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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中院召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

宜春法院 2024-01-06

宜春中院召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工作

新闻发布会


12月13日上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市中院副院长鲍滨及相关刑事审判负责人、工作人员出席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宜春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担当作为,统筹推进工作,多措并举,积极推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有序开展。今年以来,宜春法院依法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488件745人,审结养老诈骗犯罪案件9件39人,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共计655万余元,向各行业发放司法建议172份,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会上,鲍滨向社会通报了今年以来宜春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工作开展情况,从“严厉打击犯罪、积极追赃挽损、加强法治宣传、强化源头治理”四方面全面介绍宜春法院开展的打击治理工作及取得的实效。


会议还发布了6个典型案例,与会同志分别就相关工作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中国商报、江西广播电视台、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大江网、宜春日报社等多家主流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下一步 

宜春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把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要求,持续发力,以更大的力度、更强的举措、更高的效率保持对电信网络、养老诈骗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开展反诈宣传、积极助推行业治理,全力遏制诈骗高发势头,为全市人民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 典型案例 ·

1.谢某等人虚假广告案——过度夸大产品保健功效属虚假宣传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左右,被告人谢某和张某某等人开设专门针对老年人销售保健品的“XXX医疗器械营业部”,通过定期宣传、发放小礼品、免费试用等方式取得老年人信任,向老年人推销按摩器械、蜂胶等产品。经营期间,谢某、张某某于2021年7月左右通过网络与宁波某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以3700元的进价购买稀土养生项链(内部含磁,磁的功效可以改善血液循环),再以每条6900元的价格售出。被告人荣某某经人介绍以某公司养生部经理身份向老年人作稀土养生项链销售宣传,并约定按销售额10%获得提成。销售过程中,谢某、张某某、荣某某明知该稀土养生项链只是一个饰品,没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仍向老年人宣称佩戴项链后可以促进人体血液循环,可以改善痛风等疾病。截止案发,先后35名老年人因听信虚假宣传而购买该养生项链,销售金额共计237150元。案发后,谢某家属代为退赃234600元,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张某某、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销售稀土养生项链过程中对该项链功效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按照其各自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及其犯罪情节,以虚假广告罪判处谢某、张某某、荣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现阶段,随着我国老龄人口数量不断增长,保健、养生产品已成为“银发需求”,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保健、养生需求,在销售产品时,先以免费试用等方式取得老年人信任,再通过开展养生讲座,会议营销、播放广告等方式向老年人宣传产品“包治百病”,过度夸大产品保健功效,诱骗老年人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产品,致使老年人遭受经济损失。该行为披着商品买卖的“合法外衣”,行骗取老年人财物之实,较之其他种类养老诈骗,更具迷惑性。提醒广大老年群体,消费保健产品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信“包治百病”的广告宣传,面对宣传时一定要保持理性,防止陷入骗子的营销圈套,守好“养老钱”,过安心、幸福晚年!


2.熊某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对组织实施电信诈骗的未成年人判处实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熊某初中辍学后,为赚快钱先后多次参与网络诈骗,因系未成年人仅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2年3月,刚满16周岁的熊某冒充金融推广员拨打电话,以提供银行贷款为由对他人实施诈骗,案发后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熊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14张电话卡供他人使用,非法获利2万余元。不久,熊某又在网络社交平台学习犯罪手法,制作简易GOLP设备,并有意识组织其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操作拨打诈骗电话,妄图以此逃避打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其案发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同时,熊某组织其他未成年人参与共同犯罪,对其从重处罚。根据熊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典型意义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当前,网络犯罪向未成年人蔓延已成为亟待关注的社会问题。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积极参与并组织其他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熊某受社会不良风气误导,为获利多次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先前因未满十六周岁仅被行政处罚,后又因刚满十六周岁具有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情节被取保候审,熊某据此认为“未成年”是万能保护盾,主动拉拢其他未成年人实施网络诈骗。人民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熊某的犯罪事实和对社会的危害,对熊某判处实刑并处罚金,同时针对熊某家庭教育存在的不当之处发出家庭教育令,并邀请专业人员对熊某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指导。该案警示家长、学校及社会,面对网络诈骗犯罪向未成年人蔓延的趋势,家庭、学校、社会始终应当紧绷教育、监管之弦,应当密切关注、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帮助未成年人免受社会不良风气侵害!同时,该案也警示广大青少年,违法必究,守法是人生成长的基础课,切莫一时糊涂误入犯罪歧路!


