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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济宁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动真碰硬 零容

2021年,济宁市生态环境局紧紧围绕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和济宁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部署,全力践行“严真细实快”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现公布部分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嘉祥县某食品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6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嘉祥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人为干扰废水自动监测设施采样,违规排放污水进行核查。执法人员调阅了该公司在线历史数据,发现2021年4月9日至18日、4月20日至30日、5月2日至7日、5月9日至10日期间,废水自动监测设施总磷、总氮、COD、氨氮数值始终保持不变。执法人员现场采集该公司外排废水2份,经检测,其废水中总磷浓度为9.49mg/L,超出《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0.186倍。随后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公安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围绕该公司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污水处理站采样探头处悬挂一清水桶。面对证据,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最终承认由于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外排污水无法稳定达标,遂将采样探头浸泡在清水中的方法,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以达到偷排废水的目的。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并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九款的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五万元举报奖励。







案例二


梁山县某碳素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6月,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非现场执法网上巡查时发现,梁山县某碳素有限公司烟气污染源在线数据异常,烟气中氧含量变化异常。每当在线数据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瞬时值即将超标时,氧含量随之由正常生产时的12%突变为21%左右。执法人员锁定这一线索后立即赴现场调查取证。经查,该公司在锅炉工况不稳定的情况下,烟气排放无法稳定达标。工作人员遂采取翻越在线站房窗户拔掉采样管线的方式干扰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


兖州区某综合利用电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案



2021年2月,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网上巡查时发现兖州区某综合利用电厂在线监测数据异常,存在违法排污的嫌疑。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调查,因煤质变化,导致该电厂锅炉工况波动较大,外排烟气氮氧化物浓度无法稳定达标。该电厂遂安排每班固定一人负责紧盯在线数据,一旦发现氮氧化物超标时,就立即断开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线,以干扰设施采样,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


高新区某第三方机构运维服务弄虚作假案



2021年2月,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支队在非现场执法网上巡查时,发现高新区某水务有限公司(非重点排污单位)多时段总氮小时值数据被标记为故障数据,未参与日均值计算。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公司将其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营维护业务委托给某科技有限公司,该第三方公司在运维服务过程中管理混乱,不按规范要求进行作业。上传故障报告的工作人员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擅自将企业的超标数据上传为故障报告,以达到屏蔽超标数据,违法排污的目的。




该运维企业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十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对其法人代表处以一万元罚款。







案例五


邹城市某屠宰制品有限公司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3月,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进行重点监管企业在线数据网上巡查时发现,邹城市某屠宰制品有限公司2020年度COD年排放量为9.67吨,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显示其COD年排放限值为3.33吨,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1.9倍。经查阅该企业填报的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发现其申报的COD年度排放量也超过了许可总量。证据面前,该企业承认了超总量排污的违法事实。为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本着严谨细致原则,执法人员按照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对企业年度COD排放量进行进一步核算,并就排污总量超标法律适用问题向专业律师咨询,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外排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的情形,未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企业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本案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济宁市依《条例》实施的首罚案件,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证据固定等方面非常慎重,确保案件查处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法律适用精准。本案执法人员以在线数据网上巡查发现问题为基础,线下调查为辅助,借助科技手段,实施精准化监管,有效提高了执法效率和执法效能。





供稿:市环境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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