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店即日起须做这件事,否则最高罚3.5万
外卖店制度昨日起实施
未纳准照之外的外卖店须进行登记
并向公众展示登记证明或编号
倘违反规定最高可罚3.5万元
第三十/二○二一号行政法规《外卖食品活动场所的登记制度》于昨日起正式生效,法规明确任何现时未纳入准照范围之外卖食品经营场所必须依法进行登记,藉此进一步完善对外卖店的监管,强化对食品生产及处理的管控。随着法规生效,市政署提醒外卖食品业界必须留意申请期限及申请要求等内容,而有关登记亦可透过网上办理,便利业界依法登记经营,共同维护本澳食品安全。
勿于住宅设实体店
市政署持续派员走访商户推广外卖食品场所登记制度
随着《外卖食品活动场所的登记制度》正式生效,任何现时未领有准照,且涉及食品处理、加工、调配的外卖场所,包括:小食店、外卖饭盒店、烧味/卤味店、外卖饮料店、寿司刺身店、面包西饼店、涉及烹煮或调配外卖食品的便利店及手信店等均须依法登记。而上述申请登记的外卖场所必须设有“实体店”,且不得设于与生产经营外卖食品活动有明显不符的不动产内,例如住宅,否则将不予登记。
新店开业前须登记
为确保法规的顺利及有效执行,市政署早于法规生效前已开展一系列的倡导工作,并持续派员进行上门式推广,派发登记制度海报等。市政署提醒外卖食品业界,须清晰法规中各项申请要求及细则规定,依法进行登记,以履行自身经营责任。若违反《外卖食品活动场所的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均可能构成行政违法,可被科处5,000至3.5万澳门元罚款。
申请者亲临或网办
符合登记资格的申请者可于即日起亲临市政署各市民服务中心进行申请,或可透过“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App)、市政署网页或“食品安全资讯”网页内之相关登记连结进行网上办理(网上办理者须持有“一户通”账号)。有关详情欢迎登入市政署食安信息网www.foodsafety.gov.mo或食安资讯流动应用程序(App)的“外卖食品活动场所的登记制度”专页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