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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目录及摘要

编辑部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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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4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

1.新时代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理论认同研究

                                                                                               王静修(5)

【法治文化】

2.《唐律》之赓续与新生:蒙元“旧例”考

谭天枢(20)

【热点聚焦|数字、数据与信息保护专题】

3.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要素流通

——以产权“结构性分置”为视角的分析

郭   雳、尚博文(42)

4.重要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特别监管

——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

李爱君(56)

5.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中企业衍生数据法律保护研究

——以北京市为例

唐建国(68)

6.私密信息的范围界定与法律保护的完善

张革新(84)

7.元宇宙信息治理面临的新挑战及其法律应对

包晓丽(97)

8.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意蕴重释

黄陈辰(111)

9.非法获取型数据犯罪的实务反思与规则重塑

金鸿浩(128)

10.域名买卖合同的客体定位及其履行规则

——以《德国民法典》的修订作为比较

王伟伟(145)

11.数字时代运动员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卢   成(159)

12.虚拟货币相关刑事犯罪的惩治困境与法律保障

吕   晗(173)

【私法前沿】

13.美国网络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判断标准及启示

于品显(185)

14.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取回权论

——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担保观的统合

关华鹏(197)

【公法视点】

15.论主观化证明于认罪案件中的司法适用

步洋洋(213)

16.证据评价的自由与规范法理

熊晓彪(225)

17.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体系研究

张哲浩(242)

18.论我国一般反避税条款的体系化

贺   燕(255)

【文学艺术】

19.孟子的同感思想及其美学内涵

曾仲权(274)

20.中印故事再研究

——钟敬文与季羡林合作的一段学术史

董晓萍(284)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

1.新时代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理论认同研究


【作者】王静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指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21 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加强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最新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理论认同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守正创新,也是新时代进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践的逻辑基础。新时代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理论认同的逻辑起点是其坚定的政治信仰、具体的实践品格和鲜明的人民秉性;认同的文化根源在于其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与传统“民本”思想的承继性,“坚持党的领导”与“天命有德”思想的暗合性以及党“共产主义”理想与“天下为公”思想的契合性;认同的实践逻辑体现为通过在为人民群众解惑释疑、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实践中增强民众认同;当前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理论认同的主要因素有风云变幻的国际局势和不同思想文化的冲击、网络新媒体“普及化”和“碎片化”的负面影响以及理论认同与理论实践存在知行不统一;要通过注重在宣传中对理论认同的正确引导、重视在学习中对理论认同的反思教育和加强在实践中对理论认同的具体指导来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理论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理论认同的归宿是理论自信和理论自觉,最后变为强大的实践行动力。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认同   逻辑基础   实践路径


【法治文化】

2.《唐律》之赓续与新生:蒙元“旧例”考


【作者】谭天枢(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蒙元公文和法律中的“旧例”一词代指金朝的《泰和律义》,这部法律继承了《唐律》的立法体例和基本内容,权行充当司法审判的准绳和依据,弥补了元初法律体系的“真空”。至元八年废止《泰和律义》造成了法律适用的震荡,引发了朝野间关于旧律存废和创设新法的讨论。虽然其政治意义宣告终结,但司法官吏通过援例断案和旧律新解的方式,继续贯彻“旧例”之基本原则和主旨精神,用以指导审判实践。《泰和律义》衍生的一系列圣旨条画、通行定例和断案成例,成为《大元通制》和《至正条格》两部官修法律汇编的内容来源,潜移默化地推动了元代立法的“唐律化”改造,从而为中华法系的血脉赓续和创新发展构筑了历史桥梁。


