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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现生活】自炒应报警,肇逃涉刑责

澳門日報 澳門日報 2021-08-03



法现生活


本澳道路交通繁忙,事故时有发生。近年经常发生一些案件,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俗称:不顾而去),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如何处理呢?如果肇事者“不顾而去”,又会有甚么法律责任呢?


 

还原真相厘清责任


澳门法律交流协进会副会长、律师罗佩琪指出,当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责任谁属或只涉及一车“自炒”的事故,肇事者均必须立即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及配合警方处理。因为这样不但可让警方立即到达事发现场调查事故原因,还原事件真相、初步厘清责任,并回复现场交通秩序,更重要的是确保伤者得到及时救治,避免伤势加剧。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是需要报警,若是没有伤人的 “自炒”又是否可自行离去呢?

假如肇事者在导致交通事故后不理会伤者,或者即使没有造成人命伤亡,仅造成财物损毁(如撞毁了前车、路边石壆、花槽或灯柱栏杆等),但肇事者为逃避承担责任而逃逸,其行为便会触犯《道路交通法》第88条的“遗弃受害人罪”或第89条的“逃避责任罪”,分别可被科处最高3年徒刑或罚金,或最高1年徒刑或120日罚金,且不妨碍其可能需要承担交通事故本身所构成的其他刑事及民事责任(例如:因肇事者不顾而去,受害人最终失救而死)。

除此之外,法院还可按案件的严重性,科处肇事者禁止驾驶车辆(包括脚踏车)2个月至3年的附加刑。倘在禁止驾驶期间仍驾驶,将构成《刑法典》的“加重违令罪”,可被科处最高2年徒刑或240日罚金,并吊销驾驶执照。


失救致死后果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在澳门的刑事法律制度中,按照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严重性分为公罪、半公罪及私罪,上述罪名均属于“公罪”,检察院依法必须展开刑事程序。
即使事后获得被害人的原谅或作出了赔偿,案件仍然继续进行,亦即是坊间所俗称的无法庭外和解的案件。
事实上,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势本身并不严重,但肇事者害怕,或者本身有其他违法行为(例如:醉驾、药驾) ,没有即时报警并逃离现场,最终延误救治令受害人伤势加重,甚至失救而死,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任何情况下,肇事者都须主动承担责任,不要逃避,否则只会一错再错,承受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使用交通工具为我们出行带来方便,但过程中亦无可避免存在风险。所以,在享受便利的同时,我们应推己及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将交通事故的风险降至最低。即使不幸发生事故,亦应立即报警及留在现场配合警方处理,防止损伤加剧,维护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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