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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现生活】网上诽谤 须负刑责

澳門日報 澳門日報 2021-11-11


【法现生活】言论自由人人享有,但若然言论“过晒火”,分分钟超越法律所定界线,需负上法律责任!尤其现时网络发达,不少人都会在网络平台上互相交流,但如果有人在网络上散布虚假消息,相关的刑罚更会提升。





任何人都享有法律保障下的言论自由。然而,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倘若超越了法律所定的界线,则必须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澳门法律交流协进会副会长、律师洪以钧提醒大家,在澳门诽谤他人,行为人可能已触犯“诽谤罪”。
洪以钧表示,根据《刑法典》第174条第一款的规定,诽谤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向第三人散布虚假的事实或判断,从而损害他人名誉又或影响第三人对他人的观感。诽谤罪一旦罪名成立,可处最高6个月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
他指出,现时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当中很多人都会在网络社交平台上互相交流。倘若有人在互联网上对他人作出诽谤,是否须负上法律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在互联网的世界,同样须遵守法律。倘有人在互联网上向第三人散布虚假的事实或判断,从而损害他人名誉又或影响第三人对他人的观感,同样构成诽谤罪。

可处最高两年徒刑


由于互联网的特点是传播范围较广,倘诽谤罪的实施是透过互联网作为广泛传播工具,例如将相关内容加载网站或在某个网络社交平台上作出散播,根据《刑法典》第177条第2款及第11/2009号法律(《打击电脑犯罪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的刑罚会提升至可处最高两年徒刑或科不少于120日罚金。
倘行为人最终被法院判刑,即使是免除刑罚,只要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第一审的听证终结前向法院提出声请,法院必须定出具体方式让公众知悉该判决,而有关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被害人须主动提诉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一旦发现被他人诽谤,必须于6个月内向检察院或刑事警察机关提出告诉(表明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诽谤罪属于非经自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的犯罪(俗称“私罪”),检察院在案件侦查完结后不会主动提出控诉,被害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委托律师成为辅助人并提出自诉。
倘若被害人因经济能力不足未能委托律师,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被害人有权向司法援助委员会申请司法援助,包括请求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和支付代理费用。
可见,互联网虽然是虚拟世界,但绝不是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对他人作出诽谤,须负上刑事责任,大家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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