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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对照落实《八不伤害原则》

安全随行 安全随行幸福生活
2024-09-05

对照学习新安全生产法 落实八不伤害原则


工作场所中安全隐患通常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不安全行为。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之心、安全意识,敢于向不安全说不。


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状态包括自身的与工作场所附近他人的。


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自己工作中和工作场所附近他人工作中所涉及的设备设施及物体。


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指场所的温度、湿度、通风、换气、照明、粉尘、气味、噪声等。


管理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是违章指挥。


为了确保自己与他人的安全,我们必须在工作中做到【八不伤害原则】: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不伤害他人,保护他人不受伤害,不伤害设施设备,不伤害(破坏)工作环境,不伤害规章制度,不伤害安全标识。


1.不伤害自己


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时刻保持警惕之心,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坚决落实以下九不原则:


不清楚安全隐患的设备不去碰


不清楚安全隐患的物料不去摸


不清楚安全隐患的场所不进去


不具备上岗条件的工作不去做


不在精神状态不良的情况下强作业


不酒后作业


不药后作业


不疲劳作业


不违规违纪作业


在工作中消除麻痹大意、侥幸心理,积极、认真参加单位举办的各种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确保自己掌握和牢记单位内与自己有关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己辨识风险的能力。


2021新安全生产法条文对照


作业前必须要清楚具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对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发现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有权停止作业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严格遵章守纪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不被他人伤害


在工作中,要时刻注意工作场所附近的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警惕心,消除麻痹侥幸心理,比如:


对于违章指挥的情况,要敢于拒绝,以避免贸然作业而造成伤害


工作场所附近有违规违纪的作业,要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防止他人违规违纪作业而伤害到自己,若不听劝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上报避并及早远离违规违纪作业的场所


发现存在有不安全行为的同事,要及时给予提醒,若不听劝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早远离其


发现运转的设备存在有安全隐患的情况,要及时提醒责任人予以处理解决,并远离该场所


发现存在有不安全状态的物体,要及时上报,并远离该场所或按照操作规程的指引处理恢复到安全状态


发现工作场所附近安全警示标识存在不足的情况,及时提醒相应的责任人,予以纠正,若不听劝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早远离该场所


2021新安全生产法条文对照


对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发现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有权停止作业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3.不伤害他人


每个人的生命都非常宝贵,珍惜他人的生命如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所以在工作中,一定要坚决履行:


不要随意触碰或操作他人的设备设施


不要与工作中的他人聊天、追逐、打闹或嬉闹


不在他人工作场所逗留、大声喧哗而影响他人工作精力集中


不要移走他人工作岗位上的任何标识


不劝他人操作不清楚安全隐患的设备、作业


不劝他人触摸不清楚安全隐患的物料或物体


不劝他人进入不清楚安全隐患的场所或地带


不诱导他人心存侥幸心理作业


不告知他人不正确的作业程序或方法


发现工作场所存在不安全因素,在自己撤离场所的同时要第一时间告知相关的同事


发现他人存在有不安全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提醒和制止


发现他人工作状态存在异常时,要及时给予提醒制止


发现他人岗位存在有安全隐患,要及时给予提醒,引起他人的重视与注意,消除安全隐患


发现他人设备存在有安全隐患,要及时给予提醒,引起他人的重视与注意,消除安全隐患


发现他人工作场所有安全隐患,要及时给予提醒,以便其能第一时间撤离


遇到他人请示或询问,在自己不懂的情况下,实话告知他人自己不懂,不要胡乱告知


要积极、主动与他人分享自己所掌握的正确、规范的安全生产知识或技能


不因自己违规违纪作业而给他人造成伤害


2021新安全生产法条文对照


作业前必须要清楚具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发现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有权停止作业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严格遵章守纪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在工作中,每个人都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者,要提醒他人遵规守纪和制止他人出现的故意伤害自己的行为,所以我们必须做到:


提醒他人不要违规违纪作业,


提醒他人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要求,


提醒或规劝他人远离危险场所


发现他人工作中存在不安全因素比如安全标识脱落、声音异常、气味异常等,要及时给予提醒


发现他人精神状态异常时,要及时给予提醒


发现他人行为异常时,要及时给予提醒规劝和制止


发现他人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存在异常时,要及时给予提醒纠正


发现他人穿戴存在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及时给予提醒纠正


必要时予以上报,避免他人出现任何的安全事故。


其次,遇到险情或异常时,在确保自己安全的同时及时提醒、帮助他人,以确保他人安全。


2021新安全生产法条文对照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5.不伤害设施设备


在工作中,很多安全事故都是源于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导致的,所以,我们必须做到:


对自己工作中使用或操作的设备设施,一定要严格按照设备设施使用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使用或操作设备设施,防止因违规违纪使用或操作导致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给他人使用或操作时留下不安全因素;若在自己操作不熟练的情况下,不要贸然上机操作,而要多向师傅请教,直至自己熟悉熟练为止。


其次,不要动用或操作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设备设施,以防止自己不清楚操作要求,导致设备设施出现安全隐患,给他人使用或操作带来不安全因素。


2021新安全生产法条文对照


作业前必须要清楚具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严格遵章守纪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不伤害(破坏)工作环境


在工作中,我们务必要保持工作场所内的工作条件满足要求,不要随意破坏工作场所的工作条件,比如温度、湿度、照明、通风换气、有毒有害物的浓度等,所以,在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坚决做到:


不要随意动用工作场所的任何标识


不要随意关闭工作场所的任何设施


不要随意打开工作场所的任何危化品


同时,发现工作场所内的温湿度设施、照明设施、通风换气设施、危化品、安全警示标识等存在异常情况时,要第一时间上报,并提醒现场人员做好相应的防护或撤离场所。


2021新安全生产法条文对照


作业前必须要清楚具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严格遵章守纪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7.不伤害规章制度


对于工作中涉及到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说明书)、作业基准书等,在没有得到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不要私自更改、涂抹任何内容包括版本/状态、正文内容等,以避免他人由此误操作,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


2021新安全生产法条文对照


作业前必须要清楚具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严格遵章守纪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8.不伤害安全标识


对于工作场所中的任何安全警示标识,我们必须做到:不涂改、不移动、不破坏、不更换、不拿走;


同时,发现工作场所的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存在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及时上报相应的责任人,必要时提醒工作场所的所有人要注意。


2021新安全生产法条文对照


作业前必须要清楚具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严格遵章守纪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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