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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旅”修法草案:将单位出租予旅客,即属违法!

澳門日報 2021-11-11


为打击非法旅馆乱象

行政会修法拟规定

将单位出租予旅客

定性为非法提供住宿


行政会今日完成讨论《修改第3/2010号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立法会审议。
张永春(中)
行政会发言人张永春表示,为打击和遏止在大厦住宅单位向公众提供非法住宿的乱象,当局2010年制定及实施了第3/2010号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随着社会环境变化,非法旅馆转以更隐蔽的方式经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为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特区政府在综合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修改第3/2010号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案。


法案内容主要包括:修改非法旅馆的定义。规定入境本澳时获准逗留期限不多于90日的旅客,仅可入住获政府发牌的酒店业场所。如住宅单位的业主将有关单位出租予上述人士或以其他方式供其入住,则会定性为非法提供住宿,但属高等院校,宗教团体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机构基于学术、宗教、慈善、体育或文化活动而提供住宿的情况除外。


加强对房地产中介人及经纪,以及网上预订酒店或旅馆平台的监管,并就有关违法行为订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鼓励业主主动监察及举报。如业主向当局举报个案,且该业主没有参与经营非法旅馆,当局可豁免“封屋”及断水断电的措施,或者缩短实施这些措施的期间。 


部分图片来源:治安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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