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黄山云联惠传销案宣判!公司法人发展下线7175人获刑并处罚金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二审宣判一起“云联惠”网络传销案。一审期间,黄山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黄山云联惠公司)法人、董事长汪树森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原判认定:被告人汪树森经钱某推荐,于2015年8月30日注册成为“广州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会员(以下简称云联惠),后交费升级为铂钻会员,
2015年8月30日,汪树森通过经钱某推荐下载了“云联惠”APP,并注册成为了普通会员,汪树森到安徽省云联惠总代理公司和广东省云联惠公司学习、培训后,2016年初,通过“云联惠”APP交纳999元后,用其子的身份信息注册成为“云联惠”的铂钻会员,开始在“云联惠”平台上消费并推荐别人成为会员。
云联惠公司规定要享受消费返还,必须先成为会员,会员必须经过推荐,会员分二种,一种为创业会员,其中包括金钻会员和铂钻会员,推荐的会员消费有提成,另一种是普通会员,推荐的会员消费没有提成。刚注册成功时都是普通会员,之后通过缴纳会费成为金钻会员或铂钻会员。
云联惠系统在会员升级时,其直接推荐人获得所缴升级会员费的20%作为现金奖励,并根据会员的推荐关系进行层层计算提成和嘉奖。在2018年1月2日前,积分提成、嘉奖不限层级层层计算,直至积分为0.001为止,从2018年1月3日起,只计算3层。
金钻会员还可以成为云联会的加盟商家,铂钻会员除了享受金钻会员的一切待遇,还可以投资成为代理人,同时升级会员缴纳费用也会以白积分的形式返还,然后每日按账户余额白积分的万分之五左右,转换为红积分,再进行消费和提现。
2017年6月16日,汪树森在黄山区注册成立了黄山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云联惠公司),并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后汪树森以黄山云联惠公司为依托,向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联惠公司)交纳代理费后,成为该公司的代理公司。
期间,汪树森等人利用云联惠公司电商交易平台“云联商城”,通过熟人推荐、微信通知、开会授课等途经,宣传“云联商城”消费全返及层级计酬的奖励模式,发展人员注册加入云联惠会员、推售黄山市云联惠代理份额。
截止2017年12月底,黄山市云联惠公司共收取代理资金611.84万元,全部缴入云联惠公司账户。
2017年8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依法对云联惠公司黄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至2018年5月8日案发,云联惠公司存在有效会员8962017人,会员之间因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进而形成金字塔式的层级架构119层,云联惠公司按地理区域设定的代理公司共有1532家代理公司。
经鉴定,黄山云联惠公司代理级别为五级,代理地区为安徽省黄山市。云联惠公司系统根据会员之间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形成上下级金字塔式的层级架构,一共119层。汪树森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24层,发展下线总人数达7175人。非法获利169729.79元。
案发后,汪树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2日,黄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汪树森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汪树森作出上述判处。
宣判后,汪树森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汪树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汪树森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等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8月19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汪树森的上诉,维持原判。
“云联惠”四川传销骨干发展会员1万余人非法获利26万余元获刑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云联惠”网络传销案。一审期间,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男子周洪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周洪兵在加入“云联惠”传销后,为谋取更多的返利,积极发展会员1万余人,利用微信群大力宣传,鼓动他人不断投资,非法获利26万余元。
原判认定,2014年12月1日,周洪兵经人介绍加入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联惠”)建立的传销组织。“云联惠”依托其建立的商城电商平台,以“消费返利”为诱饵,夸大投资盈利前景,不断吸纳会员,并依据会员的推荐而形成上下级的金字塔式层级架构。
“云联惠”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金钻会员、铂钻会员,且规定升级为金钻会员、铂钻会员必须分别缴纳99.9元、999元的会员费用。
会员在平台上缴纳会员费用或进行消费行为时可按金额1:100的比例获取白积分,同时规定会员在平台上进行销售行为时需要向“云联惠”缴纳销售金额的16%,并可按上缴金额1:100的比例获取白积分。
所获取的白积分每天按当前总数的万分之五左右转换为红积分,红积分可用于继续消费或者缴纳13%的费用后进行折算提现。
发展会员者可获得其直接下线会员所缴纳会员费用20%的现金奖励;会员在进行消费或者销售行为时,其直接上线会员可获得本次消费或者销售所获取白积分5%或2.5%的提成,该直接上线会员的所有上线会员可获得的白积分嘉奖每一层按50%的比例逐层递减,层层计酬,上线通过发展下线层层瓜分下线的缴纳款、会员费来获取非法利益。
周洪兵在加入“云联惠”后,为谋取更多的返利,积极发展会员,利用微信组建“云粉交流群”来大力宣传“云联惠”,鼓动他人不断投资“云联惠”。直至案发,被告人周洪兵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14层,下线层级有49层,直接下线人数有1284人,下线总人数有129204人,提现总金额为265680元。
原判认为,周洪兵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属情节严重。周洪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周洪兵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月17日,原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宣判后,周洪兵以“没有鼓励他人升级会员,也没有给他人上课,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应退还其被扣押的电脑、手机、笔记本等物品”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法院查明后认定,周洪兵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周洪兵就此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周洪兵利用其手机等工具宣传、鼓动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故原判将其手机等物品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正确。
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周洪兵请求二审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近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周洪兵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文来源于金融骗局预警,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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