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支付9月工资,按照5000起征点还是3500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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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支付的工资如何计个税?
问题:我单位2018年10月10日发放9月份工资,个税起征点按照5000元,还是3500? 税率按照新个税表还是旧个税表?
答:首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8】98号文件《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所以从文件看出,10月发放的不管是几月份的工资,只要在10月发放的工资都按照新的起征点5000元执行,同时按新个税表计税。
但是:
10月10日发放的工资,10月15日就把这笔工资报税了,仍应按旧标准3500起征点;次月11月15日报税,按新标准5000起征点及新个税表执行(见附表一)。
为什么呢?
税法规定:“当月代扣、次月代缴”,即“扣缴申报期限”是“税款所属期”的次月15日内。现在仍有大部分下发薪的企业执行“当月代扣、当月代缴”,即“扣缴申报期限”是“税款所属期”是同一月,提前缴纳了税款,就不能在10月享受新政了,因为税务局会认为10月15日扣缴的税款所属期是9月,所以不能享受新政。
名词解释: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计税期间,通俗说的就是“哪月的税款”。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来说,指的是纳税人领取工资的月份,如问题中10月10日发放,纳税人10月10日收到工资,所以税款所属期就是10月。
扣缴申报期限: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规定时间内(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来说,扣缴义务人在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后的扣缴申报期限是次月,如问题中纳税人10月10日取得的收入为税款所属期,次月11月15日内申报是扣缴申报期限。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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