的,但回顾历史保持谨慎乐观还是必要的。

随着人权观念的发展,人格权的内容和范围正在逐步扩张,与此同时,现代信息社会侵害个人人格权的现象日益增多,人格权甚至有可能单独立法。《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就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了保护,以应对网络社会对个人信息的侵袭。

(二)身份权

人格权只是从个人的角度来讲,作为人的社会属性,一个人在法律上也会有不同的身份,作为儿子,作为丈夫,作为父亲。相应的,也就产生了与身份相关的人身权利。比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权利。近现代以来,发生了梅因爵士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成年孩子从父权中解放出来,女子从夫权中解放出来,身份权已经缩小到了非常必要的范围内。

因为人格权生来平等,未成年人只是行为能力受限,不是权利受限。那么,亲权所包括的教养权和子女人身权之间如何平衡,惩戒在什么样的范围内属于教养权,什么程度上属于侵害子女自身的人格权需要指导性案例的进一步明确。相对明确的是基于亲权的子女交还请求权,就是子女被诱骗、拐卖之后,请求交还的权利。

配偶权则更是少的可怜,要求扶助权、家事代理权说得上是有实质性意义的权利,但所谓代理权也只是在类似打酱油的范围内,重大事项还是需要共同决定,否则有可能构成无权代理。生育权就谈不上了,一方想生育,而另一方不想生或打胎的,对方也不能主张配偶权受损害,因为对方同样享有是否生育的自由。至于姓氏权就更谈不上了,以前妻子会在自己的姓前面冠上丈夫的姓氏,但是根据立法解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不知道改姓男方的姓会不会因为违反男女平等而构成违反公序良俗。而对于配偶方是否负有忠实义务、贞操义务,则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发生了极大地转变。婚姻法只是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些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请注意,这里并不包括婚外情,并且请求的前提是离婚。在最近明星出轨的案件中,无过错的男方似乎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接受现实,一种是离婚。保持婚姻请求赔偿不是一个法律支持的选择。婚姻是神圣的,但是法律在这里并没有予以更多关注。虽然宪法上规定了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包含了性自由的内容,但是婚姻这座围城既然经你的同意走进去,你就应该遵守起码的游戏规则,否则请选择退出。我们不赞同保守,但自由亦有前提。赋予另一方损害赔偿的权利对出轨方和第三方未尝不是一种震慑。否则,婚姻虽似围城,却已拆去了城墙。

另外,我国民法也应该承认婚约的效力,婚约虽不能强制执行,但保留赔偿的权利,双方基于足够的诚意才能走进婚前准备阶段,这种约束的缺失导致各种婚托、婚骗现象,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去甚远。

(三)继承权

海德格尔说,生命的本质就是死亡,每一个个人都是向死而生,死的威胁激发生的渴望,更加明白人生可贵,不虚度,不辜负。按照自己的意志死后将财产移转下去也是一种生命的延续。所以,西方人在壮年时立遗嘱就没有什么不可理解了。继承权就是继承人享有依法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继承权同时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属性,但通说归于人身关系。我国民法总则新近规定了习惯法可以作为法源,相信在继承领域会有更多的应用。比如,朱苏力教授曾经讲过,有的地方大儿子分房子应该分东面一间等,这都是我们法治的本土化资源。

二、财产关系

(一)物权

物有两种价值,一种是使用价值,一种是交换价值。当然,所有权是全面的,包括全部权能和对这两种价值的利用。另外,还有基于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价值的利用。由于我国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和组织对土地的使用只能在用益物权的范围内,所以我国的用益物权种类多,应用多,是我国民法的一大特色。从本质上讲,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面临的重大课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成就将为世界法治文明做出卓越的贡献。

1、所有权:可以进一步分为单独所有、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为住在钢筋水泥空间里的现代人新创设的一种权利,既包括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也包括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其分界线就是你家墙壁的中心线,有些时候我们不得不为法学家的精确感到敬佩。

2、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两种用益物权和农村土地相关,一种是进行农业生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种是盖房子的宅基地使用权。目前我国正在推进三权分置改革,所有权属于集体,承包权属于农民,长期不变;然后从承包权中再分离出一项经营权能,由具体的经营人进行经营。这样妥善的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就业方式转向其他,可将经营权转给他人。二是解决我国农业现代化、集约化与土地不集中、分散之间的矛盾。三是保障农民进城过程中不失地,不造成社会矛盾。

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建筑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对国家所有的非农业用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为了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对他人土地进行一定程度的利用或对他人行使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权利。

