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醉卧马路被撞死”事件:那个好心帮她的男人,遭巨额索赔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李月亮 Author 我是李月亮
作者:李月亮
来源:李月亮(ID:bymooneye)
上海的沈先生,开车送一个醉酒的朋友回家。
本是出于好意,没想到朋友在家附近下车后,被车撞死了。
家属把沈先生告上法庭,索赔几十万。
沈先生非常闹心。
出事那天,2022年10月的一个深夜。
赵先生和朋友艾女士在上海一家KTV聚会。
两人喝到半夜,都醉得不轻。
出门的时候,是被KTV工作人员搀扶着出来的。
说来也巧,赵先生的朋友沈先生正好经过。
沈先生看朋友醉成这样,出于好心,决定开车送他俩回家。
当晚12点07分左右,沈先生拉着俩人到了一个丁字路口。
这里距离赵先生家的巷子口已经非常近了,也就大概100米。
当时艾女士说想吐,沈先生就把车停了下来。
两个人下车后,跟沈先生说“你先走吧,反正前面就剩下一点路了”。
沈先生观察了一下,感觉没啥问题,就开车离开了。
万万没想到。
他刚刚离开两分钟,醉酒的艾女士就躺在了马路中间,还睡着了。
赵先生也喝得迷迷糊糊的,想把艾女士拖到路边,但是拖不动。
只好坐在一旁挥手,警示过往车辆。
不幸的是,一辆小汽车没能及时刹住,直接从艾女士身上碾轧了过去。
艾女士当场身亡。
交警调查事故后,很快给出结论——
艾女士醉酒躺在路中间,负主要责任。
撞人的驾驶员车速过快,负次要责任。
沈先生跟事故无关。
但是艾女士家人不服。
他们先是追究了撞人驾驶员的责任,获得了百万赔偿。
接着又把沈先生和KTV店都告上了法庭,向两个被告索赔75万。
沈先生觉得很冤:
我好意送他俩回家,下车也是他俩要下的,事故也不是我造成的,我为啥要赔钱?
今年4月17日,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个案子。
法官在实地调查后,给出了判决:
事故路段路面平整,艾女士下车的地点与目的地不远。
沈先生已经尽到了将朋友送到方便回家的地方的义务,其行为属于“好意同乘”。
为了保护善意行为人,法官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沈先生不需要赔偿。
这一判决,很快上了热搜,引发热议。
有网友认为,把醉酒的人放到路边,多少有点考虑不周。
但更多网友觉得,法院判决没毛病,应该保护善意行为,不能因为做好事的结果不理想而追究责任。
我也非常赞同法院的判决。
艾女士年纪轻轻,丢了性命,确实很不幸,让人同情。
但这不是家属向好人讨钱的理由。
这世界不是谁死谁有理。
沈先生并没有跟艾女士一起喝酒,没有同饮者的法律义务。
他只是偶然遇到朋友醉酒,出于善意想帮助朋友回家。
就算没有对风险做出完美预判。
也没有明显过错。
我们不能苛责每个助人者都完美周全,万无一失。
否则谁还敢做好人呢?