3.王某华、刘某俏、刘某和等六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偷越国边境案——依法严惩跨境诈骗犯罪团伙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华、刘某俏、刘某和等人在缅甸合伙出资成立公司,通过编写话术剧本,组织业务培训,形成了分工明确、层级严密、结构完整的公司化运作诈骗犯罪团伙。其中,王某华、刘某俏、刘某和系公司“老板”,组织、领导该团伙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陈某明、汤某、李某偷渡到缅甸后,加入该公司,并在公司安排下伪装成“高富帅”微信添加境内异性为好友,获取信任后,引诱对方投资该公司后台控制涨跌的天弘基金APP,对境内居民实施“杀猪盘”诈骗。

据统计,已报案被害人被诈金额共计25万元。王某华、刘某俏、刘某和等人在该诈骗窝点均滞留30日以上,本案所有被告人均实施了偷越国边境行为,被告人陈某明还为该团伙提供银行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华、刘某俏、刘某和在境外开设诈骗公司,被告人陈某明等人主动参加该公司境外诈骗活动,对我国境内居民大肆实施诈骗,上述人员一年内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均超过30日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华、刘某俏、刘某和为主犯;被告人陈某明等人为从犯。被告人王某华等六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陈某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华、刘某俏、刘某和、陈某明等六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犯罪分子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以诈骗罪“其他严重情节”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分子利用跨国执法、取证难之特点,将诈骗窝点设在境外,意图逃避打击,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分子一年出境在诈骗窝点累计30日以上之事实,对犯罪分子以诈骗罪论处,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此告诫,“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境外不是法外之地,电信诈骗害人害己,切莫为利孤注一掷前往境外从事诈骗活动,一旦涉罪,虽远必究!


4.林某某诈骗案——以“抖音打榜”返利为名骗取他人财物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5月,被告人林某某经同事邀请,加入“嗜魂”(QQ昵称)等人的诈骗团伙,在明知“嗜魂”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听从“嗜魂”的指示,先后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抖音客服拨打他人电话实施诈骗。2022年6月13日,林某某以“抖音点赞返佣金”为由让被害人胡某某添加其提供的微信号。胡某某添加微信后,通过抖音点赞和充值打榜刷单获得33笔反利计672.2元。胡某某尝到甜头后开始大额充值打榜刷单,此时系统显示“任务未完成”不予反利。胡某某被骗1.3万余元,林某某因此非法获利1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听从指示拨打诱骗电话,伙同他人以“抖音打榜”返利为名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遂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随着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分享平台的普及,犯罪分子利用短视频平台受众广,参与人员多之特点,以“点赞打榜返佣金”等噱头诱使网民参与打榜,获得大额打榜资金后立刻“玩消失”,致使网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在此呼吁,当刷抖音、上快手等已成为一种现代生活方式,广大网民在享受网络多元化乐趣的同时,面对“打榜”“点赞”动动小手就日赚百金的诱惑,千万要保持警惕,切莫贪利而轻信他人,谨防掉入诈骗陷阱!


5.曾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开设网店提供链接为境外博彩收取赌资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底,被告人曾某在明知上游犯罪分子从事境外网络赌博的情况下,为赚取“返点”仍根据其要求在某网购平台开设网店。上游犯罪分子将该网店内的商品链接提供给赌客,赌客以点击网店链接虚假购买商品的方式向曾某支付赌资。曾某收款后,按每10000元返利240元至280元的标准扣除其所得返点后转给上游犯罪分子。曾某通过该方式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结算流水达500万余元,其实际获利1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该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曾某所获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电商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习惯,对比以出售银行卡帮助不法分子收取网络赌博资金的常见方式,行为人在电商平台虚构交易为境外赌博平台收取赌资,使犯罪资金被伪装成小额交易予以转移,极大地提高了案件侦破难度,严重威胁到金融秩序和公民财产安全。该案警示广大网店开设者,经营网店应诚信守法,“躺平式”赚钱有风险!切勿心存侥幸为不法分子提供网店链接用于收取不义资金,在“无本万利”的利益趋使下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6.被告人罗某某、廖某某诈骗案——为境外诈骗分子“云共享”手机号参与电信诈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某从网上了解到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提供设备拨打诈骗电话可以赚钱后,伙同被告人廖某某购买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并通过“蝙蝠”聊天软件与境外诈骗分子取得联系,学习操作拨打电话提供帮助。在境外诈骗分子的引导下,二人利用手机上的“插卡端”和“声音端”软件将两部手机连接,使得境外诈骗分子可以远程操控两人手机设备拨打诈骗电话。同时,为逃避打击,二人驾车车载通讯设备在城区周边不间断移动。通过上述方式,二被告人共获利18000元,其使用的手机号码串联李某某被诈骗案,涉诈金额达44762元。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投案,两被告人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廖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通讯传输设备支持,该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二被告人的从犯、赔偿谅解等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廖某某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为境外诈骗分子提供“云共享”手机号参与实施电信诈骗的典型案例。行为人在境外诈骗分子的指示下购买通讯设备,为其提供远程通讯渠道,使得诈骗分子能够在境外控制境内手机号码拨打诈骗电话,对广大群众实施“云诈骗”。较之以虚拟号、境外号拨打电话实施诈骗的方式,群众对“境内”诈骗来电更易放松警惕。在此,人民法院郑重提醒,犯罪分子诈骗手段推陈出新,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陌生来电,广大群众接到时均应时刻保持警醒,牢牢捂紧“钱袋子”,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来源:市中院刑庭

编辑:欧阳容言

校对:冷璐

编审:杨柳青青

监制:陈明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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