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内地消费遇纠纷如何维权,这个协议已签署!
不少澳人喜欢北上消费购物,由于政策法规不尽相同,在遭遇消费纠纷时,澳人在内地维权十分艰难。广州与澳门日前签署消费维权合作协议,致力于改善这一问题。
穗澳签署消费维权合作
穗、澳两地消委会日前在广州签署《消费维权合作协议》,就完善两地消费纠纷异地处理机制、逐步实现两地跨域调解与仲裁,加强信息共享等合作,磋商互助合作的空间。双方将积极透过协议达致协同发展、互利共赢,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与发展。
穗澳消委会签署消费维权合作
该合作协议是在去年4月签署的《粤港澳大湾区消费维权合作备忘录》基础上,穗、澳两地消委会就双方具体的合作作出细则性规划,合作范围包括:加强两地投诉个案受理与转介、消费教育、商品比较试验、培训交流、法律研究、共享信息、跨域调解与仲裁,以及由澳门消委会协助转办广州市消委会与葡萄牙消费者组织之间的投诉个案等各个方面。
澳门消委会表示,在推动湾区内城市群签署《粤港澳大湾区消费维权合作备忘录》后,消委会逐步与湾区内广东省九个城市的消费者组织签署维权合作协议,透过更灵活协作方式,加快与巩固发展湾区消费维权工作纵横面,此举相信可带动湾区人流、物流、资金流及讯息流的互动,对驱动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以及澳门发展“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具有一定助力。
目前,消委会积极与湾区内各消费者组织保持与加深各方面合作,自《备忘录》签订后,消委会先后与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香港及横琴新区消费者组织签署跨域调解及仲裁服务计划,争取今年内与湾区内更多消费者组织签署有关的合作计划,加强湾区居民互动消费的信心与保障。
判断争议性质寻对应解决途径
消费者如与商号发生消费争议,可向消委会查询、寻求意见或投诉,消委会从符合澳门法律的规定,分析消费者提供的资料及本身权限等要件,为轻微的消费纠纷提供调解、中介、仲裁服务或给予建议;至于属非消费性质的个案,包括商业及私人交易的纠纷都不受处理。
根据《消费者的保护》法律中对消费者定义:凡接受由具有职业性质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或团体,即经营者提供的物品或服务作私人使用的人士就被视为“消费者”。其权益受到专属法律的保障,包括可获得健康及安全的保护等六项基本权利,消委会亦会根据法例受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
就消费者的定义,不仅澳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定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是受到该法律的保障,香港、台湾地区等地的保护消费者法律,以至世界各地消保组织的宗旨亦以“私人使用”或“为生活消费需要”等类同的原则来定性消费者,给予相应维权保障与服务,当中的共通目的在于保护与平衡个人消费者与企业间的议价能力。
综合而言,消费者购买的物品或服务必须作私人用途,否则都不会被视为消费者,而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用于商业用途或私人之间(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非为经营者)的交易,虽然仍然受《民法典》及《商法典》保障,但双方遇有争议便可能要循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举凡国际上各保护消费者组织,包括内地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已明确规定,不受理不属于生活消费的个案,如购买商铺或写字楼等商业用途的非消费性质的争议。
消费者定义厘清后,消委会提醒在任何交易时,当事人都要清楚个人的法律权利及责任,如交易地点不在澳门,更应预先及充分掌握当地的法律法规,如有疑问,应向当地相关部门、单位查询,至于涉及网上等私人交易,如有损失就须循其他适用的途径追究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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