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 那些“简历造假”“身份造假”的人,后来怎么样了?
告别上铺的兄弟姐妹
毕业了
开始找工作
为了让自己的简历“脱颖而出”
有些同学恐怕已经动了歪脑筋比如过度包装一下简历?
同学,冷静一下
简历可不是你想包装就能包装的
小心摊上事儿噢~
♦简历造假指的是求职者为了获得心仪的岗位,而在个人简历上对不利信息进行隐瞒、篡改或添加虚假信息的行为。
♦简历造假主要包括:学历造假、工作时间造假、职位造假、离职原因造假、业绩造假、薪资造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第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
还有冒用、顶替他人入职的“身份造假”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噢
在这个案例的审判中,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公司,以欺诈方式形成的民事行为应认定无效,因此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无效;在双方劳动关系无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认为其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是这样嘛?
不是噢!劳动者虽然以他人名义入职,但实际付出劳动的是其本人,双方的法律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和本质。但员工个人冒用身份参保,自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大家还是要依法、诚实信用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保哦。
NO.1
用人单位自用工即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NO.2
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放弃社保声明是属于无效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在其权利自由处分范围之内,其与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不仅会损害其个人社会保险权益,也侵害了全体社会的整体性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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