【关键词】旧例   唐律疏议   泰和律义   元典章   中华法系


【热点聚焦|数字、数据与信息保护专题】

3.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要素流通

——以产权“结构性分置”为视角的分析


【作者】郭  雳、尚博文(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据要素流通是建设高标准要素市场、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的基础,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存在着流通利用的现实挑战。公共数据因其制度性问题导致开放程度较为有限,“平台主导型”的企业数据交易亦无法和要素化的数据定位相匹配。清晰的产权配置是数据要素高质量流通的前提,现有产权单维配置模式无法准确地体现数据要素自身丰富的内在构成,绝对化的权利保护难以适配数字经济时代要素价值创造的实际需求,也与要素界定制度演进变迁的逻辑相异。“数据二十条”提出的产权“结构性分置”方案符合劳动与财产理论中的分配正义观,也能够激励并促进市场竞争和企业创新,数据要素产权从单维配置向多维配置转变是其构造基础。应当衡量各个参与方在数据生成过程中的贡献,结合具体的数据处理场景,构建起多维、动态的要素产权配置制度,并沿此思路对我国公共数据开放和企业数据交易规则进行调整完善。


【关键词】数据要素   “数据二十条”   数据产权   数据交易   数据流通


4.重要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特别监管

——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 条


【作者】李爱君(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各国均将类似“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以下简称“重要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特别监管作为研究重点和立法内容。互联网平台是数字经济的新业态,个人信息所形成的数据是新业态的重要生产要素。无论是互联网所形成的新业态,还是个人信息处理的实践,都充分证明了对一般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监管已经无法适应重要个人信息处理者带来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防范。本文针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实践问题,分析典型国家、地区和我国有关重要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监管研究,提出我国重要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特别监管的完善路径,进而实现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防范,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信息主体权益。


【关键词】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安全   重要个人信息处理者   特别监管


5.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中企业衍生数据法律保护研究

——以北京市为例


【作者】唐建国(北京市大数据中心、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摘要】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以来,以企业衍生数据为代表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正在引领新一波技术产业革命。如何厘清衍生数据脉络、界定衍生数据权属、保护数据主体合法权益,成为提升北京数字经济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北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从制定完善政策法规、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完善多元治理格局等方面探索构建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取得显著实践成效。在北京市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框架下,分析了企业衍生数据的定义、特点及其生命周期,重点探讨了平台经济、元宇宙等数字经济领域的企业衍生数据法律保护问题,从数据伦理、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权属、数据安全四个层面构建出企业衍生数据法律保护体系,根据不同数据主体的权利需求建立不同的权利保护机制,针对不同的保护侧重点,建立内容来源权、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经营权四维的权利配置体系。


【关键词】数字经济治理   企业衍生数据   数据伦理   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权属 数据安全


6.私密信息的范围界定与法律保护的完善


【作者】张革新(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私密信息是《民法典》规定的概念,现行法律和其他规范并未采取通行的“概括+范围列举”的方式对其概念和范围做出界定,不像敏感信息那样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明确界定或者列举示明,这种现状无法为司法实践和私密信息的处理提供基本指引。依据私密信息的识别性和隐私性属性,结合场景理论,可以将其范围界定为财产信息、医疗健康信息、生物识别信息和私人生活信息。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私密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应当通过厘清《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私密信息保护的关系定位与法律适用、构建私密信息分类保护制度和完善私密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基本路径,强化对私密信息的保护与利用。


【关键词】私密信息   识别性   隐私性   人格尊严   法律适用


7.元宇宙信息治理面临的新挑战及其法律应对


【作者】包晓丽(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元宇宙是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扩展现实和web3.0 等多项技术发展到一定奇点后的集合生态。以ChatGPT 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内容生成模式和抖音等为代表的用户内容生成模式,将丰富元宇宙内容并加速元宇宙的到来。这同时会产生违法主体难以识别、行为易被算法操控、有害信息难以删除等信息安全风险,元宇宙的时空拓展性还会导致风险的全球化特征。现行法律法规开始关注元宇宙中的主体规制、数据安全和平台监管问题,但缺乏对元宇宙信息治理的系统谋划。下一步应从“软法之治”和“硬法之治”两方面共建元宇宙信息文明法律体系,加强主体分类监管、健全平台运营管理体系、全面规范去中心化技术,率先推出元宇宙信息文明建设的全球倡议。


