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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立法,名不正则言不顺

唐映红 唐师三百手 2022-06-15



近日,教育部配合妇联,经过至少四年多的酝酿、拟撰,《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正在征集社会各界意见。从表象而言,可谓喜忧参半,喜的是家庭教育受到社会立法机构的关注,忧的是公权力的权柄是否伸到了家庭内部的亲子互动之中?一方面,太多的未成年孩子的父母缺乏实施积极有效家庭教育的方法和技能,他们需要得到来自政府、社区、学校以及相关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另一方面,每一位父母都有着当然的权利决定以何种方式和途径对孩子实施教育影响,公权力只应守住最低必要的几条边界,如不能遗弃、暴力虐待孩子(其实已经被纳入到《妇女儿童保护法》规范和调整范围),边界内公权力不能也不宜介入干预。




下面是我的几点意见


1、家庭教育的主体是父母或监护人,政府、社区、学校都只能也只应该是支持和服务,而不是也不宜拥有任何管理权柄。所以,立法中必须明确主体权利,而不仅仅是主体责任。权利同时也意味着权利人有权采取他们认为适合的方式和途径实施家庭教育,而不是必须按照政府、社区、学校的要求;同时,政府、社区和学校应该也必须是在尊重父母或监护人权利的基础上提供支持和服务。


2、“家庭教育”是一个笼统概念,其广义可以包括亲子间任何的互动。例如,婴儿期母婴互动的方式会影响到婴儿未来成年后持续一生的安全感和人际依恋的发展,那么,这应不应该纳入“家庭教育”范畴?还是只是“养育”范畴?“养育”和“家庭教育”之间的界限在哪里?立法条款必须界定清晰。


3、法律名为《家庭教育法》,顾名思义其立法规范和调整的对象是家庭教育的主体,即父母或监护人,但在实践中其实根本不可能也不应该深入并规范到父母或监护人如何对待孩子,一个无法也不应践行的法律实践为空法。建议更名为《家庭教育促进法》,顾名思义其调整和规范的对象才是政府、社区、学校以及相关机构,他们能做的是支持、服务、帮助每一个家庭更好地实施家庭教育,并促进每一个家庭能实施积极的家庭教育,是可以、可能予以立法规范的。


4、“家庭教育”作为教育的一种,针对的是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家庭成员实施的教育。正如前面所述,政府、社区和学校其实并无权柄也无可能插手其间。所以,政府、社区和学校以及相关机构能做的其实是“亲职教育”,成人教育的一种,针对的是对父母的教育,帮助每一位父母胜任父母角色的教育。立法中应该厘清“家庭教育”和“亲职教育”,政府、社区、学校和相关机构能做的,以及应该做的其实是“亲职教育”,而不是也不可能是越俎代庖的“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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