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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速看!疫情防控昆山人社政策清单大全!

昆山人社 2024-04-01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对2019年裁员率大型企业低于1.84%,中小企业低于5.5%,30人以下企业低于20%,经相关部门联审通过的,按照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的50%给予企业稳岗返还。

1

政策依据

苏人保就〔2020〕2号


2

办理方式

无需企业申请,人社部门通过数据比对,确定拟发放企业名单。对通过联审公示的,直接将稳岗返还资金拨付至企业单位账户。


3

执行日期

2020年3月31日


4

咨询电话

57891725


二、实施就业补贴政策

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市重点企业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按在岗参保职工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一参保职工不可重复享受。

1

政策依据

苏府办〔2020〕34号


2

办理方式

企业提出申请


3

执行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4

咨询电话

57598082


三、支持用工余缺调剂

对利用“人力资源调剂平台”,以短期借用、服务外包等形式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用工余缺调剂劳动力的服务业企业,按3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1

政策依据

苏府办〔2020〕34号


2

办理方式

企业通过市“人力资源调剂平台”提出申请。


3

执行日期

2020年3月10日


4

咨询电话

57530683


四、满足规模用工需求

对输入劳动力达到1000人以上并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保障用工成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1

政策依据

苏府办〔2020〕34号

2

办理方式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3

执行日期

疫情防控期间

4

咨询电话

57350072


五、扩大职介补贴范围

对成功介绍劳动者到我市重点龙头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满2个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1

政策依据

苏府办〔2020〕34号

2

办理方式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3

执行日期

疫情防控期间

4

咨询电话

57350072


六、“防疫”培训补贴

我市“三必须、一重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企业内培养评价备案企业、苏州市级以上诚信、骨干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我市重点企业面向参保职工开展不少于24课时的线上“防疫”培训,可按3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1

政策依据

苏人保培〔2020〕5号

昆人社技〔2020〕2号

2

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线上“防疫”培训后提交申请。

3

执行日期

疫情防控期间

4

咨询电话

57559001

57550131


七、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登记失业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人员等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可按不低于10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就困人员等群体参加培训并获证的,同时给予培训生活费补贴;我市户籍城乡劳动者、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高校在校生参加政府创业培训并获证的,可按不低于1100元/人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1

政策依据

苏人保培〔2020〕1号

2

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对象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提交申请。

3

执行日期

自发文之日起

4

咨询电话

57559001

57551740


八、阶段性减免社保费

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起,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养老16%、失业0.5%、工伤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0.3%-0.95%),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1

政策依据

人社部发﹝2020﹞11号


2

办理方式

待上级明确后执行


3

执行日期

中小微企业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大型企业减征期不超过3个月


4

咨询电话

57595709


备注:1.待上级出台实施细则后组织实施。2.由于目前无明确口径,暂按苏州口径,将缴费人数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企业确定为大型企业,1000人以下的企业确定为中小微企业。3.人社部发﹝2020﹞11号未明确个体工商户免征办法,暂按中小微企业确定。


九、缓缴社保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可缓缴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养老24%、失业1%、工伤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0.3%-0.95%),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1

政策依据

苏政发﹝2020﹞15号

昆政发〔2020〕3号 

昆人社险﹝2020﹞2号


2

办理方式

企业通过“苏州税务微信”在线申请。按上级要求,为统筹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自2月19日起税务暂停受理社保缓缴业务,待上级减免社保费实施细则出台后再执行。


3

执行日期

2020年5月6日


4

咨询电话

57595709


十、继续阶段性降低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期一年(原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即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继继执行0.5%(原单位费率为1%),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继续执行0.3%-0.95%(原基准费率为0.8%-2.4%)。

1

政策依据

苏政发﹝2020﹞15号

2

办理方式

由人社部门统一调整

3

执行日期

延期至2021年4月30日

4

咨询电话

57595709


十一、允许参保单位延期

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待遇申领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1

政策依据

人社厅明电﹝2020﹞ 7号

2

办理方式

可通过CA证书网上办理或至窗口现场办理

3

执行日期

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

4

咨询电话

57595709


十二、放宽综合工时制审批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本年度内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允许综合调剂使用本年度内的休息日。

1

政策依据

苏人保监﹝2020﹞4号


2

办理方式

用人单位申请


3

执行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4

咨询电话

57379094

57379081

57379082


十三、其他

1.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2.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3.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4.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1

政策依据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苏人保〔2020〕1号

2

咨询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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