【关键词】元宇宙   信息治理   AIGC   UGC   法律规制


8.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意蕴重释


【作者】黄陈辰(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规定了刑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具备可识别性。其对可识别性的定义建基于一定的解释逻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不可弥合的固有缺陷。为保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理解与合理适用,有必要对《解释》的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进而完成“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意蕴重释。具体而言,在识别方式上,间接识别并非没有任何限制,与其他信息结合才具有可识别性的信息自身必须对特定自然人的身份识别具备一定的实质意义;在识别对象上,不具备身份识别性的单纯的活动信息不应被认定为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在识别标准上,确立广义的一般人标准,将需要耗费不合逻辑的成本才能进行身份识别的情形排除在外。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   可识别性   身份   一般人标准


9.非法获取型数据犯罪的实务反思与规则重塑


【作者】金鸿浩(北京化工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


【摘要】在大数据时代,应当倡导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论,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作出有别于单机时代的全新解读。为促进数据发展,本罪的危害行为,应以不法侵害有价值的电子数据机密性为必要条件;反之,获取非电子形式数据、公开数据、价值密度低的普通数据,原则上不属于本罪的保护范围。为维护数据安全,本罪的数据类型需要进行必要扩展,打破传统上身份认证数据的局限性。从数据权利束的角度全新认识数据性质,将其细分为非法获取功能型数据、非法获取财产型数据、非法获取映射型数据三个子类型,在数据分类分级基础上重构罪量标准,从而为“数字中国”建设提供数字身份、数字资产、数字秩序等多维度的整全性刑事法治保障。


【关键词】网络犯罪   非法获取数据   网络虚拟财产   数据类型   数字法学


10.域名买卖合同的客体定位及其履行规则

——以《德国民法典》的修订作为比较


【作者】王伟伟(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摘要】域名转让规则存在争议。域名是持有人与域名注册及管理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作为归属于持有人的无体动产,有不同的理解。基于对域名客体属性认识的差异,域名的转让是买卖合同还是事务处理合同,是动产买卖还是权利买卖或者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的司法裁判观点将域名作为动产,并适用动产买卖规则。这与欧美国家的主流学理和司法裁判观点不同。这种差异的合理性需要反思性的论证。在域名适用动产买卖合同规则的路径下,如何理解域名的交付以及所有权移转义务,域名买卖合同与归属权变动的关系,也需要结合我国的交易实践,基于司法裁判观点以及法律实证规定澄清、反思和确定。域名买卖合同的客体定位和履行规则,对《民法典》买卖合同客体规则的体系化也有意义。


【关键词】域名   交付义务   无体物   买卖合同   物债关系


11.数字时代运动员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作者】卢  成(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据技术的应用既为运动员赋能又使运动员个人信息处于风险之中。当前各国国内立法均缺乏对运动员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国际层面对运动员个人信息保护也尚未达成共识。运动员个人信息在法律主体、场景适用、信息流通方面具有独特性,致使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更难以平衡其运动员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因此,本文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国际比较出发分析既有规则在运动员这一特殊主体下规制的局限,提出运动员个人信息区分的新模式,并建议从运动员个体赋权、国内立法、国际监管等三个方向完善运动员个人信息的保护体系。


【关键词】运动员   个人信息   信息保护   跨境流动   国际法


12.虚拟货币相关刑事犯罪的惩治困境与法律保障


【作者】吕  晗(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党校)


【摘要】虚拟货币是伴随信息技术发展而衍生的一种新兴“货币形式”。这种新兴货币形式因拥有庞大的市场交易量而被不法分子所觊觎,相关刑事案件频频发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不利于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追踪锁定涉案犯罪主体、侦查取证不易,相关犯罪事实认定、定罪量刑困难等问题,使得打击涉虚拟货币相关刑事犯罪困难重重。为更好地抑制虚拟货币相关网络犯罪案件发生,我国应探索健全刑事立法体系、发挥刑事立法震慑力,秉承审慎治理观念、优化刑事犯罪主体追踪方法;推进刑侦数字化建设、完善刑事犯罪侦查取证机制,明确虚拟货币地位、规范犯罪事实推定内容,完善虚拟货币定罪依据、统一虚拟货币数额认定标准等路径加以规制。


【关键词】虚拟货币   刑事犯罪   规治困境   法律保障


【私法前沿】

13.美国网络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判断标准及启示


【作者】于品显(河北大学法学院)