法官后来也解释了这个判决。
他说沈先生不需要赔偿的依据是——
他开车帮忙送朋友回家,属于“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就是好意让别人免费搭坐自己的车。
现在这种情况不少。
出事的也不少。
所以《民法典》特意对“好意同乘”做出了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就是说,假如你免费让别人搭顺风车,出了事故,处理分三种情况:
1.如果你正常行驶没有过错,就不必担责。
2.如果你有一定的过错,法院应当轻判。
3.不过如果是因为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事故,那就不能减轻了。
这个规定的目的也很简单:
就是为了维护善意行为,倡导助人为乐的社会价值观。
不过,法官也提醒了,“驾驶人在无偿搭载他人时,对乘车人的安全还是有保障义务的。在驾驶的过程中,还须审慎注意,安全驾驶。”
这也没毛病,就算不涉及别人,咱自己开车也得谨慎驾驶。
生活中,好心好意地助人为乐,最后好事变坏事的并不少。
2020年,发生在济南的一个案子,就很让人唏嘘。
张女士与杜女士原本是朋友。
两家的孩子在同一家幼儿园上学,也经常一起玩。
张女士全职在家带孩子。
杜女士工作忙,有时顾不上接送孩子,就委托张女士帮忙接送。
张女士这一帮就是两年半,而且是分文不收。
不光帮忙接孩子,张女士还经常把杜女士的孩子接到家里来,给孩子做饭吃。
——做朋友做到这份上,很难得了。
也是很大的人情了。
然而人情在人性面前,有时还是太轻。
有一次,张女士骑电动车接俩孩子放学回家。
杜女士的孩子不小心从后座掉了下来,受了伤。
——左手两个手指皮肤挫伤。
入院治疗花费近八千元。
这里有一个细节:
其实张女士的电动车只有后座一个安全座椅。
她出于好心,让杜女士的孩子坐在那里,把自家孩子放在前面更危险的安全踏板上。
很善意了。
而且孩子住院期间,张女士觉得过意不去,还特意跑去看望,给了2000块钱。
按说于情于理,张女士算是做得不错了,不该再追究。
但杜女士却不愿意。
她把张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剩余的各种费用近7000元。
而一审法院,还真的支持了杜女士。
判张女士对孩子受伤造成的损失担责70%,赔偿医疗费5429元。
理由是张女士骑电动车带两个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违反了交通规则。
张女士很委屈。
五千多块钱还是小事,关键她觉得不该是这么个道理。
她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案子到了二审济南中院。
这次法官审理后,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
一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张女士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孩子受伤属于意外,没有证据证实张女士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张女士帮熟人照顾孩子,双方没有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
孩子父母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承担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不支持孩子父母向张女士索赔。”
“张女士这种邻里朋友之间的善意行为,互帮互助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
孩子受伤,双方都很心疼,杜女士应正确对待本次事故,不应迁怒于张女士。”
这个判决,就很有人情味。
张女士一个人带俩娃骑车,确实违反了交通规则。
但这是杜女士知道并认可的行为。
张女士也完全是无偿帮忙。
她甚至还把对方的孩子放在了更安全的位置。
所以出了事,应该考虑到张女士的善意行为。
一桩具体案件的审判,不应该只有冰冷的法条,还要兼顾正常的人情。
我们的法律,应该为善意的一方减责。
让每一份善意,都能被善待。
当然,这个二审结果,也是有法可依的。
就是判决书里说的“帮工人”原则。
这个大家也有必要了解一下,必要时保护自己。
帮工人,就是无偿为别人提供劳务的人。
我国法律中,有这样的规定: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意思是说:
如果你善意地无偿帮别人的忙,结果造成了损失,那么情况分三种:
1.正常情况,是你帮助的那个人承担损失。
2.如果是因为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了损失,那对方可以找你追偿。
3.如果对方之前明确拒绝你帮忙,那么你帮忙后导致的损失,就得自己承担。
跟前面说的“好意同乘”很像,都有点类似“好人法”。
现在《民法典》里还有一条相似的法规,是关于见义勇为的: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比如说,如果你发现一个陌生老人晕倒了,出于好心去给他做人工呼吸,结果摁伤了他的肋骨,你是不用负民事责任的。
这就叫“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也被称作“好人法”。
现在我们的法律精神,整体在向这个方向走。
目的就是鼓励善意的行为,让好人敢做好人。
否则,如果一个人出于善意去做好事,结果流汗流血又流泪。
那一定会导致世上的好人越来越少。
说到最后,想起一个法律界被广为传颂的经典案例:
案子发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比利时。
有天半夜,一个女人不小心掉下露台,受了重伤。
一名男子路过时发现了她。
他看到这个女人毫无反抗能力,就洗劫了她身上的财物。
但是因为不忍心看她伤重而死,男人还是报了警才离开。
整个过程被附近的监控拍了下来,警察很快抓获了那个男人,并起诉了他。
怎么判这个救了人的抢劫犯?
法院也有点为难。
经过长达四周的激烈辩论和商讨后,法庭最后做出“无罪释放”的判决。
法官的判决宣言,令人印象深刻:
“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的确不该因为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他的罪过。
但是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
如果判决他有罪,将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坏的影响。
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人对他人的苦难视而不见。
所以今天法庭不仅是赦免了一个抢劫犯,更深远的,是对救死扶伤行为的鼓励,是对社会良好风气的维护。”
我想给这个判决点赞。
它也许没有严格遵守法条。
但它告诉每一个人,当你做出善举,法律就会给你撑腰。
也只有在这样的法律精神下,善意才会不断在人心涌现,好人才会遍布人间。
如果你也认同,还请点亮【赞】+【在看】。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