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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京:关于专利保护的这个问题,值得为文解释

王东京 理论周刊 2023-07-09

我在《创新是一连串事件》一文中曾提出,国家应重点资助基础研究、撒手锏技术与颠覆性技术创新,而且对基础研究的成果要予以重奖。有读者问,国家为何不为基础研究成果授予“专利”,让科学家也通过市场取得收益回报?这是好问题,值得为文解释。

对这个问题,我那篇文章给出的理由是:基础研究是发现规律,而规律客观存在,不属于发明或创新,而且成果(定律或定理)的使用不排他,属于公共品。

作这样的解释当然没错,可转念再想,有些技术发明成果的使用也不排他,而国家却为其授予了“专利”,此为何故?

举个例子,某制药企业研发出一种治疗冠心病的特效药,若将“配方”公开,让其他药厂免费使用,这样便可增加药品供给,价格下降,病人会因此受益。可国家为何要对“药方”授予专利并加以保护呢?学界流行的解释是:若国家不提供专利保护,让别的企业坐享其成,今后将不会有企业再研发新药了。

是的,国家保护专利是为了激励创新。而从经济学角度看,保护专利的实质,是保护技术垄断。

对技术垄断是否应该保护,经济学家历来有不同的观点。主张保护的学者,主要以边沁、密尔等人为代表。边沁说,没有专利保护不会有发明,而且其保护成本为零;密尔也持相同的看法,并指出保护专利的成本即便不为零,但也很低,可以忽略不计。

另一派则以陶西格、庇古等学者为代表。在陶西格看来,技术发明是某些人与生俱来的天性,无论有无保护,他们都会发明;庇古认为,保护发明专利并不会明显增强人们发明的意愿。不过与陶西格不同的是,他认为保护专利可减少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分离,能让技术成果应用到具有较高价值的用途上去。

两派观点相互对立,分歧集中在两点:一是保护专利是否能激励发明;二是专利保护的成本是否低到可以忽略不计。关于第一点,陶西格讲的并非全错。的确,有些技术发明是出于人们天性(兴趣)。如中国古代发明了造纸、指南针、火药、活字印刷术等,当时并没有专利保护,我国最早建立专利制度是在1912年。这样看,没有专利保护也可以有发明。

不过,这并不能证明发明不需要保护。想问读者:人类第一次工业革命为何肇始于英国?我想到的原因,是继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发明人法规》后,英国于1624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较为完备的专利法。正由于有完备的专利保护制度,英国才率先推动了第一次新技术革命。20世纪以来,美国先后主导了第二次、第三次新技术革命,其中一个重要前提,也是美国有严格的专利保护。

再看专利保护成本。边沁说,技术专利保护的成本为零。此观点肯定不对。我们知道,成本是选择的代价。对一个国家来讲,无论专利是否保护皆有成本。若保护专利,代价是放弃让其他企业免费使用的收益;若不保护专利,代价是抑制技术创新。读者想想,今天为何所有国家皆对专利保护设定有效期(如20年)?答案是国家保护专利有成本。

再往深处想,发明人申请专利,同样也有成本。有个奇怪的现象,时下有些民营企业主手里持有祖传秘方,可他们却不肯申请专利。这是为什么?因为申请专利可能让他得不偿失。专利有一定的保护期,超过了期限便不受保护。这样对秘方持有者来说,申请专利的成本,是放弃自己独享祖传秘方的持久收益。

由此看,技术发明成果是否需要“专利保护”,最终取决于各自的成本。庇古说,保护专利可减少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分离,能让技术成果应用到有较高价值的用途上去。此判断原则上没错,但我认为并不是重点,保护专利的重点,是将某项新技术的社会收益内化为发明人的私人收益,激励发明创新。

回头再说基础研究。毫无疑问,基础研究成果的私人收益会小于社会收益。可国家为何不为其提供专利保护呢?思来想去,我认为有两方面的困难。首先,基础理论的应用面非常广,若提供专利保护,其成本要比保护某项技术成果高很多;其次,基础理论成果没有商品载体,不能分割,难以在市场销售。

上面这两大困难,归根到底,则是源于基础理论成果属公共品。现在要研究的是,公共品是否真的无法收费?以往经济学家认为公共品无法收费,是因为消费不排他,难以确定受益人。现在看来,此观点不一定对。有一个可证伪的例子:电视台播放新年文艺晚会,观众收看不排他,是公共品,而电视台却可通过插播广告向企业收取广告费。

可见,公共品虽不能直接收费,但却可委托“广告”间接收费。事实上,基础理论成果也可委托收费。问题是怎样委托?目前国内的做法,是委托国家的科研院所,由政府出钱资助。而在欧美国家,则主要是委托私立大学。大学需要基础研究支撑,基础研究越强,学校名气越大,可获得的社会捐助就越多,这样也就有财力为研究人员提供更优厚的待遇。

写到这里,我们可得三点结论:

第一,专利保护可激励创新,但也有成本,国家不为基础理论成果提供专利保护,原因是保护成本过高。

第二,基础研究容易出现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分离,要鼓励基础研究,需将社会收益内化为研究人员的收益。

第三,内化社会收益应双管齐下,既可委托国家的科研院所,也可委托民办机构。

【作者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原副校(院)长、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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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格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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