【摘要】网络空间所产生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在一国法院诉讼的,该国法院首先需要判断其是否具有跨国网络民商事案件的国际管辖权,但跨国网络民商事案件国际管辖权的确定,较一般涉外民商事案件国际管辖权的确定,更为复杂与困难。以传统的住所、财产、行为等因其与某国法院的管辖区域存在着物理空间上的联系为依据的判断方法,面对虚拟、无形、无国界的网络世界,实际上面临较大困难。如果网络空间管辖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将深刻影响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也会阻碍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发展进程。美国法院处理跨国(州)网络民商事纠纷有着丰富的经验,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判断标准,对于我国跨国网络民商事纠纷的立法与实务仍深具启示性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互联网管辖权   效果标准   比例光谱标准   目标指向标准


14.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取回权论

——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担保观的统合


【作者】关华鹏(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新规令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取回权性质变得微妙。一方面,在旗帜鲜明的动产担保功能主义改革背景下,立法者与学界都力倡出卖人所有权向担保物权的转化;另一方面,《民法典》第642 条第1 款却未承认买受人有转让标的物或在标的物上为第三人再设定担保的权利,仍然从形式主义立场上认可出卖人所有权的归属功能。此种制度安排为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担保观在所有权保留中的统合提供了契机:在同时满足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情形以及《民法典》第642 条第1 款规定的诸类特定违约情形时,出卖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通过返还请求权取回标的物,终局地回复所有权的完满状态;亦可不解除合同,基于《民法典》第642、643 条之规定临时取回标的物,在买受人不予配合或回赎期间经过买受人未回赎时,通过担保物权程序就标的物变价求偿。两种可供出卖人选择的取回权模式下,所有权保留登记亦各自发挥不同的效力。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   出卖人取回权   形式主义   功能主义   担保观统合


【公法视点】

15.论主观化证明于认罪案件中的司法适用


【作者】步洋洋(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摘要】基于严格的证据裁判的客观立场,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较为排斥推定、情理推断、经验法则等主观化证明方法,严格限制事实审理者采取建立在相对自由之经验主义立场之上的主观判断与心证形成方法。而作为证据裁判原则实现的特定路径可能,主观化证明与客观化证明均为有效且可行的证明方式,两者分别契合于不同的证明逻辑与实践惯性。主观化证明的司法适用不仅可以作为印证证明的有益补充,弥补印证证明方法本身所具有的僵化性,而且能够契合认罪案件于诉讼模式、诉讼程序、诉讼目的以及诉讼证明层面的特殊性因由。为有效走出我国当下认罪案件法庭审理之中主观化证明所呈现出应然可用与实然在用,慎用、需用、误用与滥用并存的“矛盾化”现实镜像,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亟待在转变诉讼理念,正视心证司法功用,完善主观化证明所需的配套制度保障的同时,合理划定主观化证明的适用前提,明晰方法适用的合理性检验标准,从观念、规范、程序、制度等多重维度,积极探索出主观化证明于我国当下的认罪案件法庭审理之中如何优化的“通幽曲径”。


【关键词】主观化证明   客观化证明   认罪案件   自由心证   合理性检验


16.证据评价的自由与规范法理


【作者】熊晓彪(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证据评价的自由俨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开明司法之基石,但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却表现出一种对“法定证据”异乎寻常的青睐。建立在“自然理性”回归与“法定证据”反思基础之上的“自由心证”,实际上至少受到法律的三重干预。对“法定证据”的片面理解与认识误区,致使理论上的“证据自由评价”与“新法定化”实践趋向之间存在一道鸿沟。现代立法者逐渐意识到,对裁判者评价证据的自由予以适度的指导与规制是有益的。这不仅出于认识论上的理由,而且还因为可以有效防止自由擅断与确保程序正义。裁判责任与行为的道德哲学要求、“自由心证”困境以及规范的指导与约束功能,分别从内外两个层面证成了证据评价规范设立的正当性。基于规范理论与国外证据评价控制举措,结合中国具体司法实践,能够构建证据评价的“指引、要求、规则”三层次规范体系。这一规范体系为中国当下的“证据评价法定化”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与矫正框架。