3、担保物权——为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担保其他债权实现的他物权。市场经济条件下,信心比黄金更重要,信心赋予信用,信用融通资金,资金发展经济。为了融通资金,用实物进行担保融入一定的资金非常必要。随着现代金融的发达,传统的担保物权有逐渐减弱的趋势,一是融资受到担保物价值的影响,融资额受限;二是担保物变现过程长,成本高。证券化融资、信用融资等日益发展,网上甚至流传PPT融资的说法,资金量之大、杠杆之高令人惊讶,但其中的风险也不言而喻,比如赵薇夫妇收购事件。

抵押权——就是不用把东西交给债权人,只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质权——就是把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占有——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而形成的事实状态。

(二)债权

债权就是请求别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权利。做什么好理解,比如,还钱,交付货物等等。不做什么,其实就是绝对权的延伸,保持某种权利的圆满状态,比如,不要挡了我的阳光,不要妨害我的通行,不要对我的权利造成危险等等。又分为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民法的核心,支撑起了民法的半壁江山。

本质就是契约必守,按照咱们的约定来。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我们天天都生活在合同之中,买早点,打的,供暖气、打电话,我们以为理所当然,实际上是合同的作用,不信,你欠费试试。

侵权之债:侵权之债规制的是你的行为自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之间的关系,当你的行为损害了别人的人身、财产的时候,你可能会因为你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是有时候,你也会莫名其妙地承担责任。比如,你的楼上不知谁扔了一个烟灰缸把行人砸伤了,如果不能确定是谁扔的,你们相近的几层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现代工业社会,损害事件频发,如果受害人得不到救济,明显不公平。那么在可能的加害人中间适当分担一下责任也属于大家可接受的做法。幸好的一点是,现代侵权法还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的,公平责任的承担只是例外。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说的通俗一点,就是你多管了闲事,为此向受益人要回支出。制度目的主要是弘扬团结互助的精神。

不当得利:在说的通俗一点,就是你得了不该得的好处,应该返还给人家。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是债的比较小众的发生原因,试想一下,谁每天没事干就是多管闲事,好事天天找着他。

(三)知识产权

指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志的独占的太他的利用为内容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体量和形态都在几何级数的扩张。

(四)股权等其他合法性权利

股权是股东依法可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其他投资性权利包括购买基金、保险等取得的权利。

从上述的分析来看,对普通人来讲,经常接触的就是人格权、物权、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人格权是权利人与生俱来的自带光环,一般不具有财产价值,他人主要是不作为义务,不得侵犯。用黑格尔的话来讲,就是请作为人,并尊重他人为人。

物权是权利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的权利,他人同样主要是不作为义务,尊重我对物的享有、支配、处分、不得干涉。其实,容易让初学者混淆的是,以为物权是人对物的法律关系,其实,法律关系只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即使资源稀缺,独居荒岛的鲁滨逊也不会有所有权问题的产生。资源是有限的,人类的物质文化需要是无限的,所以人类社会的生存就需要一定的秩序来调和有限的资源和无限的需求之间的矛盾。资源具有稀缺性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试想,我们生存必须的阳光、空气相对丰富,就没有成为民法中的物权。当然,在某些具体情形下也会成为物权的客体,比如,高原地区的吸氧罐。所以,马克思才敏锐地总结说物质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法律最终消亡。

从权利的分类来说,以上所说的人格权和物权两个权利都是绝对权。所谓绝对权,就是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但是当某个人侵犯了我的绝对权,就形成了侵权之债。侵权之债是相对的,是针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的权利。

再下来就是合同之债,民法奉行私法自治,我的生活我做主。权利人可以对人格权进行处分,可以将物权进行交易,可以将侵权损害之债进行放弃或移转。(事前免责有些时候无效,因为会引发极大地道德风险)。但是对人格权的约定不像物权那样宽泛和自由,比如,生命权、身体权等不能放弃,生死协议因此就是无效的。有些人格权可以处分,比如隐私权、肖像权等,但是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你可以无私到不要隐私,但是大众的眼睛不应该被玷污。

不同的利益形成不同的权利,不同的权利衍生不同的权利保护请求权,而权利保护请求权就是叩开民事诉讼大门的钥匙。

    请务必将权利体系熟记于心。在解决民事纠纷之初,将利益之争翻译为权利之争,也就为下一步搜索请求权基础进行了定位,确定了大致的方向的路径。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熟读法典三百条,不请律师也能赢。熟悉了上述的权利体系,相信你也能处理不少法律问题。

☆☆☆民法权利体系图☆☆☆

往期回顾

1事实是个变色龙,法官并非全能

法律人——那个别人家的小孩长大了

3、一碗羊汤中的民法思维

4、要件诉讼九步法

5、青年律师的独孤九剑——要件诉讼九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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