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斌:比较视野下的中国民主的优秀基因
在政治价值上,中国历史文化产生的最强大最持久的政治哲学无疑是民本思想,它是以“社会”为“主义”的价值观,具有内在的通约性。在中国的语境下,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可以表述为民本主义民主,是中国式民主的一种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这种表述可以说是中华优秀传统文明的时代性转化。我们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时,可以找回根植于中国历史文化的民本思想,以实现政治思想、民主制度和民主实践相统一的民本主义民主。
在政治制度上,相对于西式代议制民主,我们是民主集中制政体
和西方自由主义民主一样,民本主义民主是一种价值模式,价值模式需要制度形式和实践形式去夯实。在政治制度上,相对于西式代议制民主,我们是民主集中制政体或组织原则,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靠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也就是党领导的人大制度产生一府两院,后者反过来对人大负责。
在中央-地方关系上,也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此保障了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的社会活力,否则大一统就难以存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催生了权力结构的重大变化,形成了新型的政治-市场关系和国家-社会关系。在政治-市场关系上,有集中的国家层面的经济发展规划,比如五年计划(规划)、十年规划以及产业政策,也有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这是事实上的民主集中制。
在国家-社会关系上,有集中制的严格限制的领域,比如对政治类、法律类、民族类、宗教类的管理,也有登记备案制的形形色色的社团组织,这也是事实性民主集中制。
可以说,无论是宪法规定的根本政治制度即人大制度还是重大政治制度即中央-地方关系,抑或是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新型权力关系即政治-市场关系和国家-社会关系,贯穿的都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这是理解改革开放后权力关系的“钥匙”——为什么不变的政治制度能有机地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民主集中制就是各种权力关系的纽带或中枢神经。
在政治过程中,相对于西方的“多数决原则”,我们是通过协商而达成政治共识,堪称“协商共识型民主”
在政策运行过程中,相对于西方多党制下实行的“多数决原则”,我们是通过协商民主而达成政治共识,堪称“协商共识型民主”。
共识民主概念也是西方学者论证的,原因是对“多数决原则”的不满。在现实中,比如美国国会立法,因为两党的对立,很多要求2/3多数的规定很难以达到,法律就无法形成。美国民众强烈呼吁通过立法形式管控泛滥的枪支暴力,但是民众的诉求就是得不到回应,原因就在于不能满足绝对多数。
相反,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国策,全民公决的简单多数就能通过,比如英国2016年的脱欧公投,这是由于英国两大政党不能协商而付诸多数决原则,结果根本性地伤害了英国的国家利益和民众福祉。
比较而言,不迷信“多数决原则”的中国,各个层次的立法或者政策制定都实行协商民主。在全国层面的立法中,涉及国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比如《物权法》的制定过程实行充分参与和协商,五年计划(规划)、十年规划也是充分征求专家意见和部门之间充分协商的结果。政府部门的政策一般关乎利益攸关方的切身利益,国务院有专门规定必须充分听取专家和民众意见。在基层治理中,中国有关于“民主恳谈会”的很多经典案例,这事实上就是协商共识型民主。
在乡村治理中,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在基层单位管理中,协商共识都是比票决制更普遍、更管用的民主形式;即使两种民主形式都使用,一般都是先协商后表决,没有协商的表决得到的往往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或者是无结果式的无效治理。一句话,在中国各个层次的政治实践中,我们已经形成了比较丰富的协商共识型民主的经验,无视这些宝贵经验而闭门造车是行不通的。也可以认为,协商共识型民主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政治过程中的生动体现。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性的无效治理,我们是“可治理的民主”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的民主不是摆设,不是用来观赏的,而是用来造福人民的。能够造福人民的民主就是真民主、大众民主、社会主义民主;而有利于少数人的民主是寡头民主或者资本主义民主。因此,衡量实践中的民主只能依靠治理能力与治理程度,能有效实现国家治理的可以称之为“可治理的民主”,否则就是“无效的民主”或“无效的治理”。
