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瞒报事故案例:和解协议226万,企业处罚480万,个人处罚5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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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旭峰炭素科技有限公司“8·5” 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8月5日14时15分左右,乌兰察布市旭峰炭素科技有限公司906车间3#石墨化炉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11月3日,察右前旗应急管理局接到电话举报,反映乌兰察布市旭峰炭素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瞒的问题,该局第一时间进行初核。当日下午接旗网信办舆情反映,有网民发布题为“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安全死亡事件岂能再三隐瞒”的相关信息,该局立即将此举报内容分别向市应急管理局和旗人民政府上报。察右前旗旗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察右前旗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当晚进驻该企业并聘两名相关行业专家开展调查。
调查显示,8月5日14时15分左右,乌兰察布市旭峰炭素科技有限公司906车间3#石墨化炉4名员工(王某军,刘某锁,董某亮,刘某飞)进行出炉作业,此时3#石墨化炉内产品已吊出,是约22m×4.8m×2.5m的空腔,清理炉侧面已经高温转化为碳化硅的硬化层,该层厚度约10cm,高约2.5m,刘某飞在炉腔底部用撬棍撬该层时导致该层里面顶部约30cm厚的废料层塌陷,其中约250kg的一块废料砸到了刘某飞身上,并把其砸倒,其它塌陷的流料把其掩埋。在现场救援过程中,因炉底至上端近3米,人工无法将伤者抬到炉外,后用天车挂大簸箕(钢质1.5M*2M)约在14时25分将伤者刘某飞从炉内转移到安全位置。约在15时,120急救车来到事故发生地点,经120急救医护人员现场诊断,确诊刘某飞为颅脑重度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人员刘某飞,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20年7月16日来乌兰察布市旭峰炭素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工种为出炉工。刘某飞违反该公司“车间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第5条“作业人员应从梯子进入炉内,不准从炉头及其它设施攀援上下,以避免发生意外伤害,清炉时应从上至下梯次清理,严禁出现悬空现象”的规定,违章在炉底撬料,导致大块废料塌陷砸到刘某飞身上,颅脑重度损伤导致其死亡。
调查组认定,乌兰察布市旭峰炭素科技有限公司主要领导集体开会后,都同意不把该事故报告政府相关部门。该公司8月9日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书”和“生活困难补偿协议”后进行了私自处理。“和解协议书”和“生活困难补偿协议”合计支付给死者家属金额为180万元+46万元=226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政府相关单位上报,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瞒报事故;同时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导致的一起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建议,对乌兰察布市旭峰炭素科技有限公司处480万元罚款;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佰涛处2020年度收入100%的罚款,计25×100%=25万元;对公司总经理周晓红处2020年度收入100%的罚款,计20×100%=20万元;对公司副总经理穆永平处2020年度收入50%的罚款,计15×50%=7.5万元;对公司安全部长(已离任)马永健处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度城镇居民平均工资2倍收入的50%的罚款,计城镇居民平均工资 41352×2×50%=41352元;对车间主任谢志华处2000元罚款;对公司涉事班长王建军处1100元罚款。
调查报告称,察右前旗应急管理局作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在该起生产安全瞒报事故中暴露出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建议向市应急管理局和旗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工商资料显示,乌兰察布市旭峰炭素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3日,注册资本为45000万,法定代表人为姜佰涛,注册地址为察哈尔右翼前旗天皮山冶金化工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包括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炭素制品、碳化硅、增碳剂、负极及新能源材料、特种石墨、核石墨、其它炭素新材料制品研发、生产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