【关键词】证据评价   自由心证   法定证据   规范的正当性   三层次规范体系


17.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体系研究


【作者】张哲浩(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摘要】执行救济体系是以一系列概念、理论、原则、制度、规则所组成的规范体系。执行救济体系应当以若干概念为基础进行教义学展开,但这样的概念不是评价性概念,而是具有明确内涵与外延,能够将规范背后的价值体现在规则体系内,且可被逻辑的的概念,比如“违法执行”“不当执行”等。从执行救济制度类型上看,执行救济既包含诉讼性制度安排,也包含非诉讼性质的制度安排。从过程功能上看,执行救济是从诉讼到执行,从执行衍生诉讼,再到执行的关键性制度安排,即有执行依据的补强功能,也是执行案外人权益的保护功能。本文的主要观点是从执行救济规范的评价对象执行行为入手,以执行行为理论为基石,区分出违法执行和不当执行,提出“行为合法性”与“结果正当性”的执行救济二元规范评价理论。


【关键词】民事执行   执行救济   违法执行   不当执行   二元规范评价


18.论我国一般反避税条款的体系化


【作者】贺  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税法尚没有规定统一适用的一般反避税条款,与反避税实践需求不匹配。一般反避税条款的体系化关系到税法体系内部和外部的协调问题,决定能否从技术上充分发挥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兜底功能。比较研究主要国家一般反避税条款的立法实践,我国一般反避税条款的体系化设计,应采取形式体系化的模式,在总则性税法中规定统一适用的一般反避税条款。体系化的技术路径,可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支撑内部体系,通过甄选核心概念,搭配不同层级的规则构成外部体系,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逻辑结构清晰,内容相互协调,层次分明而延展性比较好的反避税规则网络,实现对避税行为的全面规制、保障纳税人的商业自由。


【关键词】一般反避税条款   禁止权利滥用   合理商业目的   体系化


【文学艺术】

19.孟子的同感思想及其美学内涵


【作者】曾仲权(江苏师范大学文学院)


【摘要】在哲学美学中,同感意味着自我与他者主体间情感的普遍可交往沟通性,也即普遍共通性。同感理论、同感判断不仅在西方哲学美学中源远流长,而且在中国古代哲学美学思想中也存在。孟子心性哲学的同感思想就堪为典范,它足以和导源于亚里士多德的同感判断力思想相媲美。孟子的同感思想中的同感判断的美学内涵包含四个方面:其一,从作为审美鉴赏判断的同感判断所获得的情感是具有普遍共通性的同感;其二,从作为道德情感判断所获得的道德情感是具有普遍共通性的同感;其三,按照理义的道德情感判断标准所进行的道德情感判断所获得道德情感的愉悦体验具有和通过感官感觉所进行的审美鉴赏判断所获得的具有美感特性的愉悦相同的性质, 而且两种愉悦的类比统一特性具有普遍共通性;其四,在孟子的同感思想中,同感判断都具有好恶的同感判断情感体验,而同感判断的好恶情感体验,作为人之性,具有衍生五情的能力,这种衍生能力在人与人之间也具有普遍共通性。


【关键词】孟子   同感   同感判断   审美鉴赏判断   道德情感判断


20.中印故事再研究

——钟敬文与季羡林合作的一段学术史


【作者】董晓萍(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


【摘要】钟敬文与季羡林分别是我国民俗学和印度学的学术大师,他们把学术使命、社会责任和无私忘我的科学献身精神投入到学术活动中,在中印故事翻译研究方面,开展跨语言和跨学科的合作,处理单一学科难以处理的特殊复杂现象,解决了一些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写了一段特殊的学术史。故事的形式和观念表述经过翻译研究之后都会发生一定变化,但大师总会谨慎地保留差异,从中把握历史主动性,推进学术对话,提升民族文化自信。当代世界的故事文本大都处于翻译与研究的状态中,学者把讲故事活动与学术史两者共同研究,在其共享和未必共享而能互鉴的层面,彼此学习、互相尊重。钟敬文和季羡林的学术合作为我们留下了具有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的重要学术遗产,值得深入研究。


【关键词】钟敬文   季羡林   中印故事   交叉研究   学术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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