要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仅有自下而上的参与式民主、选举式民主是远远不够的,不仅是因为参与者的能力、力量有强弱之分——强势集团的诉求往往更容易得到实现;而且因为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的民主不仅是民众的事,还是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者政党或者政府的事,政党-政府基于民众利益表达的自主性回应就是关键性变量,有效回应民众诉求的政治过程最终才能实现有效治理。
基于民众参与、自主性回应、有效治理所构成的政治过程堪称“可治理的民主”。“可治理的民主”是一种兼顾大众权利与国家权力的概念,是真正的国家理论或者政治学理论,而只讲大众权利不讲国家权力的民主理论是去政治的、去国家的理论。
在中国语境下,“可治理的民主”其实也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民主理论的另一种表达,或者说,对于中国这样超大规模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民主集中制政体才可能实现有效治理。伴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党和政府自然有更充分的关于民众诉求的数据,一些民众的利益诉求并不必然通过“代议制”而得到关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制度和体制更能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政治。
回到现实实践中,为什么很多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出现普遍性的无效治理?关键在于有民众参与而无自主性回应,或者因“否决型政体”而无法有效回应,国家长期处于内卷之中,无论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英国脱欧公投还是美国控枪的难题,说到底都是有参与而无有效回应的结果。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普遍性的无效治理大多是因为采取了作为代议制民主主要形式的竞争性选举。
在欧洲,代议制政府的竞争性选举起源于封建制,国王不能搞定封建领主,封建领主组成议会以实现对王权的制衡。尽管国王和封建领主处于对立状态,但毕竟属于同文同种,比如通过战争、妥协最终达成共识而接受这套制度。
但是,当这套制度即以党争为主要形式的代议制用在发展中国家的时候,这些国家尚处于封建制乃至部落制状态,国家认同没有完成,世袭土地制度仍然存在,结果党争更加强化了固有的社会结构,国家的长远发展规划根本得不到执行。比如,要修高铁,如何征地?强大的石油利益集团和汽车利益集团同意吗?无效治理处处可见。更重要的是,很多发展中国家是多民族国家,在同质条件下出现的党争民主,在异质文化下就可能是分裂国家的制度性工具。这就是为什么伴随着民主化运动,世界上的国家越来越多的原因,这也是理解目前乌克兰东西之间的内战、利比亚内乱的要素。
历史政治学为中国民主模式找到了历史合理性和合法性
历史政治学告诉我们,民本主义民主根植于几千年的中华文明,有强大的民本传统为基础和资源,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如果没有中华五千年文明,哪里有什么中国特色?中华文明是一个基因共同体,是世界上唯一的历史未曾中断的大型政治文明体,由此所产生的现代性政治价值、政治制度、政治机制和政治行为,都具有高度的历史连续性,比如社会主义价值观与民本主义思想的内在连续性、民主集中制与大一统历史秩序的内在连续性、协商共识型民主与协商政治传统的内在连续性、可治理的民主与“致治”传统的内在连续性。换句话说,历史政治学为中国民主模式找到了历史合理性和合法性。
如果中国是引入的西方代议制民主政体为核心的民主模式,那么自由主义民主、代议制政府、多数决民主等与中国历史文化是什么关系?无疑具有高度的紧张关系乃至对抗性关系,必然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毛病,正如很多发展中国家所显示的那样。其实,美国民主理论家这样告诫追求民主的人们:如果既没有历史条件又没有现实社会基础,民主必然难以有效运转。改造了合法性概念的李普塞特也警告世人:竞争性选举的社会条件是均质文化而非异质文化,社会条件比民主形式本身更重要。
正因如此,中国民主模式与中国历史文化具有高度的历史连续性,“历史的中国”这样的大型政治文明体才有可能享有与生俱来的自主性而非依附性,才可能以自己的条件而不是他人的条件、以自己的方式而不是他人的方式去实现中国的根本性政治议程——人民民主。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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