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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现生活】个资处理有法规,未获同意勿滥用

澳門日報 澳門日報 2022-07-23


澳门对于个人资料一直有较为全面的保障,对于收集及处理个资都有明确规定。到底甚么算是个人资料?过程中又有甚么部分需要留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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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资处理要依法 未经同意勿滥用


随着电子产品与网络普及运用,个人资料变得更容易被披露及使用,同时增加个人资料及隐私遭受侵害的风险。为此特区政府颁布了《个人资料保护法》,保障个资不受侵害。



确定自然人资讯


澳门《个人资料保护法》于2006年2月19日正式生效,目的为订定个人资料处理及保护的法律制度。“个资法”的实施代表立法者对个人资料及隐私权的尊重,不论政府部门或商业机构在搜集或使用个人资料时,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及义务。虽然“个资法”在个人资料保护及使用方面十分全面,但社会以及商业机构对“个资法”所规定之“个人资料”及其保护范围之界定及处理,往往未能充分理解。

澳门执业律师杨颖梅指出,个人资料是指与某个身份已确定或身份可确定的自然人有关的任何资讯,尤其是可直接或间接认定某人的认别编号或者身体、生理、心理、经济、文化或社会方面的一个或多个特征,无论这些资讯是文字、声音或影像等载体,都属于该人的个人资料。



明确同意方可取


至于个人资料的处理方面,则应以透明方式进行,并应尊重私人生活的隐私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际法文书和现行法律订定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保障。所有个人资料应以合法方式及依据善意原则处理,以及应适合、适当及不超越收集和之后处理资料的目的等。当中,个人资料的处理是指有关个人资料的任何操作,诸如资料的收集、登记、编排、保存、改编或修改、复原、查询、使用,或者以传送、传播或其他透过比较或互联的方式向他人通告,以及资料的封存、删除或者销毁。

她强调,根据“个资法”规定在处理个人资料时,仅得资料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但在特定的情况下,机构仍可处理个人资料:一、执行资料当事人作为合同一方的合同,或应当事人要求执行订立合同或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预先措施;二、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须履行法定义务;三、为保障资料当事人的重大利益,而资料当事人在身体上或法律上无能力作出同意;四、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或被告知资料的第三人在执行一具公共利益的任务,或者在行使公共当局权力;五、为实现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或被告知资料的第三人的正当利益,只要资料当事人的利益或权利、自由和保障不优于这些正当利益。



履行有瑕疵可罚


“个资法”的生效实施充分表现出法律对个人资料当事人的保护,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当事人明确表示可对其个人资料作出处理时方可进行,同时当事人拥有资讯权、查阅权及反对权等权利,可对自己个人资料收集的目的及内容等资讯适时行使上述权利。

相对于商业机构而言,“个资法”规范其对个人资料的处理情况及操作,当因不履行义务而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时,如该履行仍属可能,执行处罚和支付罚款并不免除违法者履行该义务;此外履行义务的不作为或有瑕疵的履行,以及其他行政违法行为都会令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被科处罚款;甚至会因违反法律所规定之义务而被视为犯罪。

 


图片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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