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也应当尊重人、关爱人、保护人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经典的民法典,因存在“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导致民法学研究重心长期置于财产法领域,而对体现人格尊严等价值的人格等权益保护的“人法”研究相对薄弱。虽然从我国实体法规范来看,财产法规则几乎占据了整部《民法典》内容的三分之二,但这并不意味着应当继续将研究重心仅落脚于财产法领域,而忽视对“人法”研究。
一方面,重视对财产法的研究是必要的,因为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基本规则,是基本的财产法、交易法,因此,深化对财产法的研究仍然是民法学的重要任务。另一方面,也应注重对调整人身关系的“人法”的研究,我国《民法典》凸显了对人的关爱,彰显了浓厚的人文关怀理念。
这就要求民法学的研究范围和范式等应作出以下五个方面的调整。
应更加注重对“人法”的研究
民法学应更加注重对“人法”的研究,这不仅是因为《民法典》将对人身关系的调整置于财产关系之前,体现了浓厚的人文关怀特征,而且也回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尤其是随着21世纪互联网、高科技的发展,对人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因此,对“人法”的研究应当成为未来民法学的重点。
一是应当更加注重对与人的主体性具有密切关联的人格权益、身份权益等权益的研究,将维护人格尊严等价值贯彻于民法研究之中。尤其是生物技术、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的发展所带来的诸如器官移植、基因编辑、虚拟艺术作品、人工智能侵权、自动驾驶等民法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提出了人的尊严保护问题。
二是民法学研究应以人为中心,对人从胚胎到出生直至死亡的整个过程所涉及的各项权益展开研究,并应当将人文关怀理念贯穿始终。民法学研究应注重对人体胚胎、人体实验等生物技术的研究,这些生物技术与人的主体性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应充分平衡这些技术的发展与人的主体性之间的关系,构建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则。人工智能的发展可能会挑战人的主体性,削弱个人的自主决定,因此,需要进一步强化对人的保护。
三是应加强对《民法典》中生命尊严、心理健康等新的价值理念和新规则的研究。为了强化对人的尊严的保护,《民法典》创设了许多新的制度与规则,例如,人格权编将生命尊严纳入生命权的范畴,将心理健康规定为健康权的内容。因此,应当强化对这些涉及人的尊严保护的新制度的研究,以更好地落实《民法典》中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
在注重形式平等前提下兼顾实质平等
民法学不仅要注重形式平等,还要注重实质平等,以体现对困难群体的特殊关爱。近代以来,民法以抽象人格为基础强调形式平等。拉德布鲁赫认为,民法典并不考虑农民、手工业者、制造业者、企业家、劳动者等具体主体之间的区别。私法中的人就是作为被抽象了的各种人力、财力等抽象的个人而存在的。民法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对象,原则上不考虑各个主体在年龄、性别、种族、经济实力、知识水平等各个方面的差异,一概承认其地位平等。
然而,形式平等并不必然意味着实质平等。每个人不仅应该享有基本权利,而且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民法学研究应当由关注“抽象人”到关注“具体人”,因为“旨在提高市场弱者地位,增强其实现自己意思能力的做法,则更接近于私法的本质”。
对于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等群体,《民法典》通过监护等制度充分保护其合法利益。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甚至未成年人的利益与交易安全的维护发生冲突时,也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尤其应当看到,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民法还应当关注特殊情形下当事人交易能力、交易地位不对等的问题,以更好地实现实质平等。
例如,网络平台往往通过网络协议、隐私政策等方式,取得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权限,但用户不可能对这些条款提出修改和变更意见,而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或不接受。由于相关条款并不合理,可能影响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再如,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较,也可能因为谈判能力的缺乏而受到损害。在此种情形下,如何强化对特定主体的权益保护,也应当是民法学研究的重点问题。
加强对家庭领域身份权益保护的研究
人不仅仅是原子化的个人,还是家庭中的个人。由于“家是人最完整的存在尺度”,因此,民法学研究不能忽视家庭法的内容。一方面,需要注意家庭法规则的特殊性,对婚姻家庭法的研究要体现维护家庭和睦和谐的价值理念。另一方面,应将家庭法与一般的财产法结合起来,更为具体地研究家庭中人身法和财产法的细化规则,注重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等问题的研究。另外,《民法典》继承编特别保护生活有困难的继承人,允许其适当多分遗产。《民法典》也对妇女群体进行特殊保护,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性骚扰。因此,对婚姻家庭、继承领域中身份权保护的研究仍有待加强。
要真正形成知识的交叉融合
在方法论层面上,民法学研究要注重与上述领域的自然科学知识相结合,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要更为开放,改变目前可能存在的过分封闭和过分割裂的研究取向,真正形成知识的交叉融合。
例如,人文关怀价值是所有人文社会科学共同研究的问题,民法学研究也要注重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交叉融合。施密特指出,人的概念和人的社会性是各种理论概念化的基本出发点。尤其是在进入互联网时代和科技爆炸时代后,各种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在威胁着人们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权益。强化对主体的保护就需要法学与生命科学、医学、伦理学、计算机科学等学科相结合,才能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真正强化对人的保护。
不能将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截然分离
在观察视角上,不能将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截然分离。在现代社会,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已经相互交织、难以完全分离。例如,虽然数据具有明显的财产权属性,但不能据此将数据界定为纯粹的财产权益,因为数据权益的内容具有复合性,数据中可能包含一定的个人信息,由此也会对数据权益的享有与利用产生一定的影响。再如,有关人格利益许可使用的规则也涉及对合同法等财产法规则的适用,在具体适用时也应当考虑其特殊性。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以及物权编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居住权等,虽然债权与物权均被归结为财产权,但是其与人格尊严紧密相连。例如,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对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优先购买权作出了规定,目的也在于保护承租人的居住利益,维护其人格尊严。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还新增了“人格物”的保护规则,规定了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也包括了对人体生殖细胞的法律保护规则。即便在财产法领域内,也需将这些财产权利纳入人的尊严的视野中进行研究,才能真正做到将人的尊严保护贯穿于整个民法。
总之,进入《民法典》时代的民法不仅是财产法、交易法,也应当是尊重人、关爱人、保护人的民法。民法学也应当以人为中心,以促成人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为目标。如此,才能回归民法的本位。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本文关键词——何谓“人法”研究
“人法”研究是指在民法研究中将对人身关系的调整置于财产关系之前,体现了浓厚的人文关怀。对“人法”的研究应当成为未来民法学的重点。一是应当更加注重对与人的主体性具有密切关联的人格权益、身份权益等权益的研究,将维护人格尊严等价值贯彻于民法研究之中。二是民法学研究应以人为中心,对人从胚胎到出生直至死亡的整个过程所涉及的各项权益展开研究,并应当将人文关怀理念贯穿始终。三是应加强对《民法典》中生命尊严、心理健康等新的价值理念和新规则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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